政大大學報

「教化可能性」定義模糊 第一線鑑定人如何掙扎?

2021/04/15 01:53:49

【專題記者黑立安、詹湘淇、陳宥菘、甘媄心綜合報導】民國102年3月,新北市八里區發生一起雙屍命案,震驚全國。兇手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被以強盜殺人罪起訴,三度被判處死刑,四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無前科、獄內表現良好等嫌犯具「教化可能性」為由,改判無期徒刑。

審判結果引起大批網友和民眾憤慨。民眾阿誠(化名)認為,嫌犯既然無法承擔不去傷害他人的基本義務,就不該享受同等的人權,「拿有無教化可能性這件事來當判決依據,這種概念很抽象,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判斷教化與否的標準也都不一樣啊。」

教化可能性一詞概念抽象、定義模糊,卻足以成為定義一個人生死與否的重要條件,引發社會質疑。身處科學與司法交界的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承受媒體與大眾檢視的壓力時,又如何能遵照自身專業,並在攸關生命去留的關鍵時刻,做出最適切的判斷?

「教化可能性」近年成為死刑量刑的重要指標,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做出鑑定判斷時,常身陷專業倫理與民眾意見的拉扯。 圖/陳宥菘攝
「教化可能性」成量刑依據 判決一致性存疑慮

針對教化可能性如何成為死刑量刑判斷標準,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佳玟解釋,先前是由法官考量被告的出生背景、成長歷程去做綜合性判斷,決定是否有教化可能性。102年後,為了讓法官在判決時更有依據,最高法院規定死刑判決需經過辯論,因此法官可以申請為犯罪行為人進行鑑定,作為判決時的參考。隨後教化可能性演變成法官在量刑時需考量的項目之一,並逐漸成為量刑的重要標準。

法官申請鑑定後,醫院會成立鑑定團隊接下委託,並開始檢閱相關資料,再由不同職類分別進行鑑定工作:精神鑑定醫師負責診斷個案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臨床心理師執掌心理衡鑑及觀察、社工師則需了解個案的社會、家庭背景資源,並就法院要求的鑑定項目展開評估。而收到鑑定報告後,法官會根據鑑定報告,行使職權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並且是否得以成為減刑依據。

教化可能性一詞首次在97年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被提及,並成為該案犯罪行為人未判處死刑的原因。隨後,時任最高法院法官吳燦在102年立下「吳燦基準」,內容包括:法官選擇科處死刑時,應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其中第四到第六款為評量被告教化可能性的參考準則。法官也需判斷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是否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最後,若犯罪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則可以不判死刑。

根據現行法規,法官採用《刑法》第57條判斷行為人的品行、態度、動機等因素斟酌刑期,其中包括教化可能性所涉及的心理鑑定。然而,將教化可能性作為量刑基準,應該斟酌到什麼程度,至今仍是各大判決出爐時眾人討論的焦點。

曾殺害女友的吳敏誠,因感情糾紛再度犯下殺人罪,一審遭判無期徒期,二審法官則改判死刑。隨後吳燦首度引入科學鑑定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考量吳敏誠童年背景與再犯可能性低,使其在更三審得以免於死刑。但在鄭捷犯下無差別殺人案時,法官卻以「鄭捷罪行重大,已不必考慮教化可能」為由判處死刑。對於上述兩起殺人案引用教化可能性的標準,民眾彷彿霧裡看花,使判決一致性蒙上一層灰。

「教化可能性」無明確定義 法界、鑑定人缺乏共識

近年來,教化可能性成為法官在死刑量刑時的關鍵因子。但關乎一個人「被判死」還是「被判生」的依據,在法律面與鑑定面,皆缺乏明確定義。

因法條中沒有定義,每位法官的解讀也不盡相同,導致量刑判斷標準並不一致。「它(教化可能性)不是個專業的名詞。」李佳玟更進一步點出,當教化可能性的概念不明、規定不清,卻又成為量刑時具高影響力的判斷標準,不僅與全民期待的量刑基準一致性相悖,「也容易產生爭議:有高教化可能性我才不判死?還是有一點教化可能性我就不判死?」

教化可能性的概念含糊,第一線鑑定人也因此無所適從。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理事長鄭志強即提出質疑:「如果連法律人員都講不清楚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們鑑定人相對沒有科學基礎跟資料可以協助判斷。

事實上,教化可能性於心理學、醫學領域中並無相對應的概念,也缺乏具有科學基礎的測量工具。對此,曾替吳敏誠、謝依涵等人做心理鑑定、目前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的趙儀珊在接下委託時,曾在鑑定書直言,教化可能性概念在心理學中不存在,他因而提出在進行評估時,以「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的可能」、「再犯的可能」三大概念取代「教化可能性」,於司法判決與媒體報導中掀起一陣旋風。

趙儀珊提出概念後招致專家學者質疑。鄭志強表示,他並不反對以其他理論名詞再次定義教化可能性,但所謂「科學」鑑定,採用的理論與方法應該要能被實際驗證,而趙儀珊新提出的三大概念未能通過科學方法檢驗,因此難應用於實務層面。

台灣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楊添圍同樣認為不需將教化可能性再次拆解、定義,經由這幾年實務經驗,他發現新提出的三個概念,在運用時亦產生阻礙,對於鑑定教化可能性並無實質幫助。因此他建議將鑑定判準回歸既有《刑法》第57條,尤以第四至第六款為主。

然而實務上,鑑定師不只會接收到鑑定教化可能性的委託,偶爾還會遇到法官提出「該不該減刑?」的疑問。鐵路殺警案精神鑑定醫師、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身心醫學科醫師沈正哲無奈嘆道:「其實大部分的法官對於嫌犯的身心狀況、精神疾病等並不是很瞭解,所以他們才需要詢問醫師或心理師。」

當鑑定人基於專業給出結論,卻時常被社會嘲諷為「白袍法官」,大眾批評醫師竟掌握犯罪人的生殺大權。對此,鄭志強說:「法官應該回到自己的心。」他認為應由法官裁定最終判決。楊添圍亦強調,鑑定人應與法官有「專業界線」,鑑定人僅提供專業鑑定,而判斷與結論則屬法官職權。

身處輿論風口 鑑定人陷專業與民意兩難

鑑定人雖欲秉持專業態度進行鑑定,然「教化可能性」的精神與心理鑑定模式缺乏統一標準,鑑定需涵蓋的內容、採納的事證等項目也未程序化,使得許多鑑定人不知所措。

目前司法精神醫學與臨床心理學界皆尚未發展出具備科學基礎的評估標準與檢測工具,以證明犯罪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性。鄭志強不客氣地批評:「我看到現在的鑑定真的很可憐,像看圖說故事,只是這個圖,是他們所謂的法律證據,而沒有科學的回答能參考。」

面對此窘境,部分精神科醫師在實際鑑定時,會將「教化可能性」化約為「改變可能性」,但此作法卻會挑戰醫師的專業倫理。因為在醫學的觀點中,往往希望能以「治療、復歸」的態度看待個案,即便是末期病人,也有安寧療護可供選擇。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解釋,精神醫學界也有許多知名實驗證實,就連單細胞生物的行為都能隨環境因素改變,「那其實每一個人都可以被改變,只是看他在哪種環境而已。」

對於注重科學精神及醫學觀念的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鑑定教化可能性成為遊走於專業倫理邊緣的危險行為,也因此,許多鑑定人一致拒絕相關委託。「我們有窮到連這種錢都要賺嗎?」鄭志強無奈問道。鑑定教化可能性違反他實事求是的專業原則,「這涉及一個人的生死欸,適合專業人員沒有任何證據就下結論嗎?絕對不適合。」

亦有精神科醫師認為,教化可能性根本不該由鑑定人負責。李俊宏表示,教化可能性應交由監所的教誨師,依犯罪防治專業評估當事人狀態、設計並執行教化計畫,「我們會直接跟法院說明,因為我們是醫療單位,並沒有負擔矯正教化的業務。」李佳玟也補充,刑罰的目的並非只有懲戒,同時也有預防、矯治的積極作用,因此監所會透過職業訓練、性格改造等措施,避免犯罪行為重演。

然而,當法官援引鑑定報告後所做的判決,不符合民眾自身認知時,鑑定人卻又被推上浪尖,大眾對精神鑑定醫師、心理師的印象也被抹上一層陰影。

「很多專業人員會去罵民眾是『民粹』,但表決其實是民主社會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鄭志強認為,專家必須一再教育民眾,也希望民眾能適時傾聽專家的意見。楊添圍則說:「這衝突,有很不舒服的地方,但絕對有正面的意義。」他將歧見視為社會進步的必經過程,也鼓勵精神科醫師在專業社群中支持彼此,忠於自己的判斷。

沈正哲也表示,當自己宣布退出鑑定業務時,許多師長與同事紛紛致電、寫信送暖,甚至在臉書發起送花活動,上百名精神科醫師都留下溫馨訊息,希望他重拾信心,「認識你、熟悉你做事方式的人還是會肯定你,給你鼓勵。」

「教化可能性」認知分歧 宜與社會溝通化解疑慮 

教化可能性一詞是對於犯罪者未來再犯的風險評估,但當前社會對教化可能性的想像殊異,更有民眾質疑,這個概念就像是一個未知的賭注,面對社會疑慮,法律、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應如何回應,成為一大挑戰。事實上,對照目前尚未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其司法實務及理論仍並未將犯罪行為人「教化或矯正更生」的可能性,視為一般性的量刑基準。

李佳玟解釋,目前國內法官必須找到「無論做什麼都無法改變罪犯」的理由,才能再進一步決定宣判死刑。他也感嘆,教化可能性無法量化造成判斷標準模糊,「到底是什麼樣的標準之下,才能讓一個人決定他(犯人)有沒有資格繼續活下去?」

李俊宏則建議,既然民眾對法律層面上的概念存有疑慮,媒體在報導中更應該完整說明前因後果,「不能全怪民眾,會有認知落差表示社會溝通的過程出了問題。」他指出,國內相關報導經常只有結論,也許能參照國外正反方觀點並陳的方式,以回應民眾的法感情(註)。

註:法感情指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態度,也可意指人對法律的信仰與依賴。

「任何死刑判決都是無比重大的決定。」李佳玟緩緩道出,教化可能性的概念涉及生死,對於同樣生而為人、卻被要求做出判決的法官也是一道難題,「我能夠明白社會大眾會希望這些判定都要有明確且一致的標準,然而,當判決已成,能不能同理這些結果其實也很看個人。」在教化可能性一詞能得到全面理解之前,理性的跨界溝通或許是消弭認知落差的最佳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