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大學報

教官去留 大學早已自主 人本:應與輔導脫鉤

2015/12/07 08:39:33

【記者鄭晏欣綜合報導】《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於10月16日公布,規範各級學校需聘用專任輔導人力的員額,不少媒體將此事與教官退出校園的時限相連結,但兩者實無因果關係。11月18日,台灣師範大學「軍訓室」熄燈,教官併入「專責導師室」,校園正義問題再度掀起討論。

《學生輔導法》聘任專任輔導人員 並非因應教官退場

根據《自由時報》《大紀元》報導,教官預計於西元2021年退出校園,各校須依循《學生輔導法》增聘專任輔導人員。事實上,《學生輔導法》與教官退場一事並無因果關係。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學校輔導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增加國小及國中的輔導人力,防止霸凌,建立完整輔導體系,而非因應教官退場。

目前《學生輔導法》是以附帶決議將教官納入學校輔導系統。立法委員鄭麗君辦公室助理林中尹解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附帶決議,規範教官須於八年內退出校園,但考量教官目前尚未退場,仍屬校園一員,各黨協商後決定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明訂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前,先將教官納入學校輔導機制,但僅限於第一線處理,有關輔導事務最後仍需回歸專業。

教官退出校園時限 高中、大學不同

台師大軍訓室熄燈,和上述規範教官八年內需退出校園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亦無直接關係。教育部表示,《高級中等教育法》所規範的對象並不包含大學;大學教官留校與否應追溯至1998年大法官宣告「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違憲;修正《大學法》之後,軍訓室和軍訓人員已成為「非強制設置單位」。

教官是否退出校園,現由各大學自行決定,教育部採取尊重大學自主的立場。玄奘大學已於2007年廢除軍訓室。台灣大學學務長陳聰富表示,目前還未討論到軍訓室的未來走向;因應學生軍訓課需求,將會維持現狀。

雖然《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附帶決議規範教官八年內需回歸國防體系,不過教育部表示,必須在兼顧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的前提之下,才會進一步規劃高中教官退場事宜。2021年,教官是否會全面退出高中校園,還是未定之數。

教官和《高級中等教育法》、《大學法》、《學生輔導法》之關聯。 製表/鄭晏欣
教官和《高級中等教育法》、《大學法》、《學生輔導法》之關聯。  製表/鄭晏欣

台師大教官併入專責導師室 人本:教官與輔導不應混淆

因應教育部對於教官「遇缺不補,自然退休」的政策,台師大教官目前僅剩三位,已不足以構成一個軍訓室所需的人力。台師大專責導師室執行長黃志祥表示,早在103學年度台師大實施專責導師制度之初,就有意將軍訓室整合至專責導師室,一同負責學生輔導事宜。

對於台師大教官轉型、專責導師制度和《學生輔導法》訂定各校須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事之關聯,教育部回應,《學生輔導法》中要求的專業輔導人員須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若台師大的專責導師人員擁有以上證照,將可計算於該校須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若無,則不能算入,教官亦同。

馮喬蘭表示,由於現在是過渡期,可能會有教官和輔導人員混淆的情形。她呼籲大家「心中必須有條警戒線」,教官身分其實不應和專業輔導掛勾,若教官希望轉型成專任輔導人員,則應褪下軍職,並設法達到輔導職位所要求的門檻,「這才是真正的轉型。」

她表示,教官在校園是一種威權時代的遺毒,甚至可能是中央管控的眼線,「教育部和學校的腦袋從來沒有放棄過要『管控』學生。」她表示,軍人訓練的過程中,就是被要求「不問是非道理,只問長官命令」,而教育應是鼓勵學生不服從,並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學習的過程並非單純接收,而是要透過不斷的質疑找到答案,馮喬蘭說:「所以軍人進入校園其實正是一種『反教育』的象徵。」

教官工作誰接手? 

根據「軍訓教官俸額表」,校級官階軍訓教官的薪資由本俸加上大專院校專業加給,依官階不同,總俸額落在新台幣5萬9000元至10萬5000元之間。而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一般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依據「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加各大專院校加給,平均薪資約3萬至5萬元不等。

黃志祥指出,台師大軍訓室與專責導師室整併後,也把校安和緊急事件處理放入專責導師工作範圍,過往由教官24小時值班守夜、接聽校安電話的工作,「專責導師也接起來了。」專責導師室會分配輪班,隨時都會有人留守學校接聽電話。

林中尹指出,教官多於專任輔導人員的職責在於校安通報和顧守、緊急事件處理以及軍訓教學。他表示,校安和緊急事件處理的職責其實可由其他組織替代,「我們一直想推動建立一個不是由軍人組成的校安小組。」若現任教官想加入,則可辦理退役後優先進入。

軍訓教學部分,林中尹指出:「一直以來我們都主張教師回歸專業。」教官應經由修習相關教育訓練,取得教師資格後,轉型成專職的軍訓教師,而非身兼多職。馮喬蘭也表示,教官的工作並非不可取代,教官退場後,教育部或各校方應該設法將這些職責內容分配給各系所,或設置新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