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大學報

補起社會防護網 成年觀護人的職責想像與衝突

2018/04/11 19:39:17

 【專題記者陳棟、張玟榕、李昶毅、毛凱恩綜合報導】受刑人,似乎離我們生活的社會很遙遠,但對成年觀護人來說,與他們接觸卻是每天的工作日常。觀護人身為社會安全網中極為重要的樞紐,卻面臨人力不足、業務龐雜的困境,該如何扮演好被賦予的角色期待,成為現今觀護工作最重要的課題。

沈上凱觀護人正在與受觀護人確認目前的工作狀態。除了在觀護人室面談之外,家庭與工作地點的訪查也是觀護人的工作項目之一。圖/毛凱恩攝

觀護守備範圍廣 助受刑人改惡向善

 「我的觀護諮商室來過天母之狼、前政務委員、太陽花學運人士,也有幫派老大、軍火教父、製毒大師。」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沈上凱表示,有人用心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也有自始否認犯行,更有諮商結束當天便因吸毒暴斃。

 基隆地檢署主任觀護人張裕煌擁有二十多年觀護經歷,談起常見的毒品案件時表示,受刑人在監獄裡一定說不會再犯,「但出來後,必須面對沒有人接納、支持的挫折」,這時如果有人給予受刑人適當的關心與陪伴,就能減少再犯的機會。沈上凱認為,觀護人就像是沉思者,思考著各項防治,「觀護工作讓我看盡各式各樣人情世故,陪伴他們脫離犯罪的枷鎖與束縛。」

 「以監獄為界的話,監獄之外都歸觀護人負責。」士林地檢署觀護人鄭添成解釋,觀護人主要針對未在監獄執行刑事處分的受刑人,給予「觀察」與「保護」,監控受刑人不侵害公共利益,並就心理與實質層面助其步向正軌。

 當受刑人因緩刑、假釋或勒戒處分而受到保護管束,或選擇進行替代短期入監服刑的社會勞動時,都需向觀護人報到。若檢察官決定對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中的進行義務勞動與接受法治教育,也全是觀護人的業務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觀護人需定期向檢察官報告受觀護人狀況,檢察官再交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紀錄受觀護人應注意事項。此外,如性侵等的特殊個案還需與轄區員警、心理師、精神科醫師開會,討論為避免其再犯,後續該如何監督或輔導的實際對策。為了協助受觀護人復歸社會,觀護人也需與更生保護會或民間團體合作,提供求職機會或幫忙安頓生活。

 隨著刑事觀念的改變,我國於民國91年引進緩起訴、民國98年增設社會勞動制度,降低了司法訴訟系統與矯正收容機構的負擔。然而相對而言,更多的工作案件因此落在觀護人身上。據法務部資料顯示,近八年觀護人員數僅增加約一成,案件量卻已大幅增長142%。

司法系統進步的代價 觀護工作包山包海

 鄭添成坦言,過多的案件導致加班變為工作日常,「今天早上受訪前就已經處理20件個案。」根據法務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每位觀護人每月平均需處理近200件保護管束案件,早已超過觀護人員額設置標準中 150 件的負荷量,況且這尚未包括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毒品勒戒及法治教育等其他項目。張裕煌指出,以案件總額來說,基隆地檢署總共5位觀護人須共同負責1500起案件。

(一)處分多元的緩起訴

 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設緩起訴制度,希望減少輕微犯罪進入審判程序的數量,藉此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張裕煌指出,緩起訴像是認罪協商,罪犯可以不用入監服刑,但需要接受檢察官給予的附帶條件,像是一定期限內不得犯法、接受法治教育,進行義務勞務等等,若都順利完成條件,案件最終便會以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制度帶給觀護人非常沉重的業務壓力」,張裕煌指出,檢察官下的每個命令處分,除非錢繳清就結案,否則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由觀護人執行。他進一步解釋,緩起訴制度是希望以較務實的手法解決輕微犯罪,但像竊佔國土、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違反《山坡地保護法》濫砍樹木,其實都涉及不同層面的專業,因應的處遇方式也會變得五花八門,「甚至有的涉及網路犯罪,觀護人必須執行檢察官的命令,防止他再去上網,但這要怎麼執行?」

 張裕煌坦言,緩起訴制度確實幫助偶發或不小心犯罪的人,避免留下前科,然而相對應的成本就轉嫁到觀護人、檢察官、書記官身上。他認為,當時推行既無考量增加觀護人數量,也沒增設觀護助理,或是佐理員協助處理業務,「整個配套並沒有設計得非常好,這些命令事項『啪』像倒水一樣落在觀護人身上。」

(二)人力未到位的社會勞動

 民國98年推行社會勞動制度,若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來替代刑期,觀護人則會依其專長、住所位置安排至公立機構進行勞動。與緩起訴相同,社會勞動制度也新增觀護人業務負擔,因此開始分派佐理員來協助處理業務。但目前佐理員並非正式編制的人員,較難確保專業能力,員額也不穩定,張裕煌就坦言,明年基隆地檢署可能會少一名佐理員,再度增加業務負擔。

 民國105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明定觀護人室中需配有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但現今仍未編列預算,正式招募。因此目前佐理員仍是委外聘僱,心理師也多以外包方式,進行相關輔導治療。張裕煌直言,任用需考慮員額、預算、考試等面向,就算最快也得等兩年後才能到位,「不編相關經費,法令就只是擺在那邊好看。」

(三)無止盡的交辦活動

 造成觀護人工作量大還有另一個原因,鄭添成無奈表示,預防犯罪也屬觀護人職責所在,舉凡校園法治教育演講、經營榮譽觀護人組織,還必須支援地檢署反毒、反飆車、反性侵等相關活動。張裕煌也認為,一年需要到各級學校宣導上百場法治教育,確實造成很大的負擔,而且需挖空心思設計宣導內容,不能同一套內容及形式講到底,這甚至曾引起同仁反彈,認為不該是觀護人負責的業內事務。

 曾擔任實習觀護人的國立台灣大學社會所學生游詠馨提到,觀護人的工作內容常須配合政令而有所更改。在實習期間,因應政府反毒宣導週,造成大量額外、瑣碎的行政業務,影響原訂排程的實習課程,甚至造成觀護人缺乏充分時間進行輔導、無法全面顧及所有人,只好壓縮輕微個案的投注心力。

觀護人角色定位多元 衝突難避免

(一)集輔導與監督於一身 

 在台灣,觀護人兼具監督、管理、輔導的功能,容易產生角色衝突。以美國為例,相等於觀護人的職位為假釋官,但其不須負責輔導,只要監督的個案違法就呈報。但台灣的觀護人多了輔導這層職務,張裕煌分享一個無期徒刑假釋犯的案例,在輔導的15年內都規規矩矩,甚至順利成家立業,結果因為酒駕被攔到,沒有肇事,像這樣不小心犯了一個小錯,觀護人到底要不要向檢察官提報撤銷假釋,讓犯人再入監服刑?對觀護人來說,就像葬送自己十多年的努力。

 鄭添成的輔導個案「阿猴」因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坐16年牢後獲得假釋,在獄外表現都很良好。直到經民眾通報,他才知道「阿猴」有吸食強力膠的習慣,甚至還曾因此昏迷。「阿猴」經過屢次戒治皆失敗,鄭添成最終只好撤銷他的假釋。鄭添成曾感到非常自責,但也坦言不得不這麼做。他表示,觀護人同時站在司法天秤的兩端,需在社會大眾的安全保障以及個案的權利間審慎衡量。張裕煌認為,假釋官跟輔導者分清楚比較好,美國假釋官並不直接接觸個案,就不會像台灣會面臨角色衝突。

 「專業形象的不足,讓觀護人被迫夾在檢察官與個案間。」某匿名觀護人提到,檢察官常趁個案接受觀護人輔導時,將其帶回警局調查、製作筆錄。他無奈表示,該作法會損壞好不容易建立的輔導關係,加深個案對司法體制的不信任。然而,檢察官是觀護案件的指揮者,輔導原理並非法律位階,觀護人僅能向檢察官提供報告與建議。

(二)創造包容還排除的社會

 每個犯罪背後的原因,要理解更多,因為不會是一個人的責任,」游詠馨分享一個竊盜罪案例,個案從小受母親複雜的性伴侶關係所影響,產生偷內褲的惡習,但上級僅要求避免個案再犯,卻沒有相關心輔諮商的協助。她坦言,現行觀護制度多偏重於防患個案危險因子,最低限度地要求不再犯罪,卻忽略讓個案復歸社會的重要性。

 「受刑人終究有一天還是會重返社會,和我們一起工作、生活。我們希望他變成怎麼樣的一個人?」鄭添成認為,真正的觀護制度應是以包容的態度接納個案,友善的配套協助矯正並重回社區,而非台灣社會多以排除隔離異己的方式,保護大眾安全。

(三)觀護人尷尬的官方角色

 張裕煌表示,因觀護人身為官派人員,即使投注大量的熱情,受刑人仍多對觀護人抱持服從,而非平等、信任的相處模式,對於真實情況容易語帶保留。張裕煌提到,對於公務員來說,碰到違法的事一定要舉報,不舉報反倒變自己違法,因此受刑人不願意講太內心的話,也怕造成觀護人麻煩,「對於需要從事輔導的觀護人來說,這樣的規定是很大的枷鎖。」

基隆地檢署主任觀護人張裕煌擁有超過二十年的觀護經歷,肯定榮譽觀護人在觀護工作中的貢獻。圖/李昶毅攝。

 因此受刑人有些遊走灰色地帶的資訊,通常會選擇告訴屬於志工性質的榮譽觀護人,張裕煌解釋,榮譽觀護人不像觀護人有法律束縛,較可以傾聽受刑人內心想法與真實情況,並建立彼此的諮商關係。他舉例,甚至有個案刑期結束後,遇到問題還會回來求助榮譽觀護人,「因為榮觀可能是他們在這一輩子中,唯一一位正派、沒有利害關係,可以完全信任的朋友。」

 榮譽觀護人由地檢署提供訓練,主要聽從觀護人指導,辦理保護管束等業務。鄭添成指出,士林地檢署的榮譽觀護人,多半由熱心的退休人士擔任。榮譽觀護人同時能發揮地緣優勢,負責代勞某些交通較不便利的個案,不過相關報告仍需交由觀護人確認。

改革成年觀護 何者為解方

(一)制定專法成本高

 成年觀護制度法源依據散落於《刑法總則》、《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並無完整法律規定。在《觀護組織架構及觀護法草案》中提到,應設立專法健全成年觀護制度,避免制度發展停滯不前。不過張裕煌坦言,目前觀護人相關法條散落於40多個法令,且各自對應的主管機關不同,需要各部會協調後送立法院審查,且該會期若未通過又須從頭開始,因此修法成本高,實務上難度不小。

 因此張裕煌認為,若要解決人力問題,首要之務便是落實《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內容,投入經費招募正式佐理員及心理師。另外,為提升觀護人專業性,可制定《觀護人職權行使法》,明確規定觀護人職責、業務範圍,以及觀護人得以配合運用的資源。

(二)提升處遇成效  整合資源成關鍵

  「重點應是如何將政府有限的資源,能夠透過觀護人送到緩刑假釋等更生人手上。」沈上凱認為,緩刑假釋等更生人 極需的工作、家庭及醫療專業資源,現行提出的改革政策反倒著墨不多,應設法讓更生人有能力工作,以接受持續性的戒毒、戒酒治療。張裕煌也建議監獄中,可以將執行、處遇、治療串在一塊連成鐵三角,以利於更生觀護。

 張裕煌認為,觀護人不只是輔導個案,而是社會資源的連結者,透過基金會或是慈善機構尋求社會支持,讓受刑人能夠脫離較不利的生活環境,避免惡性循環影響到下一代的成長,「觀護人不只是處理個案,更是在幫助其他人。」

(三)成立專責機構 確保穩定經費

 沈上凱表示,目前觀護工作附隨在犯罪偵查體系的地檢署之下,因此資源常被投入於犯罪偵查。他指出,如此觀護政策並無法有延續性及專業性,導致就業輔導及戒癮處遇績效,「就僅是一次又一次的煙火,無法在更生人身上真正發揮效果。」

 沈上凱建議,若能成立獨立的專責機關,可以較能確保經費,進一步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然而他也指出,多數個案往往因懼怕檢察官,才讓觀護人得以更有效監督、管束,這也造成現行觀護人無法脫離地檢署專業化的兩難。

觀護無可取代 改革刻不容緩

 「每一個案件,只要多花一點心思在上面,一定會改善。」張裕煌表示,以再犯率最高的毒品案件來說,觀護人無法杜絕再犯的機率,但可以延緩受刑人再犯的時間,「你下了功夫讓他半年再犯,下次出獄再下功夫,讓他一年後再犯,再下功夫,三年再犯……」,看似不斷輪迴的付出,張裕煌卻說:「你說這樣有沒有效?當然有效,而且很有效。」

 張裕煌分享,有次到監獄時看到曾輔導過的受刑人,又因吸食毒品而坐牢,受刑人一看到他頭馬上就低了下來,嘴裡不停說著對不起。然而張裕煌說:「他沒有對不起我啊,但他知道我們一直很想要拉他回來。」他感嘆,如果有人願意注入很多的熱情去關心與陪伴,同時家庭、社區跟社會是友善的,就能減少再入監的機會。

 隨著刑事政策思潮轉變,現行對受刑人採較寬容的處置方式,期待藉此降低監獄收容負擔,並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政府雖於民國106年增額錄取4名觀護人員額,然而臨床心理師與觀護佐理員的預算員額仍舊掛零,現行採用的外包約聘形式助益有限。現《法院組織法》既已修法完畢,政府單位需即刻補足正式人力,落實專業分工,讓觀護人得以對不同個案提供適當協助,不再需負擔其餘龐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