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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了的無障礙設施 法規與觀念如何邁向下一步?
專題
第1793期
用不了的無障礙設施 法規與觀念如何邁向下一步?
2024-05-02
【專題記者王華琳、黎昕俞、張雅媜、邱昭華、李雨羲綜合報導】「他們總是認為『我們不會有人用到這個(無障礙設備)』。」老編車侖在雲林(化名)無奈說道。罹患漸凍症的老編車侖在雲林,從原先只需以拐杖輔助,到後來必須依靠電動輪椅行動,坐上輪椅的這三年來,他才深深感受到輪椅使用者面臨到的不便。老編車侖在雲林每每出門前都會規劃好行程、查明所有資料,卻總是因為「被拒絕」而打亂計畫。「他們明明有低底盤的公車,也有側面式升降板,但我還是被拒絕,原因是司機覺得太麻煩。」他提到自己在雲林的這三年,被公車司機拒載的經驗不計其數,唯一一次成功搭上公車,居然還是與司機爭執十幾分鐘才換來的,搭乘途中更是受盡冷嘲熱諷,讓他深感心寒,最後再也不願繼續嘗試搭公車,寧可選擇其他較不方便的交通方式。這樣「有設施卻無法使用」的經驗不只出現在交通上,連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客房也經常出現被挪作他用的現象。「好幾次找到無障礙廁所,打開門卻看見了滿滿的掃除用具,根本無法如廁。」老編車侖在雲林說道。 輪椅使用者上下公車時需要司機協助放下斜坡板,搭乘途中也需固定安全帶,操作流程需要業者提前訓練。 圖/王華琳攝看得到卻用不到 無障礙設施落實與引導待加強輪椅使用者無法直接使用無障礙設施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在公園或百貨公司裡的無障礙廁所。臺灣身心障礙者人權監督聯盟理事長、同為輪椅使用者的張學恒便舉例,許多加油站或派出所會把無障礙廁所鎖起來,使得身障人士無法使用。他說:「雖然是避免被佔用所以才鎖住,但是卻造成我們臨時要使用時很不方便。」輪椅使用者小恩(化名)則建議可以透過定期巡邏或者在廁所外面裝設監視器來改善。 部份無障礙廁所為符合其它法規與需求,在內部增設兒童小便斗、洗面盆等設施,並將名稱改為「多功能廁所」。 圖/邱昭華攝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理事長周淑菁也表示,自己曾帶坐輪椅的女兒逛百貨公司,卻遇到無障礙廁所被鎖上。他說:「因為它是電動門,我敲門也沒有人回應,不知道裡面到底有沒有人,所以我們又在外面等了半個小時。」若向服務臺反應,一來一往需耗費許多時間,許多人便因此作罷,尋找其他廁所。此外,他也建議如親子廁所等多功能廁所應與無障礙廁所區別開來。他認為對於身障人士來說,廁所的選擇只有一種,倘若在無障礙廁所內增設兒童馬桶,「對我來說唯一的選擇,卻被瓜分或佔用。」輪椅使用者劉宏彬更以台灣隨處可見的便利商店為例,有些店家雖有購買昂貴的無障礙輔具,然而卻在上面貼布條、放雜物,輪椅使用者根本無法使用。「台灣的無障礙設計是符合規範但未落實。」劉宏彬說道。 有些建築的斜坡與升降機會被店家封閉或堆放雜物占用,導致身障人士無法使用。 圖/李雨羲攝現今許多場所的無障礙設施,也面臨資訊不足、無人引導或不當管理等狀況,導致輪椅使用者出遊時,常常無法使用。然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予保障,並以扶助他們自立發展為目的。輪椅導遊黃欣儀坦言觀光署推薦的無障礙旅遊有行程資訊不足的問題,單純只列出景點名稱,卻沒有詳細指出景點內部設施及適用範圍與路線,輪椅使用者可能需要額外查詢資料,耗費許多時間。此外,管理單位對於無障礙設施的認識不足,也會造成輪椅使用者難以獲取足夠資訊。「我常常問工作人員相關資訊,卻一問三不知,因為實際上他們都是行動方便者,他沒有實際走過也不會去注意哪邊有樓梯、哪邊輪椅不行走。」黃欣儀說道。此外,部分景點設有無障礙設施,但管理處並未明確引導,甚至勸離身障人士。2021年,由臺北市定古蹟改建成的國家攝影文化中心開放參觀,並於官網標示設有無障礙坡道,劉宏彬興高采烈的前往參觀,卻被保全告知只能走階梯入館,「他說坡道與車道並排、很危險,但我自己去看,發現車道寬敞平坦,而且設施做得很好,進去中庭廣場還有很漂亮的無障礙電梯,非常方便,他們這麼說就只是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幸經過反應後,劉宏彬表示現今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已經訓練員工,主動引導輪椅使用者入園參觀。法規制度恐未到位 無障礙落實難管理「我國目前有許多與無障礙設施相關的法規,但規範內容不夠細緻。」財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共建築應設置能供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設備,且該規定亦要求未符合標準的既有建築依法進行改善,若未提出改善計畫並於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可依法開罰直至改善完成。不過該法第57條第三項也通融因古蹟或建築構造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難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建築物,可由負責人提出替代的改善方案。許朝富認為這可能提供了不完全落實無障礙設施的空間。他表示,有些建築興建當下不了解各樓層用處,因此未考慮無障礙設施的設置需求,等到蓋完交屋後,為了從事商業用途而被要求符合無障礙規章時,才發現建築結構無法配合,「商家說地面樑柱突起沒辦法做斜坡,只能放置移動式斜坡,這明明就是不對的,但也只能妥協。」此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也詳細定義需要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的公共建築,並依照各類用途將其羅列出來。許朝富認為目前雖已條列許多場所,但仍有缺漏,「像辦公大樓就不算需有無障礙設施的公共建築,但身障者也需要上班。」他認為,多數生活場域都應該以無障礙為目標,立法時,若改列出因特定原因而不需要無障礙設施的地點,或許可以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此外,台灣設定無障礙規範時,也常常忽略了使用者在該場所的需求。許朝富以泳池舉例:「基本上,美國針對游泳池就會有與水上活動相關的規範,絕對不會只要求做廁所,然後就不管你如何使用游泳池。」提及國家公園時,他也補充,國家公園的無障礙規範主要是針對遊客中心,而未考量步道的設計,「但你去國家公園,就是要去走步道呀!」他認為,關鍵是需要從使用者角度思考。且雖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章中有明訂未符合條文規定會受到的罰則,但因其屬「不告不理」,故仍需身障者主動檢舉或申訴才會啟動懲處機制。律師李秉宏表示,制度設計上期盼可達到「恩威並施」,若設施未限期改善,需求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行政機關依法開罰。同時,政府也可考慮採取免稅或補助等鼓勵措施,以提供誘因。而目前台灣較少法規明文規範設備維護及人員培訓等管理方式。根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19條,大眾運輸業者應每年辦理服務身心障礙者、操作輔具及安全訓練。許朝富說明,有許多無障礙輔具或設施需要學習專業技術才能操作,但目前具備此能力的人卻少之又少,有些受過訓練的人員也早已離開原職位。他認為:「一年只辦理一次人員訓練的話,效果一定不會好。」因此相關單位應建立一套長期的檢討制度,並納入更多的案例討論,以改善人員訓練不足的現況。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聯盟自立生活主任Yukih.Pupuy對此表示,現今的機制在運作上,管理單位與執行現場的溝通不足,並存在資訊不對等的問題,「這導致很多壓力都集中於第一線人員。」實際上,部分工作人員非常願意提供協助,但他們可能不擅操作,甚至也面臨來自民眾及時間的壓力。因此他認為,不是只有特定工作人員需要會操作或協助使用無障礙設施,而是所有人員都應該具備這樣的能力,「就像語言一樣如果每個人都會講中文,那其實我們就會很順暢,如果每個人都會的話,就能讓無障礙更加生活化。」身障團體盼設專法與專責單位 保障權益從「心」開始當今台灣的行政體系下,相同類別的無障礙設施可能由不同行政單位管轄。Yukih.Pupuy說:「同樣是人行道,可能有的歸工程處管、有的歸公務局管。」建築師王武烈則指出:「無障礙沒有統一的管理單位,各地政府可能就會不完全落實。」近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列公聽會中,身障團體再次提出「設立專法、專責單位」的訴求,期盼政府成立專責單位,統一執行整體性的監督與規劃。Yukih.Pupuy說道:「就像人家聽到家暴就會打113 ,或是人家遇到搶劫就直接找警察,那為什麼不能當我的無障礙權益受損時,我就可以直接找某個特定單位。」「部分政府機關不是沒有在做,只是它做出來的無障礙環境並不符合使用者的實際需求,就會變成花了錢,結果沒有實際效用。」李秉宏遺憾的說道。此外,他也指出許多問題發生時,設施的主管機關不明確,使得需求者申訴無門,甚至還有推卸責任的狀況。許朝富表示,「專責單位」不僅能改善現今使用者權益受損時須四處陳情的狀況,也能整合各部會無障礙相關專業人員,降低各部門行政上的負擔。 部份無障礙廁所為避免有心人士占用,會上鎖拒絕開放,使得設施被荒置。 圖/王華琳攝「現在無障礙事項散於各中央或是地方主管機關,有一點各做各的。」李秉宏坦言,法規制度會因政府單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造成政策規範上缺乏整體性的思考。因此他認為,設立專法可釐清受規範的對象,同時考量各種需求,打造更加完善的無障礙環境,使更多使用者能從中受益。社團法人台灣八福福祉協會秘書長翁玉鈴也說:「即便有法律規範,但服務人員還是會受個人心態及觀念的影響。」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許朝富希望大眾翻轉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態度,「台灣還是很常用慈善的觀點去幫忙身心障礙人士,他們會覺得很有愛心,但事實上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益,跟愛心沒有關係。」張學恒也提及,一般大眾認為身心障礙者需要被可憐、被幫忙,「但我們身心障礙者是希望能夠自立自主,有自己的生活權益。 」他認為,既然台灣已經響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就應該全面遵守、落實公約精神,打造友善環境,讓身心障礙者擁有無礙的生活。
回歸山林的荊棘之路——法規枷鎖中的原民狩獵文化
專題
第1743期
回歸山林的荊棘之路——法規枷鎖中的原民狩獵文化
焦點
2021-03-18
【記者廖澄妤、張華真、陳品融、李加祈綜合報導】雲霧繚繞層層山巒,鄒族獵人鄭正重一身輕便裝束,隱沒在樹林間。自13歲那年開始跟著長輩上山打獵,至今已過了40多個年頭。  阿里山鄉鄒族來吉部落獵人鄭正重巡視完陷阱,帶著彎刀離開獵場。 圖/李加祈攝對於鄭正重而言,狩獵是再自然不過的日常,有時結束教會晚間活動,幾位教會弟兄會相約上山打獵。有時,他也和妻子陳美惠開著白色小貨車,到獵場走動走動,順便查看陷阱,一有所得,便帶回教會供大家享用,鄭正重說:「真正的獵人要懂得分享。」剛接觸狩獵三、四年的陳美惠則每每帶著登山的愉悅心情,同丈夫一起打獵。「我從以前就很嚮往女獵人的感覺,沒有說一定要打到獵,但有碰到就是一個chance(機會)。」他們總戲稱自己是「公路獵人」,開車上山的路途拿探照燈一照,若是在樹叢中看見閃閃發亮的「星星」,那就是飛鼠的眼睛;竹林被挖得亂七八糟,肯定有山豬出沒;山羊會走峭壁、猴子會破壞農作物、山羌在路上就能遇到。「動物走過的路線你要認得出來。」陳美惠說。有時什麼也沒碰上,就當去山上採採花草、散散心。「原住民為了適應環境,他就累積非常多土地、山林的知識跟技能,打獵就是不斷重新實踐這些知識和技能的過程。」國立中正大學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專案助理教授、同時也是鄒族族人的浦忠勇如此說道。多年來,山上歲月靜好,外頭卻風雲變色。民國104年,布農族人王光祿因以土造長槍獵捕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山羌(註一),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判刑三年六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四年前最高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首度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釋憲,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爭議再次鬧得沸沸揚揚。註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1月9日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其中將山羌從原本的保育類動物調降為一般類動物。 3月9日王光祿持槍狩獵釋憲案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王光祿與各部落族人於司法院前升起狼煙,舉行祭告。 圖/吳冠伶提供王光祿案掀起有關獵槍使用、生態保育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的討論。107年政府修訂《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19條,保障原住民能在「傳統文化」、「祭儀」與「自用」的前提下獵捕野生動物。即使《原基法》保障原住民狩獵權,現行《槍砲條例》和《野保法》的多重限制,仍凸顯出最根本的難題:究竟該由「誰」來管理狩獵?原住民想要的狩獵文化權及自治權又是什麼模樣?<b>槍砲條例限用自製獵槍 原民狩獵安全受威脅「台灣原住民的制式獵槍(註二)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日本時代的獵槍,都比現在的槍要進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表示。72年《槍砲條例》制定前,原住民能以制式獵槍狩獵,不過,該法制定後,原先狩獵用的制式獵槍成為管制品。原住民受限於規範,只能徒手製造槍枝,然因其並無自製獵槍傳統,直到現在仍爭議叢生。 註二:制式槍砲指經各國合法武器工廠,為殺敵、獵物、攻擊、防禦或射擊運動等目的所生產、製造之各類槍砲。 嘉義縣阿里山鄉鄒族獵人陳美惠攜帶自製獵槍至獵場狩獵,她強調,槍口要朝上,且絕對不能對準人。 圖/陳品融攝排灣族獵人郭坤旺出身自屏東縣來義鄉,兒時即在家人的耳濡目染下接觸狩獵。從小到大聽聞不少膛炸、走火等意外,郭坤旺十分清楚自製獵槍的危險性,如今他打獵只用陷阱工具,「我們原住民的槍真的很不安全,準確度又不夠。我不放心,所以放棄拿自製獵槍。」浦忠勇也提到,自製獵槍沒有保險,自製子彈與火藥也都未精密計算過射程、測試是否會爆炸。獵人追趕獵物或意外跌倒時,極可能擦槍走火。槍枝事故頻傳,然而《槍砲條例》修法仍然卡關,浦忠勇質疑:「槍本身就不安全,然後你要用槍安全?」裴家騏也表示,目前原住民只能使用老舊、不安全的自製獵槍,盼能藉近期召開的全國原住民獵槍論壇匯集各方意見,為政府後續修法提供方向。<b>野保法忽略原民傳統 狩獵行為轉地下化101年,政府依《野保法》第21之1第2項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嚴格限制原住民申請狩獵的方式。辦法指出,原住民需於定期性獵捕活動20日前、非定期性獵捕活動五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交由主管機關核准。「它(申請表)不但要寫狩獵地點、時間、工具,還要事前寫我要打幾隻動物,這和許多原住民的狩獵慣習是違背的。」裴家騏如此說道,「獵到的動物是來自祖靈和山靈,你是被給的,不是去拿的。」鄭正重也分享,非定期性的狩獵有時需仰賴「夢占」。部落族人設好陷阱後,若是夢見被漂亮的女人纏住,百分之百有獵物上鉤。有次他夢見一個女人躺在他的大腿上,最後卻不知去向,隔天到山上巡視,果然沒有獵物,陷阱甚至還有被破壞的痕跡,「所以夢還是很準的。」原住民對於祖靈的重視,由此可見一斑。狩獵與原住民的生活、宗教信仰緊緊相連,不符傳統慣習的規範,使多數狩獵行為走向地下化。裴家騏直言,原住民對《野保法》和《辦法》的接受度不高,連帶讓野生動物數量難以控管。法律保育野生動物的本意淪為紙上談兵,許多年過去後,原住民依然無法實踐狩獵文化權。<b>法律夾縫尋解方 狩獵自主管理計畫現曙光106年林務局開始試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嘗試在法條的夾縫中找尋解方(註三)。政府委託學者協助部落進行動物監測,部落則可成立獵人協會、頒發獵人證,共同約束狩獵活動。目前全台已有11個部落群參與計畫。註三:計畫推行人之一、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惠東說明,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可在「傳統文化」、「祭儀」及「自用」的條件下獵捕野生動物,然因過去無法確認自用狩獵如何影響野生資源,透過試辦計畫,「方能採納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以及尊重原住民的自主組織以及自主回報狩獵所得,兼採科學方法觀測動物數量的波動。」計畫將狩獵管理的部份權力交還給族人,「與其堅持一個管不了的制度,為什麼不下放權力,讓在地去治理?」計畫負責人之一、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惠東説。裴家騏也認為,政府應將管理區域劃分為小單位,交由部落協助治理,更能落實台灣的自然資源管理。加入計畫最大的差異是狩獵申請制度的轉變。以屏東縣來義鄉為例,107年部落成立屏東縣來義鄉傳統狩獵文化協會(以下簡稱來義鄉狩獵協會),統一向林務局申請整年度的狩獵許可,獵人只要出示協會獵人證,即可依照慣習打獵。裴家騏指出,如今狩獵數量改以總量統計,種類則改用「山肉」通稱,「寫山肉的話祖靈就看不懂。」如此便能避免事前申請觸犯部落禁忌。目前來義鄉的七個村皆設有事後回報窗口,屏科大團隊也架設動物相機,監測獵場動物數量和種類。全台最早執行狩獵自主管理的嘉義縣阿里山鄉鄒族,更早在七、八年前便由學術界進行物種監測,建立一套狩獵物種資料庫。 屏東縣來義鄉獵人於山林間設置紅外線自動照相機,期盼藉監測器,掌握野生動物數量。  圖/陳俊霖提供郭坤旺在來義鄉狩獵協會成立之初即入會,「加入協會可以收到很多資訊、交流機會。」他肯定協會對內能凝聚獵人共識、訂定公約,對外能爭取權益。制式槍枝的使用權,正是目前向政府力爭的權利之一。來義鄉狩獵協會還能間接提供工作機會,今年舉辦的冬令營中,即由獵人擔任傳統文化課程講師。屏科大森林系保育人文吳幸如老師研究室研究助理、負責輔導協會的陳俊霖表示,冬令營不僅傳承狩獵知識,更能進一步推動原住民文化觀光。未來若協會接待遊客,又能再為獵人創造更多擔任導覽員的就業機會。 屏東縣來義鄉傳統狩獵文化協會舉辦社區林業計畫成果展,獵人向學童分享生態保育成果。 圖/陳俊霖提供<b>獵人憂個資透明化 建立信任定計畫成敗目前來義鄉狩獵協會有300多位成員,但全鄉還有近一半的獵人不願加入。陳俊霖分析,這些人擔心入會後個資反而透明化,更容易被警察「找麻煩」。事實上,因合格的自製獵槍火力弱,狩獵成效差,多數獵人打獵時使用的是無照槍枝。「他們可能有三把槍,只有一把拿去給警察局檢驗。有時警察來家裡查,就拿出那把合格的槍枝給他們看,像護身符。」陳俊霖說道。部分人慮及申請協會的獵人證需提交個資,可能導致警察更容易追查到無照槍枝,因而卻步。即便是已入會的獵人,也不一定能完全放心打獵。郭坤旺解釋,獵人從警察局、林管處或協會接收到的資訊經常不同調,按其中一方的規則行事,卻可能被另一方找碴。「我是會員,但有時候還是很擔心,看到警察還是會怕怕的!」郭坤旺笑著調侃自己,某次他獵回山羌、山羊,下山時看到警察,竟刻意停下讓對方先過,以迴避不必要的麻煩,「其實我一直很納悶、猶豫,我今天是協會的獵人,為什麼要怕?」協會理應保障會員在全年度狩獵許可下依慣習打獵,如今卻因各單位溝通不完全而效果打折。協會成員也未必打從心底認同計畫的實行模式。鄭正重雖也加入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他卻認為狩獵自主管理計畫並非必要,因此極少參與協會會議,「我還是比較獨來獨往,因為我覺得獵人就是獵人啊,每個人都有獨特的狩獵方法。」浦忠勇認為,真正的狩獵自主管理,應不受政府、動保團體影響,當然更不必回報狩獵數量。 雖然是「自主」管理計畫,原住民狩獵的器具、區域和物種等仍受政府諸多限制。陳俊霖説:「原住民當然會覺得自由還不夠自由,想讓林管處再管少一點。」由計畫的實施現況可見,協會若要彙整意見、加深成員認同感,尚有一段路要走。<b>政府原民共商行政契約 多方合作盼重建狩獵秩序原住民與政府的衝突不時發生,即便實施自主管理計畫,獵人仍不滿部分規定。對此,張惠東點出其中一個原因:「法規的規定都是上對下。」於是他將重視雙向溝通的行政契約引入計畫中。行政契約由地方政府及部落代表以互相尊重、因地制宜為原則協商而成,具法律效力,可確立彼此的權利義務,並修補單向行政行為造成的漏洞。「我覺得行政契約有必要建立起來。」郭坤旺說道。他不反對政府治理原住民,但認為雙方必須妥善溝通、形成共識,而行政契約正有助於此。待自主管理計畫步上軌道後,部落與政府才能開始討論契約內容,阿里山鄉鄒族與來義鄉排灣族是少數進入此階段的部落群。然而,由於各方共識取得不易,部落從展開協商到正式簽約路途遙遙。「我們三方(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嘉義縣政府與嘉義林管處)總共坐下來討論了⋯⋯可能有三、四次耶,才把草案定稿。」裴家騏說道。阿里山鄉鄒族是現在唯一完成草案的部落群,雙方卻遲遲未能正式簽約。裴家騏表示,法律雖沒有禁止政府與獵人協會簽訂行政契約,但部分政府官員仍顧慮法律未明文授權,因此目前還在等待《野保法》或《辦法》修法納入行政契約。連自主管理計畫進展較快的阿里山鄉鄒族、來義鄉排灣族都還沒能簽訂行政契約,更遑論其他部落。浦忠勇指出,有些部落年輕人少,老一輩不見得能負荷籌組協會、頒發獵人證、申請狩獵等現代行政工作,因此較難實施自主管理。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科長翁嘉駿強調,族人的意願、凝聚力是影響計畫成敗的關鍵,畢竟政府與學者只是從旁給予協助,部落才是主體。裴家騏則認為,輔導團隊能否因地制宜調整運作方式也十分重要,「不建議其他部落複製貼上鄒族的模式。」全台灣有超過700個原住民族部落,個個有其文化和歷史經驗,因此尋找合適的方法,才是實踐狩獵自主管理之道。計畫的推行並非一蹴可幾,重建傳統狩獵秩序也是條漫漫長路,但正如翁嘉駿所説,政府沒辦法強迫原住民如何做,「但我們可以坐下來談、找學者來幫忙,看看大家覺得怎麼樣比較好。」對於以山林為家的獵人來說,回歸靜好生活,或許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山頂的霧漸漸散去,鄭正重從樹林間回到平地,這天,他一無所獲,臉上卻也未見半分沮喪神色。臨走前,他回望著樹林,時間彷彿靜止一般,或許他正期待著,族人的狩獵處境有朝一日能回到傳統的秩序,而他,能繼續像他所欽佩的祖父那輩獵人一般,在山林裡、樹叢間,繼續學習與大自然共生共存,日復一日,年復一年。 鄭正重望向雲霧瀰漫的山林獵場,描述祖父輩傳承下來「真正的」獵人精神是尊重生命、分享獵物。 圖/陳品融攝
減碳2%的距離——《溫管法》跳票之際重審法規漏洞
專題
第1728期
減碳2%的距離——《溫管法》跳票之際重審法規漏洞
2020-06-10
【專題記者王薇妮、傅有萱、林琮恩綜合報導】「我們也不會在防治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我國總統蔡英文於今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接近尾聲時簡短說道。然而,政府於2015年7月公布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簡稱《溫管法》),首階段減碳僅2%的目標將在今年結算,卻恐怕無法達成。各界呼籲政府藉此機會修法檢討,「碳費」、「碳稅」、「碳交易」相關法令的制定引發熱議,環保單位、立法單位、環境保護團體間意見的差別也因此浮上檯面。<b>主管機關無實權 《溫管法》減碳目標難達成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的《溫管法》雖要求各產業實施減碳,但實際力道有限,難以要求產業達到減碳目標。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專員李翰林表示,真正有權要求各部會作為的是行政院,「環保署在行政院是小弟,最後還是會交給行政院處理,但溫管的成效從來都不是行政院關心的重點。」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班教授林明瑞解釋,成效不彰並非《溫管法》出錯,「只是各部會彼此之間有些講不清的地方。」林明瑞說明,《溫管法》有目標、罰則等規範,但誰負責統合各產業應減量的比例、如何逐年達成減量目標的策略、以及減量分配之後,各大產業下面的各企業單位被分配到的減量額度或減量比例等,至今都未有明確規定,「所以即使環保署希望《溫管法》有所作為,下面的產業方也無從著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副處長黃偉鳴期望上級設立「會報」或其他形式,由更高層級的指導單位領頭,促使各單位正視此議題,「例如在因應災害防救的時候,就有由行政院副院長主持的災害防救會報,副院長層級、高度較高,要求各部會的(他們)也都做得到。」<b>減碳機制難以抉擇 碳交易推動困難減碳機制的訂定是此次修法的另一大看點。碳交易、碳費、碳稅三種政策該如何選擇以有效落實減碳,至今仍爭論不休。國立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認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即碳交易)最值得被推動。透過訂定碳排放配額,企業可以在自身碳排超出標準時,向其他人購買配額抵消超出的碳排, 在選擇上更有彈性,「企業能夠評估去市場上購買碳排,與自己減碳要花的成本,選擇相對便宜的方式去符合政府的規定。」儘管《溫管法》第18條中已有提到應參酌相關國際公約與規定,實施總量與交易制度,然而配套措施目前仍未推進,讓李堅明深感可惜,「這個法條中已經有提及,卻遲遲沒有去推動。」此外他也提到,排放交易涉及金流,因此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介入,「但他們目前還沒有介入的打算,所以環保署也沒有辦法獨立完成這套系統。」李翰林則認為台灣要實施碳交易還潛藏諸多問題,「國際上對碳交易的討論很多,但誰可以核配、有些國家是付費、有些是免費。這些問題台灣一直搞不定,定價與機制的設定也可能讓流動緩慢。」青年氣候聯盟氣候倡議部員柯建佑認為台灣的碳交易市場過小,「如果環保署花了五年的時間去盤點,最後其實只有十幾家企業參與,這個市場根本就起不來。」黃偉鳴則透露,環保署曾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於高屏地區推動類似碳交易的空氣污染物抵換制度,然而市場並不活絡;而韓國雖已實施碳排放交易,但卻效果不彰。他推測道:「這或許和亞洲人金融交易的觀念有關,我們習慣將手中握有的配額留著,傾向惜售,怕之後政府漲價。」<b>修法將納碳定價原則  碳費、碳稅仍未定李翰林從政策面來看,認為收取碳費的可行性更高,「碳費的概念類似『污染者付費』,相較收稅而言大眾的接受度較高。」此外,碳費由環保署一手包辦,其「專款專用」的特性使該資金僅能用於溫室氣體的減量預算。而若要制定碳稅規範即進入財政部的管轄範圍,程序較複雜。 民主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洪申翰正主導進行《溫管法》修法相關事宜、與環保團體溝通,彼此已有初步共識,預計將於9、10月提出修法的委員版本。 圖/林琮恩攝比起碳交易、碳費,由財政部統一徵收、統一支用的碳稅,在黃偉鳴的眼中看來更為適用。「(《溫管法》的)目標不在於處分機制,而是能源轉型。」黃偉鳴表示收取碳稅後,此稅賦可用於行政院各部門,推動能源轉型,達到友善環境的終極目標。「重點還是在於收的錢去做了什麼事情,才能發揮效果。」此外,由於企業繳稅已是常態,黃偉鳴認為徵收碳稅僅是在眾多稅賦中增加一條,對於企業來說較為簡便,部分企業也已逐漸接受這樣的提議。然各立場團體皆對減碳機制有不同想法,但他們有志一同地認為「碳定價」為重要關鍵。李堅明提到從目前研究看來,「碳費、碳稅的成效仰賴定價策略是否合適,才能確定效果。」民主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洪申翰也透露他不特別偏好「碳稅」或「碳費」,認為兩者都可行,重點是碳定價怎麼做。李翰林則表明碳定價不能訂太低,「要讓大家有點痛,卻又要有改變的動力。」「《溫管法》修法委員版(草案)中,碳定價將是重點,我們的方向是審慎、積極,原因是社會上還不了解的話,容易造成反彈。」洪申翰說。他也坦承,不論以何種形式新增針對碳排放的收費,勢必需要克服民意、企業立場的反彈。至今,因任一減碳機制都尚未實際執行,還無法準確判斷何種模式最適用於我國市場,李翰林便坦言,「目前看到的(機制)都只是概念而已,如果已經選好方向,環保署應該要拿出來討論了。」<b>因應氣候衝擊——氣候調適概念納入修法草案黃偉鳴表示,環保署版本的《溫管法》修法草案將於年底提出,而此次修法主要包含三大面向:行政效率、管制工具、氣候調適。其中管制工具即包含碳費、稅相關制度的建立,以及其他可能的經濟誘因。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將在現行的六章外,另外新增一章「氣候調適專章」。隨著工業開發日趨蓬勃,氣候、環境議題已不乏討論,而近年來「氣候變遷調適」已成為各界關心的新興議題。根據環保署底下的「同舟共濟—台灣氣候變遷調適平台」網站指出,除了減緩(mitagation)溫室氣體的排放外,也需要透過調適(adaptation)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政府針對目前已發生或預期氣候變遷帶來的影響,運用適合的調適策略以降低衝擊,如加高堤防以防水災、用耐溫和抗熱性強的作物取代傳統作物,降低農損。洪申翰疾呼,氣候調適應與減少碳排的努力並行,「真的不能再緩了!」黃偉鳴也感嘆,目前全球因氣候變遷致災的情形已越發明顯,國內突發強降雨的增加便是跡證,他呼籲國人應開始重視氣候調適。他透露,該專章中將列入氣候變遷的因應方式及指導原則,目前已規劃納入中央、地方、企業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條文,「因為涵蓋的範圍較廣,其他的還要再想一想。」柯建佑認為調適即為風險管理,「風險由三樣要素組成:颱風等危害、農作物受傷等暴露,以及災難來臨時考驗的脆弱度。 」因此他認為政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排出解決的優先順序。李翰林也支持氣候調適的專章,「我們遇到強降雨這種狀況時才有更多的韌性去調適,但我覺得應該要將法規講得清楚一點,才不會只淪為政策宣誓。」<b>台灣減碳落後國際 各界凝共識盼加速環保步調《溫管法》的核心目標是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李堅明認為相較英國等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註)而言其實已落後許多,「《溫管法》的制定已經比其他國家晚很多,但我們好不容易有個法,大致上也還行,多往調適做一些,讓各界產生動力。」註:原先英國設立2050年目標為較1990年減少80%碳排放,現今則將此長期目標改為淨零排放,意指「各個碳排活動放需藉由其他移除大氣中等量溫室氣體的計畫,達到碳排放平衡」。環境保護的議題雖一再被提起,但政府對《溫管法》的重視程度仍為民間團體所質疑。李翰林便感嘆,減碳機制早在其他國家行之有年,唯我國在該領域遲遲無法前進,「台灣沒那麼重視碳排這件事情,像是蔡總統的就職演講就沒什麼細講。」根據臺大風險中心於5月公布的民調顯示,現今已有88%的民眾支持對台灣高排碳企業依碳排放量徵碳稅,由此可見政府與民間對減碳的期待與呼籲正逐步達成共識。政府應建立透明、完備的管道,讓政府與民眾共同參與修法討論,善盡保護環境之責,在氣候變遷議題上也落實「Taiwan Can Help」。
法規矛盾 中歐大學迫遷他國
國際
第1715期
法規矛盾 中歐大學迫遷他國
2019-11-27
【記者陳妍如綜合報導】「我們的大門會永遠為所有人敞開,中歐大學(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CEU)從前不是、未來也絕對不會成為一座象牙塔!」受到匈牙利政府打擊,被迫遷校至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的中歐大學於15日舉行建校以來的第二次揭幕典禮。原先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教學的課程多已遷至維也納,但仍有少數學生在布達佩斯繼續學業。 中歐大學建校於1991年,現任校長葉禮庭(Michael Grant Ignatieff)致力於提倡學術自由、民主精神。 圖/中歐大學提供中歐大學由匈牙利裔美國人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創辦,在美國紐約州註冊、認證,該校以英語授課,在國際上享有盛名,是匈牙利國內提倡民主精神、研究人文及社會科學的學術重鎮之一。由於匈牙利近年來保守意識高漲,極右派總理奧班・維克多(Orbán Viktor)提倡反全球化、國族主義,思想開放、包容多元的中歐大學開始受到政府打壓。 遷校至維也納後,匈牙利裔美國人、中歐大學創辦人喬治・索羅斯出席15日的揭幕儀式。 圖/中歐大學提供匈牙利政府於2017年4月修訂原有的高等教育法規,限制中歐大學的學術自由。法案強制匈牙利境內所有外國開辦的大學都要在原註冊國設置校區,增加許多人事成本;並指定在美國註冊的高等教育課程,若想在匈牙利授課,必須由美國聯邦政府與匈牙利政府簽訂合約。但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此項權力應屬於美國各州政府,聯邦政府無權管轄,因此中歐大學不可能達到法案所要求的條件,只能被迫離開匈牙利,這項教育改革也被視為是針對中歐大學的惡法。中歐大學位在維也納的校園由銀行改建而成,從布達佩斯搭火車前往需花費三小時。中歐大學也正在規劃校車、宿舍等設施,盡可能滿足所有學生需求。中歐大學學生蓋辛・瑞切爾(Gesine Reichel)說:「中歐大學被迫遷校,對匈牙利人民來說無疑是一次人權與自由民主的倒退。」瑞切爾擔憂中歐大學學術自由受到打擊,往後可能導致更嚴重的連鎖效應,「歷史告訴我們,在言論自由遭打壓之後,緊接著就是人權將受到威脅。」生於匈牙利、在維也納就讀高中的學生吉娜・西蒙(Gina Simon)則表示,聽聞中歐大學將遷校到奧地利的消息後,「雖然對於想考中歐大學的我而言是個好機會,但只要想到遷校的原因和匈牙利政府的決定,我還是感到很傷心。」瑞切爾說明,中歐大學被迫遷校的案例未來可能不只發生在匈牙利,甚至影響整個歐洲中部地區;對於身為《申根公約(Schengen Agreement)》成員國之一、本應享有高度學術交流自由的匈牙利無疑是一大打擊。中歐大學學生基里爾・沙米耶夫(Kirill Shamiev)強調,中歐大學在匈牙利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提供許多工作機會,更有龐大產值,「匈牙利會失去近2000萬歐元(約新台幣6億7250萬6075元)的稅收,數百名優秀學生也將離開。」中歐大學與匈牙利政府經過長久的官司戰,最終仍被迫離開布達佩斯,預計於明年將所有課程移至維也納。 中歐大學自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遷校至奧地利首都維也納,校舍的前身為一座銀行。 圖/中歐大學提供
【社論】私校教師受壓榨 應速修違法規章
校園
第1669期
【社論】私校教師受壓榨 應速修違法規章
2017-12-13
由於少子化衝擊,106學年度新生入學人數更跌至25萬人以下,創下史上最低。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7日召開記者會,揭露27所私立大學為節省開支各種剝削教師的手段,痛批「私校教師長期被迫『做功德』」。依法規範,教師若提供勞務,校方便有責任給付薪資,然而如康寧大學、明道大學、僑光科技大學等22所大學皆明定「不核發超鐘點費」或「奉獻超鐘點費」。目前大學鐘點上限大都為四小時,校方若規定不核發超鐘點費,則教師授課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或者要求教師必須奉獻超授鐘點兩小時的薪資(某些學校稱之為義務教學)。中台科技大學相關條文內更規定「未支領鐘點費之超授時數列入教師評鑑教學服務之計點」,然而教師評鑑制度旨在衡量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方面成效,而非用來換取教師的免費勞務。另外,聘約內規範「基本授課鐘點數」,在私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一般的基本授課鐘點時數分別是8、9、10、11小時。有些學校因少子化衝擊,或有意減少開支,故意排給不足鐘點,再以不足鐘點為由減薪。排給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本為校方責任,卻歸責於教師身上。如此一來,超過鐘點的不給付薪水,不足終點的扣薪,私校也能藉此省下許多經費。對私校教師來說,因為一開始就明定在規章當中,規定似乎理所當然。多年來,有些教師不清楚自己的權益,或因聘約、評鑑等因素不敢發聲。大學法施行細則雖規定「大學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大學定之。」然而過高的教學負荷、扣薪和超時工作,更可能影響教師教學品質、研究及輔導工作,連帶使學生權益受損。教育部應儘速督責各個私立大專院校,刪除不符合法律或有壓榨教師疑慮的規章、償還曾經強迫收取的超鐘點費,並禁止私校利用教師評鑑換取教師勞力,改正私校剝削教師的情形。
新興貨運業惹議 法規模糊待改善
生活
影音
第1638期
新興貨運業惹議 法規模糊待改善
2016-11-24
 【記者顏麗家、薛若儀台北採訪報導】想吃美食又不想排隊該怎麼辦?只要在手機上輕輕一滑,美食就可以外送到身邊。國內外送美食的資訊平台越來越多,UberEATS也在台灣正式上路。但由於違反《汽車運輸管理條例》,累計到21號為止已被交通部開罰180萬罰金 ,引發了不少爭議。 民眾汪婕元支持新創的外送平台,認為政府應因應科技修改法律。國立台灣大學戲劇系大二的陳大為也贊同政府修法,表示只要消費者權益有所保障,科技發展不無不可。而UberEATS的送貨員則匿名透露:「外資來台發展,然後你都把人家拒絕在外面,他給台灣人那麼多工作機會來作,阿你都把人家杜絕在外面,這樣不好。」 根據《公路法》規定,貨運業定義為「透過運送貨物收取報酬」,必須向經濟部登記為汽車貨運業才能合法營運。而Uber則公開表示,UberEATS主要提供消費者與駕駛的媒合服務,並不屬於貨運業規範,因此未申請汽車貨運業項目,與政府理解不一致才會引發糾紛。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胡迪琦表示UberEATS讓自用車提供服務,實質上已經涉足在客運和貨運業務裡,除了違法之外駕駛也不易管理,對消費者來說風險偏高,必須登記為合法業者才對消費者有保障。 早在Uber進駐台灣之前,就已經有許多平台提供運送服務。雖有部分大型業者依照法令完成汽車貨運業登記 ,但申請門檻高,業者必須具備2500萬的資本額、相對應的廠房、20輛貨車及停車位,新興的貨運平台若沒有足夠的資本不易通過申請。 GOGOVAN總經理許文忠認為,媒合平台不一定需要這麼多的資本額,也希望政府可以盡速修改跟機車貨運相關的法律,讓新創不用依循舊法申請資本額高的汽車貨運業。新創公司跑跑腿負責人何旻倫也表示,機車服務在台灣很有發展空間,政府應盡快設計機車貨運的相關法令,而不是用汽車貨運業限制業者。何旻倫說:「我覺得台灣機車密集度是數一數二,我覺得這是一個趨勢,」 新型態的貨運產業正在興起,政府該如何規範業者並保障消費者及駕駛員的權益,必須確實落法及規劃完善的配套措施,能達到真正的共享經濟。https://youtu.be/cAOdnr9lOeA&nbsp;
【社論】遏止網路霸凌 政府首應整合法規
校園
第1597期
【社論】遏止網路霸凌 政府首應整合法規
2015-05-14
上月藝人楊又穎不堪網路霸凌言論自殺一事,引發社會關注。立委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設立網路霸凌專法,卻遭主委石世豪以「對言論自由最大範圍的保障」為由,反駁專法設立之必要性。 石世豪並將責任歸屬推諉於不應由NCC獨立立法,網路霸凌問題猶如燙手山芋,NCC或教育部、衛服部等其他相關單位消極被動,就怕被扣上箝制言論的大帽子。然而,網路霸凌案件層出不窮,長期存在臺灣網路社會中,政府單位不採取行動,國人充分表意的權利受到保障同時,保障此權利限度之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誰負責? 加拿大去年針對網路霸凌完成立法,若在網路上散發不雅照,最重罰則可監禁五年。韓國也在西元2005年及2008年情節重大的網路霸凌案發生後,推行「網路實名制」,加強了政府對網路的管控。反觀臺灣,依照現行法令,網路霸凌必須自行提告,且被告須本刑三年以上才能查證IP,相關網路行為已有刑法、兒少法、民法規範,但各法間缺乏整合機制、法律難以落實,政府卻遲未有所作為。 網路霸凌引發社會關注,但主管機關卻嚴重低估了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僅視楊又穎事件為孤立的偶發事件。政府單位須主動出擊遏止網路霸凌,而非把問題丟給受害者。先整合跨部會機制與資源、立法達成嚇阻作用後,再從教育著手,以「提供民眾協助、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律、強化民眾教育宣導」三點切入與民間合作,協助國人瞭解如何積極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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