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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4期
構築社會安全防護網 :《跟騷法》困境如何解?
2020-04-30
對於被害者來說,加害者似鬼魅般如影隨形,且難明確斷定跟蹤騷擾情事是否改善。 圖/蔡淳宇攝【專題記者何昀儒、劉書妤、蔡淳宇、楊瑞盈綜合報導】民國106年世新大學喋血案震驚社會,加害人因追求不成而攻擊被害人。經調查,加害人於砍殺行為前曾長期跟蹤被害人,社會大眾因此開始重視此類行為的影響,要求立法遏止跟蹤騷擾行為的輿論也隨之增加。假設當時《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已通過,警察機關和司法單位便能提早介入事件,或許就能避免憾事發生。<b>《跟騷法》擴大保護對象 藉警告命令予即時保護行政院於107年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以下簡稱「政院版草案」),規定糾纏行為須以情感為基礎。不過109年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多名立委分別提出不同版本的《跟騷法》草案(註1),皆建議去除情感關係之門檻,並擴大規範對象。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說明,任何遭跟蹤或騷擾的人都可以被保護。目前草案訂定,警方受理報案後,須馬上展開調查,若調查屬實,72小時內要核發警告命令,以立即保護被害人,若違反警告命令將處罰鍰。「我們認為《跟騷法》最重要、也是被害人最需要的是:即時性的保護。」王珮玲說。註1:107年行政院草案名稱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而109年部分立委提案改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但仍有部分維持原名稱。針對即時保護措施,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家暴案件裡多數包含跟蹤騷擾要素,然騷擾行為輕微,未列入聲請保護令的範圍,但若警方能夠依《跟騷法》第一時間介入,使加害人知道自身行為已觸法,可望阻止或減緩其行為。「希望在案件惡質化前先控制,藉由警方的警告命令告訴加害人他已經越線。」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主任王秋嵐提到,部分加害人未意識到自身行為對他人造成負面影響,以為自己只是單純表達好感。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許福生則補充,目前草案規範,警方祭出警告命令後,若加害者不聽勸阻,被害人還可到法院聲請「防制令」,讓司法機關介入處置。<b>政院版草案胎死腹中 糾纏行為如何規範?儘管《跟騷法》為社會安全網重要里程碑,但目前草案仍在討論階段。103年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即開始著手擬定《跟騷法》草案,多名立委也於院會中建議內政部應針對婦女安全及人身自由另訂新法。然政院版草案於107年提出後,未於上屆(第九屆)立法院會期三讀通過。提及該草案卡關原因,內政部警政署曾對外表示法案內容仍不夠完善,且因警力不足、糾纏行為難認定等因素難以執行。因此,內政部將重新檢討草案,並於今年4月承諾未來半年內會提出新的草案。 此外,王珮玲認為,政院版草案規範行為定義過於狹隘,僅限於因愛戀、喜好與怨恨所產生之行為。他舉例,部分人可能遭陌生人暗中監視,或明星被粉絲跟蹤騷擾,此類案件難判定是否存在情感因素,恐被排除在外。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林裕順則提出不同看法,粉絲對於偶像亦存在某種情愫,仍符合情感關係,即使政院版草案有情感因素門檻,該類案件依然可被處理。他進一步解釋,若騷擾行為定義過寬,可能有侵害人權的疑慮,「若去除該情感關係限制,可能連討債行為、記者跟拍等都包含其中。」然討債行為已有其他法律可處理,而記者跟拍涉及新聞自由與工作權。借鏡他國,林裕順闡述,日本現行糾纏行為的法律,存在情感關係限制,如果去除該門檻,案件數可能翻倍,連帶造成執法人員無法負荷。他提到此法的本質應定義清楚,並以感情要素為限制,可避免定義範圍過寬,導致人民權益受侵害,另外,還需考量警方執法的能力。<b>草案含不確定法律概念 跟騷行為難界定依目前草案所規範行為,係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家人、伴侶、朋友等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使特定人心生不安,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其中包括緊迫盯人、跟蹤、打無聲電話、寄送物品、濫用個資等行為。然許福生表示,由於法條當中有著不確定法律概念(註2),《跟騷法》草案若通過,警方判定案件成立與否恐遇困難。註2: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條用語抽象而不夠明確,導致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任助理教授吳啓安舉例說明,假設保險從業人員多次拜訪,可能使對方認定自己被騷擾,但保險人員則主張自己在執行業務。他提到,《性騷擾防治法》的案件中,警政署要求各單位須召開調查小組會議,由相關人員審查,決定該案例是否屬性騷擾行為,還需考量合理被害人(註3)、外部環境等因素。「目前草案要求第一時間發警告命令,對第一線同仁來說,判別案件是否成立的壓力很大。」他說。註3:所謂「合理被害人」之標準,係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考,執法人員不應先假定被害人和自身抱持一樣的觀感,應尊重每個當事人不同的感受。對於跟蹤騷擾行為難定義的問題,許福生進一步解釋,剛開始制定法律難免有模糊地帶,《跟騷法》更詳細的解釋、應用的注意事項可在將來實際執行後,透過判例的累積,逐步補齊法案內容,使其更具體化。草案與現行法律重疊 定位普通法望解套此外,《跟騷法》與現行法規部分重疊,部分人士認為無另立新法之必要。不過現行法律雖對於跟蹤和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規範對象與行為侷限,仍有不足之處。如《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對象較狹隘,限親屬或同居關係(包含分手和離婚後);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其中「經勸阻不聽」的前提難達成;《性騷擾防治法》則對不同加害者有不同處理程序,難直接懲處加害者。針對《跟騷法》與現行法規部分重疊的疑慮,許福生表示,未來可將《跟騷法》定位為普通法,並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讓《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能優先適用,以解決法律競合問題(註4)。註4:當適用法律發生競合,亦即針對某一事項有兩種以上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時,要決定其適用的優先性。<b>人力與調查權存疑慮 警方難執行《跟騷法》然而,警政署曾對外說明,每年跟蹤騷擾相關案件約有8000件,若此草案通過,可能讓更多類似案件浮出檯面,將增加警方負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回應,法案實施後,警察機關將主責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核發警告命令、處理被處罰人等事宜,可能影響一般維護治安的警力,甚至衝擊其他警政工作。對於警力不足的問題,吳啓安指出,目前警政署主要由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家防官)處理跟蹤或性騷擾相關案件。不過家防官需要處理所有衛生福利部轄下的婦幼保護相關的法令,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以處理家暴案件為例,受害人到派出所聲請保護令,派出所人員轉至警察分局,由家防官處理,而一個警察分局最多只有三名家防官,但他們須負責協助聲請保護令、每月進行家暴的網絡會議,另外還要處理性侵害案件。對此吳啓安認為,目前家防官工作量已幾近飽和,若再將《跟騷法》的業務加諸於家防官,恐導致工作負擔過大,若想解決此情況,警政署須重新調整人力分配。他進一步解釋,「現在很多警力都放在所謂保安警力。」但警力調配問題涉及國家組織、財政、中央和地方等作業,因此仍待相關單位商討。除人力問題外,目前草案僅規定由警察核發警告命令,未賦予警察調查權。吳啓安說明,根據目前草案內容,部分資料須待檢察官核發調查案件指揮書,警察才有權力調取,導致許多案件難以調取資料,而查無具體資訊將造成案件無法成立。另外,他亦指出目前在《跟騷法》中,缺乏其他機關協助,「警察變成獨立作戰,要做很多的工作。」<b>完善跟騷法細項與配套 終結被害者夢魘「我們遇過很多警察表示並非不想幫忙,而是法律上沒有武器可使用。」王秋嵐解釋,目前沒有法案能處理相關問題,警察只能不停處理同樣的騷擾行為,加上很多跟蹤騷擾行為在違法邊緣,所以難判斷是否違法。《跟騷法》通過後,盼能有效減少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免於恐懼。然目前各版本《跟騷法》草案中,對當事人的後續處理配套措施並不完善。吳啓安闡述,過往較嚴重的跟蹤騷擾行為大多與加害人的精神狀態有關,草案中卻無衛政主管機關介入協助,許多加害人需衛政體系提供輔導治療,被害人亦需社政資源進行心理輔導。因此,《跟騷法》草案在警方人力分配、實行細則及配套措施上,仍應詳細規劃,才能有效解決跟蹤騷擾案件,並提供警政署明確的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