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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工前的必修課 慎選工作保權益
校園
專題
第1657期
學生打工前的必修課 慎選工作保權益
焦點
2017-06-09
互動式網站請按此工作評分【專題記者張寬逸、楊進傑、張碩、鄭雅方、黃慧文綜合報導】2016年7月4日,數十所大專院校學生至教育部門口抗議「學習型助理」為「假學習、真勞動」,要求教育部廢除「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回歸勞僱關係認定。國立政治大學社會所學生高若想甚至將雞蛋砸到當時的教育部高教司專委頭上,於今年(2017)3月被判處拘役20日,高若想表示,將提起上訴。2015年6月17日,自勞動部與教育部先後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分別簡稱《指導原則》及《處理原則》),將學生助理分為勞僱型與學習型。勞動部頒佈之《指導原則》,旨在讓學生助理能夠比照勞工,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而由教育部頒佈的《處理原則》卻將在校內工作之學生助理區分為「學習型助理」與「勞僱型助理」二類,其中,僅有勞僱型助理被視為和學校間有傭僱關係,學習型助理則被排除在《勞基法》外。5月18日,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今年8月1日起學習型助理將改稱「獎助生」。高教工會代表批評,教育部寧願在今年度(106年度)大學預算中補助「學習型助理」的商業意外保險(約2.9億元),也不願意用同樣的經費直接幫各兼任助理保勞保。 2016年12月23日,數個學生團體在教育部前針對「教學助理全面勞僱化」的議題提起抗議。圖\鄭雅方攝助理定義惹議 學習型、勞僱型難分清根據教育部的《處理原則》,學習型助理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而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學習又區分為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二種;若工作內容不是上述二者,就應該被定義為勞僱型助理。由於勞僱型助理受《勞基法》保障,校方有替學生投保勞、健保之義務,另應提供最低基本薪資,不得拖欠。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有投保的助理享有各種保險給付,包括失能、傷病等。擔任勞僱型助理時的保險時間,也會計入未來可領取老年給付之年資內。由於學習型助理缺少這些勞動相關法規保障,對學習型助理之定義應更加慎重,學生也應該嚴格審視自己的工作內容。去年7月13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合勞動部與教育部推動之「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畫」專案報告中,立委蘇巧慧便指出,政大曾以「暑期計畫學習型臨時性人員」招募助理,然而工作內容卻包含環境清潔,顯然有勞動事實,不應被定義為學習型。擔任科技部計畫學生專任助理的江同學表示,她的工作內容是替教授約訪,並取得受訪者之工作資料,對自身的學習並無幫助,僅是做資料的處理、整理,按照教育部的定義,不應歸為學習型助理,除此之外,校方還時常拖欠薪資。任職政大校內EMBA勞僱型助理的小彬(化名)表示,在辦公室內常看到學習型助理需要替老師或學生處理行政上的事務,然而,行政雜務的處理不應是學習型助理的工作範圍。 學習型助理和勞僱型助理的定義比較。製圖/黃慧文 資料來源/教育部教育部修改指導原則 遭批「換湯不換藥」為了解決助理勞權爭議,教育部於2017年5月18日修改原有的處理原則,變更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下簡稱:〈獎助生原則〉),希望能夠清楚地界定學習型與勞僱型助理的界線,除了將原「學習型助理」更名為「獎助生」,並規定須加保商業職災險。未來聘用獎助生前要舉行課程會議,以確定獎助生的工作範圍確實不涉及非關學習的勞務,其中至少要有十分之一的學生代表參與,負責對校方的監督。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集體協商中心、法務中心研究員李俊璋表示,主管機關把學生定義成「擁有勞工身分」,但同時又是「學生」,依照兩者分離的邏輯去修法。但他認為,其實學生在提供勞務,並同時進行學習,事實上「勞工」跟「學生」的兩種身分是並存的。李俊璋表示,根據〈獎助生原則〉的第四點(註【1】),會造成身分上的認定更加模糊。他強調,認定原則會使技專院校的學生的校外實習被認定為無對價僱傭關係,造成勞動條件保障的不足。弱勢學生也被納入獎助生補助的範疇,條文中明確規定「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李俊璋認為這很矛盾,校方規定弱勢學生若未達到一定的服務時數,必須去補服勞務才能拿到獎助,這已經是個明顯的勞務對價關係。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的徐子為同學表示,學校應該無條件給弱勢學生補助,讓他們不用工作就能維持生活,不應用時數來換。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師大分部成員陳炳權認為,雖然〈獎助生原則〉規定要為獎助生(學習型助理)保商業職災險,但實際上仍是規避行勞務之實的學習型助理的身分。保了商業險,等同於將原先用來補助公共體系(勞保)的金錢,轉移到私人財團手中。陳炳權認為,因為教育部態度消極、學校不願動用原有的經費來支付保險,這和總統提出的「高教公共化」口號背道而馳。關鍵在於高教預算必須提高。在教育部頒布獎助生原則的一周後,包含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等數個青年勞團,便召開記者會批評教育部此舉是「換湯不換藥」。全教總李俊璋則表示,《大學法》第33條、司法院大法官563號解釋都有提到,任何大學的學則訂定,都必須要有學生代表出席參與討論。根據〈獎助生原則〉第九點中規範,各類獎助生權益保障、申訴及救濟管道及處理程序,應納入「學生學則規範」,學生依照法律是可以得到在會議中表達意見的空間。高教工會指出,校內的勞資爭議申訴管道缺乏工會代表參與,容易遭校方控制。陳炳權表示,很多學校會盡量避免學生來干涉校方的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的申訴平台不應該在資方的平台之下,應是由更上級的機關來協調處理勞資爭議。」李俊璋建議,會議中可以納入實務工作者、民間組織的人事等第三方,避免學校以操控法定人數的方式,掌控勞資爭議申訴會議。再者,工會學生代表可以和校外勞權組織多做連結,以掌握資訊的優勢。「最重要的是,會議的紀錄要透明、公開。」若校方仍持續控制著勞資爭議申訴平台,建議同學可以申請各縣市勞工局所提供之外部勞動申訴、檢舉,透過公權力的介入保障自身權益。 勞健保不重要?專家說給你聽納保爭議未息,勞健保究竟能夠提供哪些權益保障呢?蔡晴雨律師曾在她的文章表示,勞保是透過國家與僱主和勞工共同分擔保費的方式,讓勞工能在工作期間或退休後獲得一定的保障;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老年給付以及死亡給付。陳炳權表示,勞健保是社會運作的基礎項目,是必須品,沒有選擇性,只要有勞動事實就必須要保勞健保。「教育部讓學校彈性定義助理身分,容易讓學生被定義為學習型助理。」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擁有五名員工以上的僱主有義務幫勞工投保勞保。全教總李俊璋表示,若僱主沒有投保,對於學生發生職災、職業病,甚至是年資,都會產生影響。他坦言:「尤其是上班路線中的通勤職災,很容易讓沒有經濟能力的學生造成極大的損失。」然而有些校、資方時常以人事成本增加,負擔變重為由大量刪減校內勞僱型的工作名額,甚至是向學生喊話,表示保了勞健保之後,學生薪水會縮水,讓學生選擇去當學習型助理。針對這些現象,全教總李俊璋表示,勞動關係中,最需要確保整體勞動環境的健全,「如果學校單純為了節省成本,而造成學生發生職災或是職業病等等,就是沒有維護學生的權益。」健保署規定,無工作者應依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眷屬身分到其投保單位辦理投保。勞促會同學徐子為舉例,假設某學生家人的薪資為五萬,該學生依附家人投保的金額將是712元;若以自己的薪資投保,假設一個月薪資6000,健保仍必須用最低薪資21009元計算,投保金額是296元,每個月即可省下416元。除了校內工讀,學生在校外打工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權益,否則自身權益受損卻不自知。根據本專題小組在政大發出的146份有效問卷,63%的學生打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外,有19.2%沒有保勞保或就業保險,22.6%沒有保健保,22.6%沒有支付加班費。很多學生並不清楚法律給予的權益保障,政治大學國貿學系黃同學(化名)表示,找第一份打工時,因為不清楚勞健保相關規定,未以此作為選擇工作的標準。歐語系同學(化名)則認為,短期打工有無勞健保不影響她的選擇。 了解應有權益 免於不法剝削學生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針對僱主未依法保勞健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分析,若僱主連勞健保都沒有保,很難期待他在其他方面會是個「守法者」。遇到這樣的僱主,要盡快想辦法離開。若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應勇於檢舉,不要忍氣吞聲。蔡晴雨律師建議,若是遇到僱主有違法情形,除了可以向勞保局檢舉,也可以向僱主請求賠償或是提出調解、訴訟。「如果真的不想做可以和老闆表明違法並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高教工會陳炳權表示,針對打工單位,申請勞檢其實算是最簡單的方式。他強調一定要具名,「因為勞檢單位人力吃緊,所以常常選擇不處理某些匿名的案件。」陳炳權也建議學生,可以加入各校勞動組織(如工會)或參與勞權社團(例如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蒐集多個個案,再一次檢舉,效果會更好。全教總李俊璋認為,預防勝於治療,勞方相對資方弱勢許多,在進入打工環境之前要了解並排除不適合的場域。他建議學生可以多詢問學長姊的經驗。另外可以透過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或進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網站下載「校外工讀自我檢核表」,來檢視工作環境、勞動條件是否合格。許多同學因為與僱主熟識,當權益受損時,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此,李俊璋表示可以理解學生的心態,但若過度陷於人情,反而會損失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他建議學生在勞資糾紛發生時,可以先透過學生會、校內工會或其他NGO先進行協調。他相信,店家和學生若有不錯的關係,協調過後的結果並不會太差。李俊璋表示,學生對勞動保障條件都應有一定的認識,他呼籲政府可以透過政策形成或監督,讓民間、政府提供學生更多的工作選擇,讓學生在進入工作環境前,能充分的選擇適合的工作單位,避免進入勞動條件差的單位,影響自己的權益。   註【1】:〈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四點四、大專校院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教學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如下:(一)課程學習: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2、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二)附服務負擔:指大專校院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前項獎助生,不包括受學校僱用之學生,及受學校指揮監督,並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應歸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
教學助理未勞僱化 生控政府失信
校園
第1643期
教學助理未勞僱化 生控政府失信
2016-12-28
【記者鄭雅方台北報導】學生團體23日召開記者會,抗議教育部未履行9月20日於座談會上提出的「教學助理全面勞僱化」。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科長吳志偉出面回應:「座談會是徵詢意見的一環,並不是一個決策會議。」但承諾會將訴求納入後續研議。民國104年6月,教育部將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並把學習型定義為「與校方僅有學習關係」,沒有勞動保障,造成「假學習,真勞動」的現象。國立台灣大學工會成員、台大社會學研究所學生曾稚驊表示,學校會以課程實習的名義來包裝勞動,或請助理寫學習計畫書,認定助教是一份學習工作。但應嚴格定義「學習型助理」的工作範疇,否則是開放學校假造、卸責的空間。105年7月青年團體抗爭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統計出全台有137所大學聘用學習型助理。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成員、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學生蘇子軒說:「好不容易教育部105年8、9月時好像要退讓了,好像說教學助理要以勞僱型為主,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教育部有任何的作為。」至今仍高達78所大學有學習型助理。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成員、法學院碩士生呂冠輝指出,政大以轉嫁保費的方式,讓學習型比勞僱型薪水高,導致多數教學助理選擇學習型。政大勞促會成員、社會所學生林奕志也表示,兩者薪資差額甚至超過學校幫忙保勞保的費用,是變相逼學生選擇學習型。104年開始,政大已有10件檢舉。呂冠輝表示,縱然勞動局全數認定為勞動關係,學校還是不願意加保,寧願被罰錢。高教工會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分部成員、師大地球科學所學生陳炳權也提到,多數學生有工作需求,研究生也會因為老師是論文指導老師,不做勞動檢舉,造成了有些研究生在畢業前才檢舉的狀況。另外,師大勞僱型助理一個月需工作滿80個小時,就算老師開超過兩門課,教學助理的工時還是難以達到門檻。對於教學助理的爭議,教育部從今年8月開始召開了八場座談會,蒐集各方意見。吳志偉表示,因為共識還不足,目前委託大學做問卷調查,其結果會作為後續修法的依據,到時候會有更嚴謹明確的方向。對於教育部的回應,陳炳權認為是以拖待變,且問卷設計多為選擇題,不夠精確,效力不高。蘇子軒則指出教育部依舊在卸責,應正視學生的訴求。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吳志偉科長出面回應,表示「教學助理全面勞僱化」是研擬的方向。圖/鄭雅方攝 學生團體透過行動劇,比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李彥儀說話不算話。圖/鄭雅方攝
【學習型助理上路一學期】師大師徒制有空窗期 政大下學期開放TA申請勞僱型
校園
第1614期
【學習型助理上路一學期】師大師徒制有空窗期 政大下學期開放TA申請勞僱型
焦點
2016-01-04
「哲學星期五」12月18日於台師大舉辦「高教血汗現場:師徒制與學習型助理」論壇,邀請台師大、政大及清大多位參與學生勞動權益行動的學生分享親身經驗。圖為政大勞促會成員高若想。 圖/趙安平攝【記者趙安平台北報導】教育部與勞動部去年6月頒布大專院校兼任助理相關規定後,各校因應方式不一。台灣師範大學創設「師徒制」,將教學助理全劃歸為學習型。清華大學遲發助理薪水,清大勞權小組主張校方應提出改進計劃與補償條件。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抗爭有成,下學期起政大開放服務兩學期以上的教學助理申請勞僱型。「哲學星期五」去年12月18日於台師大舉辦「高教血汗現場:師徒制與學習型助理」論壇,邀請台師大、政大及清大多位學生分享自己爭取勞動權益的行動經驗,並剖析三校兼任助理目前的勞動條件。師大推「師徒制」 高教工會批:空窗期做白工台師大參考德國師徒傳承方式創設「師徒制」,獎勵學生參與教師開設的課程,深化專業與教學能力。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師大分部成員陳力維認為,「師徒制」美其名是「徒弟」與「師傅」的關係,但簡單來說就是學習型助理,發放薪資的名目也更改為獎勵金。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成員、台師大地理所學生黃宇禎指出,師徒制在9月底、10月初才正式定案,有一段空窗期。一位不願具名的台師大學生指出,有學生開學時就擔任課堂助理,後來師徒制申請沒通過,「要不是老師自掏腰包『僱黑工』,差點就做白工了。」他認為師徒制是學校違法省錢,讓學生損失應享有的勞健保權益。台師大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卯靜儒表示,「師徒制」為外加式獎勵性質,可補助的學生名額有限,須經審查機制篩選,有「通過」跟「不通過」兩種可能。在通過名單公告前,若教師與學生已開始合作課程,兩方需先有共識,如:學生須確認自己是否有意願在不確定獲補助情況下協助教師,或教師在學生沒獲得補助情形下,是否仍有另外補助或救濟方式。清大積欠薪資終入帳 明年仍待觀望清大採用「師生合意」的方式決定助理類別,校方也特別為「勞僱型助理」開發新的發薪系統,但至11月初系統尚未完成。根據「清大勞動有查事:清大勞權小組」的問卷調查結果,直至11月25日學習型與勞僱型助理都有被欠薪的狀況。清大勞權小組成員、社會所學生劉宇庭表示,因為薪水遲發,她晚上必須多兼任一份工作支付生活費用,壓縮到爭取勞動權益的時間。清大勞權小組指出,9、10月的薪資最終已於11月26日入帳,但因又要面臨新的會計年度,接下來是否如期給薪仍有待觀望。清大主任祕書李敏解釋,9、10月的薪資遲發,是因為新規定上路後,校方需要替勞僱型助理保勞工保險,作業程序上需要一些時間。未來校方仍會按照現有制度運行,若有行政單位發生欠薪狀況,學校定會替學生處理。清大勞權小組指出,此次欠薪雖是新版報帳系統的問題,但校方在決策及處理過程中未與被欠薪者協商,處理進度也直到欠薪見報後才公開;「在如此資訊不對稱、且官僚的決策也無法接受檢驗的情形下,這次欠薪恐怕不是最後一次。」清大勞權小組主張,校方應對所有遭欠薪的助理擬定改進計劃與補償條件,以接受校內勞方與社會大眾的公評。政大學生爭勞權有成 下學期開放申請勞僱型助理政大勞工權益促進會成員、社會所學生高若想表示,經過政大勞促會的抗爭及多方協調後,校內相關單位已於18日達成共識,下學期起擔任助教2學期以上的教學類教學助理,都可以申請成為勞僱型助理,估計約有175人將受惠。政大勞促會成員、社會所學生林奕志說,助理全面納保是最理想的狀況,但目前全國學生勞動組合內尚無共識。他表示,在與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討論後,林佳和建議目前應先替「部分工時工作者」立法,與一般勞動者脫鉤,才能加強助理勞動權益的保障。政大勞促會與台灣法學會、台灣大學工會及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將於1月10日舉辦「大學兼任助理的權益保障與改革挑戰」研討會,探討兼任助理身份爭議的解決之道,並針對勞僱型與學習型助理分流問題,尋求可能的改革出路。延伸閱讀:大學校長反對助理納保 師生籲:莫成惡質資方政大要求助教選學習型 學者:明顯違法立特別法為助理納保爭議解套?法學者看法不一
政大要求助教選學習型 學者:明顯違法
校園
第1606期
政大要求助教選學習型 學者:明顯違法
焦點
2015-10-29
抗議學生拋灑冥紙、手舉標語,抗議政大校方要求學生助理全面簽署學習型關係認定表。  圖/洪與成攝【記者洪與成台北報導】政治大學勞動權益促進會21日在政大行政大樓前召開記者會,抗議校方拒發薪水給未簽署「學習型關係認定書」的課程助教,並焚燒「學習型關係認定表」、灑冥紙表達不滿。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教學助理工作並非以學習為主體,即使有學習成分也無法改變勞雇關係,政大校方已明顯違法。政大校方7月時表示A、B、D類助教(註)全為勞雇型並納保,8月卻改由老師與助教自行選擇「勞雇型」或「學習型」,到9月又要求老師與助教全面配合選擇學習型。在校方壓力下,全校600多名教學助理,只剩通識課程「社會學動動腦」的兩位助教、政大社會所學生高若想、呂采穎選擇勞雇型。高若想表示,政大校方仍要求她與呂采穎簽訂「學習型契約」,否則不發放薪水,兩人因此未在正常發薪日領到薪資。 遭欠薪的助教高若想(持大聲公者)表示,校方仍持續要求他與呂采穎簽學習型關係認定表,否則不發薪水。 圖/洪與成攝高若想表示,他們兩人與「社會學動動腦」教師苗延威都認定教學助理工作屬勞動,校方卻自行認定為學習名義。她強調,如果校方持續不發薪水,他與呂采穎不排除發起罷工。 社會學動動腦授課教師苗延威(持大聲公者)到場聲援學生,強調他也認定助教是勞動性質。  圖/洪與成攝面對學生抗議,政大教務處註冊組長王揚忠強調,校方認為教學助理是學習而非工作,高若想與呂采穎需簽署學習型關係認定表,才能領到薪水。政大教務長于乃明說,學校最初的確考慮全面採勞雇型助理,但考量經費才決定全面改採學習型。政大勞促會批評,苗延威和兩位助教都認定教學助理屬勞動,校方仍迫其選擇認定為學習型助理,形同指鹿為馬。 政大註冊組長王揚忠(右三)、教務長于乃明(持大聲公者)皆表示,目前政大沒有「勞雇型」助理規劃,校方認為助教屬學習而非工作性質。 圖/洪與成攝對於「學習型助理」的認定標準,林佳和表示,「學習型」需以學生專業領域之教育學習為主,判斷標準包括「是否屬於學生專業教育學習領域之必要內容」與「是否以特定學生的專業知識為目標開設的課程」,只要不符合這兩項認定標準,即使工作有學習成分,仍然無法阻礙或取代勞動關係認定。林佳和指出,《勞動法》有所謂「規避勞動保護之其他法律關係選擇的濫用」。勞方看似能自由選擇某種法律關係,但選擇此種關係後將不再享勞動保護;除非雇主能證明新選擇可排除勞動保護的關鍵要素,否則就是明確違法。 林佳和指出,學生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爭取權益。圖為學生抗議情況。 圖/洪與成攝林佳和強調,政大校方要求所有助理必須選擇學習型,違背上述原則,違法事實相當明顯。他表示,學生除透過勞檢等申訴管道捍衛自身權益,也可走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但必須先「被選擇為學習型」,再透過官司證明「其實工作屬勞動型」。 註:按照《國立政治大學教學助理經費補助辦法 》,各類助教定義分別如下(詳情可見http://aca.nccu.edu.tw/download/rulesdata/law74A.pdf):A 類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分組討論課教學,以學士班課程為主,開課人數須達三十五人以上。B 類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演習課教學,以學士班課程為主,開課人數須達三十五人以上。。C 類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課程相關工作,學士班整合、通識及專業科目等類別課程,選課人數每 科目三十五人以上者,均得經開課單位提出申請。D 類教學助理:協助核心通識課程授課教師分組討論課,以核心通識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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