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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實認定歧異 師資生籲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2020-11-19
【記者詹湘淇綜合報導】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生須於教育實習機構完成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及格後才可獲得教師證書。然而,師資生於實習階段不但缺乏收入來源,更要繳納學分費及返校座談研習的交通與住宿成本,造成龐大經濟壓力。10月22日,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呼籲政府研擬給予教育實習學生補助津貼,而該提案於30天內便累積近5000名民眾參與附議。 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教育實習及格成績為取得教師證書之必要條件。 圖/詹湘淇攝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包含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師資生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學士學位後,方可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後,師資生才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其內容包含教學、導師(級務)實習、行政、研習等活動,成績及格後方可取得教師證書。根據《108年版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顯示,在民國108年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師資生共有4541人。然而,師資生在教育實習階段不僅缺乏收入來源,尚需負擔額外經濟成本。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5條規定,實習學生需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繳納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且實習學生須定期返回母校大學參與研習座談,期間往返所需的交通及住宿成本更增添其經濟壓力。畢業於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的詹心瑜表示,除了少數代課機會,他幾乎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家境更困難的人可能要家教,當然就會減少備課時間,影響到教學品質。」畢業於清大外文系Julie(化名)也感慨,他所需支付的學分費及交通費共計約新台幣1萬1720元左右,由於助學貸款尚未繳清,平常得從事額外的家教工作才能平衡支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W(化名)進一步指出,許多實習學生原欲選擇鄰近母校大學的教育實習機構,卻因高昂的租屋成本而打退堂鼓,即便返回家鄉實習,也須負擔往返的交通費用。 在教育實習階段,實習學生須向母校大學繳納學分費,尚須負擔返校座談的交通及住宿成本。 圖/詹湘淇攝另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朱哲瑋認為,實習學生既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教師資格,在教育實習階段理應享有基本薪資待遇。彰師大機電工程學系學生黃子庭則指出,許多師資生都盼能進入教學現場改革教育,但缺乏經濟保障的教育實習恐怕會消磨教學熱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綜合企劃科專門委員劉家禎解釋,在106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實習學生有機會配合教育實習機構,擔任補救教學、監考或代課教師,藉此支領鐘點費。此外,教育部也針對屬中低收入戶的實習學生發放補助,每人每月約可獲得1萬元的津貼,減輕其經濟負擔。但他指出,全面發放津貼須考量整體教育預算的編列狀況,目前為止政府預算恐不足以負擔。實際上,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前,參與教育實習的師資生每月原有新台幣8000元的津貼補助。然而,教育部於修法後將「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認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並非實際投入教學現場,不屬於正式教師之勞務性質,因此不支給實習津貼。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高教工會)實習教師小組於103年發表聲明,表示實習學生在教學現場的定位模糊,使其工作權與勞動權遭受剝削。立法院委員洪慈庸等18人也於107年擬具《師資培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師資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理應發給實習津貼,而草案於當期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後卻遭擱置至今。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具有監督、指揮之權,且其從事之活動成果歸教育實習機構所有,客觀而言,兩者間已構成實質僱傭關係,實習學生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要有基本薪資、同工同酬待遇,工時也要受到管制。」 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原「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實習津貼也就此取消。 圖/詹湘淇攝對此,劉家禎回應,教育實習為純然學習性質,「實習學生就是學生,他沒有勞動。」在此階段,實習學生仍不得單獨執行教師工作,必須有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在旁輔佐。但彰師大國文系學生王婷玟質疑,實習學生早已脫離學生身分,需要開始償還助學貸款,「我們雖然是在學習,但我們已經完全不享有學生的優惠。」林柏儀更反駁:「如果這種理由說得通,所有的僱傭關係都會因為表象上的學習性質,導致勞動權益被掏空。」此外,現行制度更會將經濟弱勢的人排除於該行業之外。「我從多年前就覺得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政策。」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專任教授劉梅君表示,建教合作生、技術生與大學中的勞動型兼任助理也尚未成熟,卻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認為教育部說法自亂陣腳。劉家禎則回應,若提案成立,教育部會再請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共同商討本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