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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0期
2024-11-22
校園
焦點

【記者張傳儀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日舉行「大學亂象、產學合作與高教治理總檢討」公聽會,針對大學校務會議參與代表比例及高教環境進行討論。在會前,立委范雲、沈伯洋及臺灣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臺學聯)等民團組織在場外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盡快提出《大學法》修正草案。

多個民團組織及立委於13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推動《大學法》的修正。 圖/臺灣學生聯合會提供

多個民團組織及立委於13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推動《大學法》的修正。 圖/臺灣學生聯合會提供

臺學聯理事長蔡璟鴻表示,《大學法》是國內高等教育的重要依據,但距上次大量修正已過20年,法令明顯不合時宜。他指出,現行《大學法》僅以少數條文保障學生自治,因法規中「大學應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框架,造成學生會的主體性越發薄弱,同時限縮學生權益。再者,他認為校內會議學生代表的保障席次不足,造成學生對議案無實質影響力,難以撼動校方與教師代表的絕對多數。此外,大學校長遴選與學生權益密不可分,目前制度是藉由遴選委員決定校長人選,缺乏學生意見。

《大學法》至今逾20年未修法,現行法規已不符合時代需求,立委及民團期望教育部提出修正草案。 圖/張傳儀攝

《大學法》至今逾20年未修法,現行法規已不符合時代需求,立委及民團期望教育部提出修正草案。 圖/張傳儀攝

對於《大學法》修正方向,臺學聯提出要求改善學生權利、終結專權以及提倡高教改革的三大訴求。針對學生權益及自治方面,蔡璟鴻認為必須確立學生會的地位,明訂學生會權利與義務,保障學生自治權。「因為現在是規定要有(學生會),可是沒有說要到什麼地步、要有多完善,那學生會的必要性跟權利很有可能被學校限縮。」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長張庭瑜說道。他指出,目前對於自治組織的扶植取決於校方決策,影響學生會的自主性。他也建議在法規中設計更完善的制度,確保學生自治組織的經費來源和法理依據。

此外,根據《大學法》第十五條對於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名額的規定,經選舉出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會議人數的1/10,數量不足以對學校決策產生影響,因此希望修法將比例提升至1/3,或將行政主管改為列席,確保學生影響力。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陳庭楚表示,他曾在會議中因與校方想法不一致而被禁止發言,「我們就只有一個人在(會議)裡面孤軍奮戰而已,很難說你跟校方有不同意見的時候,你要去打過這個提案。 」目前的《大學法》無法實際讓學生意見受到重視。

對於校長遴選制度,臺學聯主張學生應參與校長遴選,目前制度缺乏學生意見,蔡璟鴻說:「學生才是學校的主體,那我們應該如何讓最高治理者來參考學生的意見?就是在校長遴選當中,如果可以讓學生代表身份被保障,那其實是非常好的。」東吳大學學生議長康平皓則說明,《大學法》中私立大學的校長任期及續聘規則由校方規範,校長遴選的權力大部分由董事會掌握,學生意見無法被納入考量。

學生自治組織是代表學生向校方發聲的管道之一,臺學聯希望能更明確地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的自主性。 圖/張傳儀攝

學生自治組織是代表學生向校方發聲的管道之一,臺學聯希望能更明確地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的自主性。 圖/張傳儀攝

談及《大學法》的修法爭議,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劉嘉薇表示,雖然學校以平等關係的自治性組織看待學生會,但他也說明:「因為在實際執行上學生會並沒有太多的資源,當然還是會造成所謂的,跟校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他認為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比例應該要逐步提升。他也建議《大學法》應增加校長治校滿意度,及行政單位服務品質的調查,除了可以增加學生傳遞自身意見的管道,對於校方治校來說,也將造成一定壓力,促進校方提升行政效率。

《大學法》修正草案曾通過立法院一讀程序,但在二讀程序中因無法協調各方意見,造成流會。 圖/張傳儀攝

《大學法》修正草案曾通過立法院一讀程序,但在二讀程序中因無法協調各方意見,造成流會。 圖/張傳儀攝

《大學法》修法議題延續許久,過去曾經進入一讀程序,但在進入立法院二讀時,因教育部無法統合學生及校長團體等各方意見,所以造成流會。蔡璟鴻說明臺學聯希望與校長團體喊話溝通,取得《大學法》修法的共識,並推動修法程序,讓學生權益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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