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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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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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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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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5期
國民法官制度元旦上路 法官攜手人民參與審判
2022-12-15
【記者鄧芯怡、賴羿安綜合報導】「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從明年開始,你將有可能與法官一同在法庭內,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國民法官能夠參與最輕十年以上刑事重罪的審判,在審判過程中,將由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一同審理。司法院希望藉此提升司法透明度,也期望做出更公正的審判。「經由國民法官跟法官判出來的,我覺得還是比較公開公正一點,因為法官不再是他們自己在審判。」被遴選參與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陳淑玲表示。國民法官又是如何產生的呢?國民法官將以隨機抽選的方式,挑選符合條件的民眾加入審判。國民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在法院管轄區居住4個月以上的民眾。此外,被選上者也不能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且必須有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國民法官也不可在法律、政治、軍事、警察這四個領域服務,並被法院認定能公正審判的民眾。有部分人擔心國民法官是否可以勝任重要的審判角色,他們沒有接受體制上的審判訓練,可能容易受到職業法官的言論而影響決策,或是感情用事,都有可能影響審理過程的公正性。「法官也必須要維持符合證據裁判且公平審判的程序,他一定會適切地去領導案件進行。」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說道。國民法官新制的實施,引發的不只是對於審判程序的爭議,更影響整個司法體系,其中包含了律師接案的意願。曾經參與模擬法庭的律師陳宇安說:「你問我以後要不要接國民法官的案件,我一定跟你說不要,因為太累了!」他表示國民法官案件需耗費連續好幾日審判,因而無法處理其他案件,且在準備的過程要額外花費心力做簡報解釋等,這些都降低律師接案的意願,甚至未來可能只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願意處理,造成司法體系的負擔。國民法官即將上路,其存在的爭議讓許多人感到不安。因此司法院透過影片、漫畫等方式宣導,也舉辦國民法官特展與多次模擬法庭,幫助民眾更了解身為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我希望就是模擬法庭能夠更容易普及,應該被納入我們更正規的教育課程裡面。」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徐書磊說道。另外,他也認為人民或是有機會當國民法官的人可以花一點時間了解「國民法官法」的規範,減少收到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時可能浮現的擔憂。對於國民法官制度,各界秉持不同看法。不過新制度能拉近社會大眾和司法審判的距離,也讓法官得以和國民溝通,避免和民眾的想法脫節,期盼國民法官制度成為人民與司法之間的橋樑。
校園
第1711期
大法官釋憲出爐 各級學生權益受損可提爭訟
2019-10-30
【記者黃宥綺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月25日發布釋字第784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784),文中解釋各級學生應有聲請行政救濟的權利,未來學生面臨學習評量、獎懲措施等問題時,若認為自身權利受侵害,可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維護現有權益。大法官過去曾發布釋字382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382)(註1),文中寫明若學生受教權遭剝奪時,例如被學校退學時,學生可依法提起訴願或上訴行政法院,但僅限於受教權遭侵害時才可提起。由於部分學生認為釋字382保障權利範圍受限,因而提起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於民國100年發布釋字684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684)(註2),說明大學生除被學校退學外,若遭到學校行政處分或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學生亦可向法院提起行政爭訟,變更釋字382保障的權益範圍。註1:因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夜間部(現已改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以連續作弊為由,處以學生退學處分,學生提起大法官釋憲,84年釋字第382號解釋提到,學校足以改變學生身份或損害受教權,例如退學等,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未獲得救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註2:3名大學生因考試不及格無法畢業、申請張貼海報被拒絕、加選課程被拒絕等理由提起釋憲,100年釋字第684號解釋寫到,大學生遭受行政處分或是其他公權力措施,例如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退學處分,學生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次釋憲因國、高中生遭受記過處分,聲請救濟未果提起,大法官藉釋字784說明,行政救濟通用於各層級學生,並表示若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受侵害時,都可提起救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釋字784的影響在於未來所有層級的學生皆可行使行政救濟,與釋字684最大的區別是,不再僅僅是保障大學生。由於學校多數行為屬於上對下的公權力關係,形成法律上所稱特別權力關係(註3),但不一定構成行政處分,學生過去僅能經由校內救濟程序,但未來法院不能再以不是行政處分的理由駁回訴訟。政大法律系學生詹雅婷認為,許多學生依然受到師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影響,雙方衝突時,學生總以道歉收場,此次釋憲保留學生為自己抗辯的權利。同為政大法律系學生張庭瑄則認為,特別權力關係卸除,可擴大學生自我救濟的範圍,不過,他也說:「但是否校方行為對學生權利真的造成侵害,還是要看法院判斷。」註3:特定行政領域內,為達成行政目的,由人民與國家所建立,並加強人民對國家從屬性關係,人民需服從公權力主體,當事人地位不平等,過去學生與學校被視為其中一種特別權力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布釋字第784號解釋,擴大各級學校學生救濟範圍,未來學生認為權利受侵害時,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圖/黃宥綺攝廖元豪表示,釋字784解釋方向正確,有權利就有救濟,但他指出文中未說明權利的定義,僅能憑法院自行判斷。廖元豪舉例,若學校圖書館改變借書規則,學生是否可主張權利受損,仍靠法院主觀裁定,將來適用時恐會有爭議產生。因此,廖元豪也表示,教育部應協助釐清權利定義,或是提供相關細項標準,使法院及學校有依循對象,避免爭議產生。政大法學院副院長詹鎮榮表示,釋字784中大法官語帶保留,如果學校基於管理目的、考量進行必要措施,是否完全排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仍看法院衡量標準,未來有待觀察。大法官也在內文中說明,學校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依據個案具體判斷,尤其考量學校採取措施的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若程度甚小,就不構成權利侵害,而法院也強調學生雖能提告,但教師及學校的專業判斷,法院仍會給予高度尊重。
新知
第1638期
司法院擬推新制 鬆綁法庭判例
2016-11-24
【記者周欣儒台北報導】司法院統計,平均每個月就有一件裁判個案遭受輿論抨擊。例如,偷竊一串香蕉最多判20天拘役,但依據現行「判例制度」,帶香蕉刀偷香蕉卻會被以「攜帶有攻擊力的武器」而遭判刑六個月有期徒刑。不過,依常理推斷,若不用香蕉刀,要如何偷香蕉?法官判案時,適用法律與民眾認知往往差距甚大,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因此,本月1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上任後,全面推行司法改革。其中,建立「終審大法庭」制度就是希望透明化法官見解,針對個案做出最適宜的解釋。依據現行法律制度,最高法院法官每年都會開會統一意見,選出幾篇經典判決,節錄其中語句成為法律概念,則地方法院法官在判決相似案件時,可以援用為先例。這種「援用先例的方式」就稱為「判例制度」,有補充法律的性質。但下級法官在判決時,卻會受判例拘束,而無法依個案狀況作出最適當的判決。因此,許宗力提出的「終審大法庭」制度將翻轉「判例等同法令」的現狀,僅將判例做為參考依據,且可透過公開的言詞辯論,保障人民權益。「當事人若能藉由終審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雖會拉長審理案件的時間,但對於有爭議性的案件可以充分陳述。」有15年實務經驗的吳法官表示,司法改革之後,法官能針對個案,公開開庭審議,改善現行「內部會議訂定判例」的方式。但實習律師周彤則持相反立場,認為新制也可能造成反效果。若終審大法庭推翻了先前判例的見解,可能會導致司法公信力更不足,「應該如何補償前案的當事人?以及現在的當事人應如何應對?也是相當大的問題。」另外,在現行的法學教育中,學生常被要求背誦判例,法學教科書的編寫也多以判例為依據。「學習判例能讓學生結合理論與實務,可以作為參考,但判例不該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高廷瑋贊成司法透明化改革,畢竟判例的選編程序並不具備民主正當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生王婷也表示贊同,「比起判例,判決更能讓學生清楚實務的見解方向及具體理由。」有22年實務經驗的法官表示,判例與終審大法庭的判決僅為形式上的差異,制度改變應只對法官與當事人有影響,「若改變制度,學生仍要記憶判決內容,且可能更為繁瑣,應對法學教育沒有太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