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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惡意減薪恐就地合法 高教工會赴教育部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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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
不滿教育部施行細則放任私校惡意減薪就地合法,高教公會赴教育部前抗議。 圖/洪與成攝【記者洪與成台北報導】不滿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恐讓私校惡意減薪就地合法,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聯同多位大學教師,10日在教育部前召開記者會,要求教育部修改施行細則,並徹查惡意減薪學校,否則將發起更大規模的抗爭。教育部大開後門 引發多間私校大幅減薪今年6月,在高教工會持續施壓、輔仁大學心理系系主任何東洪與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政亮落髮抗議下(相關報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明文保障私校教師薪給標準「準用公校」,將於12月正式實施。然而,教育部日前公布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11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高教工會批評,根據此草案內容,未來各私校的薪水不需依母法規定準用公校,只要「不比過去低」就一切合法,「現在打折,之後可以繼續打折」。 《教師待遇條例》修法過程與〈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時間關係圖。 製圖/洪與成高教工會指出,受到教育部草案「啟發」,大華科技大學、亞太創意學院竟直接將教師的學術研究費打二折,導致專任講師的薪水只剩新台幣3萬元出頭,僅有公立學校專任講師的一半多一點。大漢技術學院則採間接扣薪方式,一旦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標,就從薪水扣除不足的鐘點費。陳政亮批評教育部「根本立法立假的」。私校教師盡心盡力教學研究,待遇卻不比公校教師,抗爭只是為了爭自己的尊嚴。何東洪也指出,施行細則一旦通過,等於教育部與各私校帶頭違法,絕非良好示範。到場聲援的台灣師範大學英語系教授黃涵榆擔心,若教育部違法情況未改善,不只私校教師權益受損,未來公立學校教師權益也可能遭侵犯。 曾於今年5月落髮抗議的陳政亮(左)、何東洪(右),舉著當時落髮照片抗議。 圖/洪與成攝高教工會:教育部需修法、徹查惡意減薪學校高教工會要求教育部應立刻修改施行細則草案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私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需準用公校,若需修改應另簽書面協議。」對於惡意減薪的學校,高教工會則要求教育部應按《私立學校法》第25條,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同時一併徹查其他惡意扣薪的學校。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表示,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教師的只有項目與給與條件,不含加給數額,遭高教工會痛批謊話連篇。高教工會指出,《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就已闡明私校教師「加給數額」準用公校(註一),教育部明顯說謊。高教工會並質疑,如此說來是否只要各項目相同,但金額都是零也沒關係?邱怡璋隨後表示,草案還在徵詢各方意見,如有確實違法之處會再檢討。但當高教工會追問修正時間點時,邱怡璋未多回應便轉身就走。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邱怡璋(左二白衣者)表示,私校教師僅加給項目與條件比照公校,遭高校工會痛批強詞奪理。 圖/洪與成攝高教工會表示,如果教育部不願修正違反母法的施行細則草案,高教工會將號召更多私校教師走上街頭抗議,也不排除採取更進一步抗議行動。陳政亮也強調,必要時不排除再次落髮抗議,到時候會有更多老師和他一起落髮,抗爭絕不會輕易落幕。《教師待遇條例》一波三折 權益保障仍未落實 民國101年大法官釋字707號認定原先作為大學教師給薪依據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牴觸《教師法》與《教育基本法》,將在3年內失效;因此於今年制定《教師待遇條例》。在此之前,私校方面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需準用公校,但依照102年教育部對該細則解釋(註二),認定私校教師僅本俸需準用公校,佔薪資半數的加給則不需比照辦理。今年4月出爐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以「尊重私校辦學自主」為由,依舊開放各校自行規定教師加給和獎金。高教工會當時指出,若以私校助理教授薪資68990元為例,是由本俸29435元加上學術研究費39555元,一旦教師加給與獎金「得準用公校」,也就是「得不準用」,如此一來私立學校可能出現「29K教師」。為此,何東洪與陳政亮於今年5月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落髮抗議,要求立委停止賤賣私校教師權益,最終成功修改草案,讓私校教師加給與獎金需準用公校。 輔仁大學心理系系主任何東洪今年5月於立法院外落髮反對僅保障私校教師本俸準用公校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展現抗爭決心。圖/董容慈攝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100年全國教師調漲薪資3%,明新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景文科技大學、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多間大專院校卻未比照調薪。林柏儀認為,雖然3%並非大數目,但如果放任這件事,未來公立學校因應物價變化調漲薪水時,私校也不會跟進,將造成公私校教師薪資差距更大。林柏儀也指出,《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規定,對於遭違法不續聘、解聘的教師,僅保障其取回「本俸」,不包含取回佔薪給半數以上的學術研究費,形同讓教師放「半薪假」。林柏儀表示,希望未來能修法,若無法修法,教育部也必須以行政命令督導違法解僱學校,要求其按勞動法原則,全數償還薪資。 大專教師敘薪法條發展歷程。 資料整理/洪與成 註一:《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詳情請見: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197-1.PDF註二:請見「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 令」,教育部核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