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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行不行── 新版《電業法》真能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新知
專題
第1656期
綠電行不行── 新版《電業法》真能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焦點
2017-06-09
開放綠能發售電業 邁向非核家園(註:本文提及的綠電、綠能,等同於再生能源。)【專題記者秦慈襄、林子文、陳問荷、陳婉琪綜合報導】民國106年1月26日新版《電業法》公布,是自36年制定法案以來,第二次全文修正;不僅推動台灣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更以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市場化機制合理經營電業為目標。84年起政府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多年來進展遲緩。隨著近年反核聲浪高漲及缺電危機,能源轉型成了必須儘速開展的重要政策;同時,發展再生能源亦是保護環境的全球趨勢之一。蔡政府上台後隨即修改電業法全文,確立在114年全部停止運轉核能發電設備,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新版電業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大區塊,並採二階段修法。第一階段預計在一至三年內,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業進入市場;在未來六至九年內,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將進行「廠網分離」,旗下業務切割成發電、輸配售電兩家子公司,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第二階段修法則預期完成電業自由化,全面開放,讓非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進入市場。台灣綠電發展概況台電資料顯示,40年代初期台電系統發購電量以再生能源為大宗,水力發電多於火力發電,兩者比例約為8:2。之後因人口、經濟快速成長,用電需求增加,水力發電量無法滿足台灣用電需求,開始擴增火力發電廠,從51年起形成以火力為主的局面。66年核能發電加入,發電結構更趨多元。至105年,火力發電占比達79.9%,再生能源僅有5.1%。目前台灣再生能源發電有風力、太陽光電及水力,未來將主要開發風力和太陽能,其中已有「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發展主力移至民間。打破零競價 建立公平開放市場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許志義表示,國際上很少有台灣過去「零競價」(「競價」意即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的電力市場。在國外可能每30分鐘就是不同的電價,但我國則是用開會的方式決定電價,「等到油價變了再來去調,永遠都是落後的,沒有辦法到當下。」因此,他認為建立起公平開放的市場是很重要的,也是改革的第一步。電力交易機制尚未確定交易機制是自由化後的重點。常見的電力交易模式有許多種,各國的類型也不盡相同,例如在電力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上買賣,或是由供需雙方自行簽約,即是雙邊合約制度。國外的電力市場也發展出許多種類,有以天、小時或分鐘為單位的短期市場,也有一周以上或數年契約的長期市場,甚至發展出期貨市場。反觀台灣,雖然開放綠電自由化,但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目前都還沒有明確的規章。對此,能源局吳志偉表示,因為預估初期開放的交易量不多,所以傾向採取雙邊合約的模式,待交易量增長後才會考慮是否要建立交易平台。台電廠網分離 避免壟斷市場發、輸、配、售各電業間的切割與獨立,也是各國電業改革的重要議題。許志義表示,電業分離的模式有相當多種,大致可以簡單區分為實體分離與帳務分離(相對實體而言,又稱虛擬分離)。前者代表各類電業間不得互相持股或干預,必須是實質上獨立的公司,如英國即是發、輸、配、售完全分離;而帳務分離則有很多種情形,如輸配及發電業的帳務分開計算,意即會計獨立,或是以控股母公司、將兩者分割為子公司的形式,因為仍屬同一公司,所以皆不能算是實體分離。針對台電廠網分離的規劃,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吳志偉說明,目前等相關規定出爐後,會先將發電、輸配電及公用售電業三者實施會計分離;待六到九年後便會實體分離成兩家公司,一家公司擁有發電業,另一家則包含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他表示,廠網分離後較不會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確保電網不會被台電的發電廠壟斷,能更公平地提供不同發電業者使用。自由化綠電先行 盼能源轉型長期以來,台灣電力由政府控管,平均電價較他國便宜,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統計資料顯示,西元2015年我國住宅電價為全球第三低,工業電價為全球第八低。此次電業修法,台灣朝能源轉型、電業自由化的方向前進,現階段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售電業,預計在114年綠能發電佔比20%。但再生能源如風力、太陽光電的發電成本較高,預期未來售價也會比非再生能源高,一般民眾購買意願可能偏低,即使政策規劃綠電先行,再生能源能否成功打入自由市場、促進台灣能源轉型仍是一大疑問。吳志偉對此回應,綠能賣電的同時也賣「綠」,透過政府評鑑制度與直供的方式可以保障「綠」的成分;售電對象除了有環境效益意識的民眾外,主要為公司,尤其是台灣許多科技通訊產業外銷電腦、通訊器材等產品,品牌商基於形象塑造,會要求製造廠商節能減碳,使用綠電則可達成減碳目的。另外,104年公布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此亦有規範。據能源局統計,台灣自80年起進口能源依存度長期在97%以上,能源自主性非常低。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GREENPEACE)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表示,「現在是能源轉型的陣痛期。」若以長遠來看,綠電除了環境污染低以外,也可節省政府進口火力發電的燃料費,且不受國際燃料價格浮動影響;綠電一旦建設好,可預期未來價格穩定。此外,她認為,政府願意修法改變現狀是個好的開始,確立政策目標可增加市場投資的穩定性;但她也說目前修法為架構性調整,最重要的是細則如何規範,這部分內容尚未確定,應持續追蹤子法。綠電先行 未必能助再生能源發展我國的電業自由化為「綠電先行」,在國際上是比較特別的做法。吳志偉對此表示,因為過去台灣的售電市場從未開放,所以此次修法先以發電比例較少的綠能試水溫,觀察實施成效如何,也可做為市場運作的練習,找出更適合的商業模式。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助研究員陳中舜表示,國外都會先開放非綠電自由化,綠電則是以政策扶植後才走向市場競價,並不像台灣直接用綠電自由化的方式推動。因為非綠電供電較穩定,可以在市場中隨供需調節,綠電則否,例如太陽能要有光才能發電,並非隨時都能穩定供電;因此國外都是先將非綠電的市場建立起來,最後再加入綠電。陳中舜說明,目前國際上主要的綠能政策有躉購費率機制(Feed-in Tariff, FIT),以及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FIT制為政府長時間以固定價格向綠能發電業者收購電力,德國過去一直是採用FIT制,但已於2017年終止。英國則實施RPS制度,透過立法規範售電業者售出的電力當中必須要有一定的綠電占比,藉此強迫業者必須購買綠能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來均衡非綠能的售電量。綠能憑證就是再生能源發電的認證,如綠能發電業者發出一度電就會有一張綠能憑證;在英國,憑證與電是可以獨立買賣的,因此,綠電業者一方面可以賣綠能憑證給售電業,另一方面也可販售自己發的電。陳中舜提到,目前台灣的方式較接近FIT加上綠能憑證,但綠電業者只可擇一參加。他說明,我國設計的綠能憑證不可與發電量拆分,對綠電業者來說沒有額外優惠,還需承擔市場的價格波動,而且將來發電成本可能會隨技術純熟而持續降低,因此他認為綠電業者應該都會選擇FIT制度,將兩者結合並無太大意義。台灣環境法學會秘書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認為,綠能發電成本較非綠能高,且目前民間電力買賣市場尚未建立,將綠能直接放進自由市場中,可能會面臨不夠成熟而無法推動的窘境。他表示,新版電業法須與98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起討論,新版電業法開放綠電自由化,完全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業者需自行搭建供輸線路、媒合客戶;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台電對於已簽約的再生能源發電廠,保證會以高於化石燃料的躉購價格收購綠電。相較之下,高銘志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供的方式更能吸引綠能業者。發展綠電?扼殺綠電?此次電業改革能否真正幫助綠電發展?陳中舜表示,短期之內看得見效益,「但能有多大,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號。」他補充,目前綠電的技術及投資風險都還不足以跟非綠電競爭,在這樣的情況下貿然推動自由化,無法幫助綠電發展。未來政府可能會為了扶植綠電產業而提供更多補貼、干預市場更甚,反而扼殺綠電自行生存的能力。他認為政府立意良善,但制度方面仍需要檢討。
通往非核家園 太陽能發電的困境
新知
專題
第1654期
通往非核家園 太陽能發電的困境
焦點
2017-05-26
【專題記者張寬逸、張碩、楊進傑、鄭雅方、黃慧文綜合報導】經濟部能源局的能源統計月報指出,民國106年2月的進口能源佔能源供給比重97.79%,同月我國進口原油、液化天然氣、煙煤等的價格與去年同期相比,更是巨幅增加,這些資訊都顯示出了台灣能源過度依賴進口的問題。若要走向能源自主,發展再生能源就是刻不容緩的議題了。再生能源成本高 賣價低阻發展 為加快再生能源發展的腳步,今年政府通過電業法修正案,鬆綁電業限制,由民間興建之電廠(註1)未來不必再通過台電輸電,可以直接提供給用戶,打破台電獨佔的局面,並希望藉此讓市場競爭、加快產業發展。 政府也在修法的同時,提出了推動再生能源的規劃:西元2025年的再生能源發電量能佔總發電量20%以上,太陽能裝置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然而,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陳秉亨表示,電廠要自主供電,需要處理很多程序,大部分還是會大批賣給台電。 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是2025年再生能源佔發電量20%。電業法的施行能解決再生能源最迫切的問題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再生能源本身也正在發展中。以再生能源中特別有優勢的太陽能為例,陳秉亨指出,台灣有日照時間長的優勢,而且是太陽能板世界銷量第二多的國家。然而太陽能仍需要政府補助,主要有兩個原因:成本和電價。國立台灣大學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林清富教授表示,當光電技術提升到一定程度,進入量產後,發電成本就會下降,終有一日會低於火力發電的成本,但目前成本還是不低。陽光屋頂百萬座計劃推動辦公室是協助經濟部能源局推動太陽光電的單位,此計畫的工程師李洹也指出,目前設置太陽能板還是需要一筆初始成本,電廠不一定能負擔。另一個原因則是電價,綠色和平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分析,目前台灣的電價主要由政府主導,但政府不敢漲電價,儘管台灣發電用的原料多為進口,仍維持極低電價。電價低使得再生能源不易獲利,也就難以在民間推廣。不論是電價提升,或者是太陽能成本降下來,工程師李洹表示,價錢產生黃金交叉後,未來民眾或許就能接受太陽能了。對此,陳秉亨提出另一種方式,透過收取能源稅讓電價合理化。能源稅(或碳稅),即針對能源產品課徵的稅,通常針對石化燃料收取,以課稅方式促進節能,如實反映燃料帶來的汙染與影響。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也指出,如今的電價無法反映汙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若要使電價合理化,加收能源稅是較為理想的方式。各國對再生能源有不同的補助方式。常見的是政府保證收購,另一種則是立法規範電廠要有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發電。台灣採用直接收購,依據民國98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政府與電廠簽約後,台電提供20年的保證收購(註2)。因為這個措施,企業能將一開始的成本分攤在各年,回本後就是業者自己的獲利,然而一開始設置太陽能裝置的成本不低,需要融資。蔡絲婷表示,與業者交流時得知,願意為再生能源提供資金的融資者並不算少,但相較於國內,國外願意在發展期承受風險投資的較多。壽明驊則分析,目前國內的融資還是需要申請者自負20%的金額,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難以發展大規模的太陽能發電。自2014年起,經濟部能源局提出綠電認購計畫。廠商將綠電賣給台電後,民眾可自由進行綠電認購。然而,陳秉亨表示,此處綠電認購價格比一般電價高1.06元,而且綠電認購中的綠電,並沒有通過第三方認證,不能確定是否為純綠電,在電力的價格和推動的成效上都有疑慮。台灣土地不足 農地可列入考量台灣的太陽能除了初始資金問題外,還面臨了土地不足的困境。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授趙儒民就指出,台灣要發展太陽能電力,土地一經過計算就知道有瓶頸。太陽能需要大片空地才能發展,然而台灣人口密度高達650.53人/平方公里,是世界人口密度排名前十的國家,土地取得有所困難。不與民爭地是政府規劃太陽能土地的原則,民國104年行政院提出的可用土地,多是地層下陷嚴重、不利耕作的農地,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合計共18區,總面積只有1253公頃。土地提供涉及了政府跨部會的溝通,要將哪些土地納入範圍也涉及了環保議題。例如:2016年經濟部提出將鹽業用地納入的考量,然而過去鹽業用地有滋養生態的功能,許多環保團體、漁民擔憂會影響生態,希望政府提出詳細環境評估報告。對於環保的爭議,工程師李洹指出,他們持續在蒐集國外研究資訊,並與相關團體溝通,會整合各方意見再作決定。政府的目標也是把影響降到最低,並取得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因此,要經過這些溝通過程,規劃好招商條件後,才會公布新的土地。對於鹽灘地的生態影響,陳秉亨也提出了另外的解決方法,他認為台鹽租賃鹽田給太陽能廠商的租金,應該回饋到土地上,利用因再生能源獲得的利潤進行棲地營造,「綠能跟保育可以雙贏。」對於土地不足的問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表示,綠盟曾至日本考察,得知日本農地若架設太陽能板,會嚴格規定太陽能板下的農地產量應達到之標準,讓廠商設計太陽能板時會考慮到對作物的影響。壽明驊也建議,政府可以有條件開放利用農業用地,提供更多中小企業發展機會。另一方面,這個做法也可以讓農民有額外收入,改善農民生活。只要訂定適當的規範,讓遮蔽率、寬度、高度等等在合理範圍內,就不必擔心影響農地原本收成,兩者或許可以相輔相成。「陽光屋頂百萬座」是政府自民國101年開始推動的目標,希望利用民眾房屋,讓屋頂成為可以裝設太陽能板的用地。民眾可以用出租或自己蓋的方式來獲得利潤。對於這個計畫,壽明驊認為,雖然概念可行,但因為個別規模小,發電成本比較高,「要有效推廣的話需要提高收購電價,造成國家財務更大的負擔。」工程師李洹則分析,目前不著重在發展屋頂,而是改以地面的土地為目標,因為若比較總面積,地面可以發電的規模還是比建築物大。 位於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的台北能源之丘裝設了大量太陽能板,面積大約有三公頃。圖/張寬逸攝林清富教授對於土地運用則提出另一種分析,因為政府保證購電政策與電廠簽約一次是20年,規畫的是長期發展,若政府在現階段使用了大量土地,未來成本降低時,可能沒有地可以利用。目前太陽能成本仍高於火力發電,政府若要發展太陽能相對會花更多的時間和金錢。「如果現在就把需求填滿,之後可能會很長時間沒得填。」政府發展太陽能的時間點需要更審慎評估。增加民眾綠能意識 提高再生能源發展速度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統計,民國105年,台灣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註3)為432.13萬千瓦,占所有類型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之比例較10年前成長了約一倍,達到了10.3%,可看出台灣近幾年再生能源的良好進展。但中國大陸國家能源局的資料統計顯示,中國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在2016年底已經達到5.7億千瓦,占總裝置容量之比例約是台灣的三倍,可見台灣的再生能源目前還是有進步的空間。 台灣民國95年到民國10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變化。圖/取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2016年台灣和中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比較。在再生能源的發展方面,向來有太陽能板生產過程也會製造污染的疑慮。對此,吳澄澄表示,汙染無法避免,像「生產腳踏車的過程也會產生污染,但大家會覺得騎腳踏車上班比較環保。」因此她認為,應該要進行汙染程度的評估,若以核能為例,核廢料的污染會持續一、兩萬年。此外,太陽能還有其他利用方式。壽明驊表示,目前太陽能發電效率不高,其實太陽能也可以利用在熱能和照明上,效率都遠高於發電,是另一個可以發展的方向。好的制度設計能讓民眾更樂意參與綠能,蔡絲婷舉例,丹麥的部分地區,只要居民離再生能源的發電所很近,投資一點錢,就能擔任共同投資人,再生能源產生的利益會回饋到居民身上,就能提升民眾對能源的意識與觀感。壽明驊則指出,德國規定電力業者需要收購再生能源,並且由全民買單再生能源貴的差額。這樣的制度之下,民眾會因為不想吃虧,更願意自主使用再生能源發電,成為受惠者。 太陽能利用在光照效能比發電高,圖為太陽能導光至無陽光區域之原理。圖/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註1:為加速電源開發,民國83年政府開放民間興建電廠。註2:根據經濟部公告,政府每年檢討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電廠適用費率以完工日為基準日。例如民國101年完工之電廠,適用經濟部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註3:裝置容量為一座電廠設計時的最大可能發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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