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大學報

綠電行不行── 新版《電業法》真能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2017/06/09 21:25:40

開放綠能發售電業 邁向非核家園

(註:本文提及的綠電、綠能,等同於再生能源。)

【專題記者秦慈襄、林子文、陳問荷、陳婉琪綜合報導】民國106年1月26日新版《電業法》公布,是自36年制定法案以來,第二次全文修正;不僅推動台灣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更以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市場化機制合理經營電業為目標。

84年起政府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多年來進展遲緩。隨著近年反核聲浪高漲及缺電危機,能源轉型成了必須儘速開展的重要政策;同時,發展再生能源亦是保護環境的全球趨勢之一。蔡政府上台後隨即修改電業法全文,確立在114年全部停止運轉核能發電設備,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

新版電業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大區塊,並採二階段修法。第一階段預計在一至三年內,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業進入市場;在未來六至九年內,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將進行「廠網分離」,旗下業務切割成發電、輸配售電兩家子公司,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第二階段修法則預期完成電業自由化,全面開放,讓非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進入市場。

電業修法圖表

台灣綠電發展概況

台電資料顯示,40年代初期台電系統發購電量以再生能源為大宗,水力發電多於火力發電,兩者比例約為8:2。之後因人口、經濟快速成長,用電需求增加,水力發電量無法滿足台灣用電需求,開始擴增火力發電廠,從51年起形成以火力為主的局面。66年核能發電加入,發電結構更趨多元。至105年,火力發電占比達79.9%,再生能源僅有5.1%。目前台灣再生能源發電有風力、太陽光電及水力,未來將主要開發風力和太陽能,其中已有「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發展主力移至民間。

打破零競價 建立公平開放市場

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許志義表示,國際上很少有台灣過去「零競價」(「競價」意即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的電力市場。在國外可能每30分鐘就是不同的電價,但我國則是用開會的方式決定電價,「等到油價變了再來去調,永遠都是落後的,沒有辦法到當下。」因此,他認為建立起公平開放的市場是很重要的,也是改革的第一步。

電力交易機制尚未確定

交易機制是自由化後的重點。常見的電力交易模式有許多種,各國的類型也不盡相同,例如在電力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上買賣,或是由供需雙方自行簽約,即是雙邊合約制度。國外的電力市場也發展出許多種類,有以天、小時或分鐘為單位的短期市場,也有一周以上或數年契約的長期市場,甚至發展出期貨市場。反觀台灣,雖然開放綠電自由化,但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目前都還沒有明確的規章。對此,能源局吳志偉表示,因為預估初期開放的交易量不多,所以傾向採取雙邊合約的模式,待交易量增長後才會考慮是否要建立交易平台。

台電廠網分離 避免壟斷市場

發、輸、配、售各電業間的切割與獨立,也是各國電業改革的重要議題。許志義表示,電業分離的模式有相當多種,大致可以簡單區分為實體分離與帳務分離(相對實體而言,又稱虛擬分離)。前者代表各類電業間不得互相持股或干預,必須是實質上獨立的公司,如英國即是發、輸、配、售完全分離;而帳務分離則有很多種情形,如輸配及發電業的帳務分開計算,意即會計獨立,或是以控股母公司、將兩者分割為子公司的形式,因為仍屬同一公司,所以皆不能算是實體分離。

針對台電廠網分離的規劃,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吳志偉說明,目前等相關規定出爐後,會先將發電、輸配電及公用售電業三者實施會計分離;待六到九年後便會實體分離成兩家公司,一家公司擁有發電業,另一家則包含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他表示,廠網分離後較不會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確保電網不會被台電的發電廠壟斷,能更公平地提供不同發電業者使用。

自由化綠電先行 盼能源轉型

長期以來,台灣電力由政府控管,平均電價較他國便宜,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統計資料顯示,西元2015年我國住宅電價為全球第三低,工業電價為全球第八低。此次電業修法,台灣朝能源轉型、電業自由化的方向前進,現階段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售電業,預計在114年綠能發電佔比20%。但再生能源如風力、太陽光電的發電成本較高,預期未來售價也會比非再生能源高,一般民眾購買意願可能偏低,即使政策規劃綠電先行,再生能源能否成功打入自由市場、促進台灣能源轉型仍是一大疑問。

吳志偉對此回應,綠能賣電的同時也賣「綠」,透過政府評鑑制度與直供的方式可以保障「綠」的成分;售電對象除了有環境效益意識的民眾外,主要為公司,尤其是台灣許多科技通訊產業外銷電腦、通訊器材等產品,品牌商基於形象塑造,會要求製造廠商節能減碳,使用綠電則可達成減碳目的。另外,104年公布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此亦有規範。

據能源局統計,台灣自80年起進口能源依存度長期在97%以上,能源自主性非常低。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GREENPEACE)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表示,「現在是能源轉型的陣痛期。」若以長遠來看,綠電除了環境污染低以外,也可節省政府進口火力發電的燃料費,且不受國際燃料價格浮動影響;綠電一旦建設好,可預期未來價格穩定。此外,她認為,政府願意修法改變現狀是個好的開始,確立政策目標可增加市場投資的穩定性;但她也說目前修法為架構性調整,最重要的是細則如何規範,這部分內容尚未確定,應持續追蹤子法。

綠電先行 未必能助再生能源發展

我國的電業自由化為「綠電先行」,在國際上是比較特別的做法。吳志偉對此表示,因為過去台灣的售電市場從未開放,所以此次修法先以發電比例較少的綠能試水溫,觀察實施成效如何,也可做為市場運作的練習,找出更適合的商業模式。

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助研究員陳中舜表示,國外都會先開放非綠電自由化,綠電則是以政策扶植後才走向市場競價,並不像台灣直接用綠電自由化的方式推動。因為非綠電供電較穩定,可以在市場中隨供需調節,綠電則否,例如太陽能要有光才能發電,並非隨時都能穩定供電;因此國外都是先將非綠電的市場建立起來,最後再加入綠電。

陳中舜說明,目前國際上主要的綠能政策有躉購費率機制(Feed-in Tariff, FIT),以及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FIT制為政府長時間以固定價格向綠能發電業者收購電力,德國過去一直是採用FIT制,但已於2017年終止。英國則實施RPS制度,透過立法規範售電業者售出的電力當中必須要有一定的綠電占比,藉此強迫業者必須購買綠能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來均衡非綠能的售電量。綠能憑證就是再生能源發電的認證,如綠能發電業者發出一度電就會有一張綠能憑證;在英國,憑證與電是可以獨立買賣的,因此,綠電業者一方面可以賣綠能憑證給售電業,另一方面也可販售自己發的電。

陳中舜提到,目前台灣的方式較接近FIT加上綠能憑證,但綠電業者只可擇一參加。他說明,我國設計的綠能憑證不可與發電量拆分,對綠電業者來說沒有額外優惠,還需承擔市場的價格波動,而且將來發電成本可能會隨技術純熟而持續降低,因此他認為綠電業者應該都會選擇FIT制度,將兩者結合並無太大意義。

台灣環境法學會秘書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認為,綠能發電成本較非綠能高,且目前民間電力買賣市場尚未建立,將綠能直接放進自由市場中,可能會面臨不夠成熟而無法推動的窘境。他表示,新版電業法須與98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起討論,新版電業法開放綠電自由化,完全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業者需自行搭建供輸線路、媒合客戶;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台電對於已簽約的再生能源發電廠,保證會以高於化石燃料的躉購價格收購綠電。相較之下,高銘志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供的方式更能吸引綠能業者。

發展綠電?扼殺綠電?

此次電業改革能否真正幫助綠電發展?陳中舜表示,短期之內看得見效益,「但能有多大,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號。」他補充,目前綠電的技術及投資風險都還不足以跟非綠電競爭,在這樣的情況下貿然推動自由化,無法幫助綠電發展。未來政府可能會為了扶植綠電產業而提供更多補貼、干預市場更甚,反而扼殺綠電自行生存的能力。他認為政府立意良善,但制度方面仍需要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