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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3期
牴觸章程 北大學生會長任命惹議
焦點
2017-11-02
【記者林宸佑新北報導】國立台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會日前經歷兩次補選仍無法選出正副會長,學生會便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簡稱選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改由學生議員投票通過學生會長任命案。學生議會秘書長陳謙質疑,選罷法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簡稱章程)之規定--學生會長需「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相互牴觸,便聯合其他四名議員發起連署,聲請學生法庭解釋章程。本屆正副會長補選分別因候選人從缺與投票人數未達門檻,導致無人接任。最終雖依選罷法改變選舉方式,然而陳謙指出,章程中明訂學生議會的職權,並未賦予學生會正副會長的任命權。會長若是由議員直接任命,「他要向全體選民負責,還是向學生議會負責?」他提出兩大質疑,包含選罷法與章程間是否相互牴觸、學生議會做出正副會長人事任命決議是否牴觸章程中的職權與限制,並在10月30日與議員連署,送出聲請書爰請學生法庭解釋。北大學生議會議長魏子捷說明,這樣的任命模式,除了不符合法律上權力分立的邏輯,「更可能造成嚴重的民主正當性斷裂。」他也認為,代議民主無法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議員亦無權任命落選的正副會長。針對學生議員提出連署,本屆學生會長當選人溫文表示,能藉此看到制度上的缺陷是件好事,他也抱持尊重態度,並回應議員提出的質疑。他強調,即便本屆正副會長是由議員任命產生,「根據法規,我們還是要對全體的學生負責。」對於未來學生法庭的解釋結果,溫文秉持法律上「不溯及既往」原則,認為無法否定當選事實。北大學生議會副議長吳東紘也表示,即使覺得法規有不適當之處,仍應照當下既有的法律行事。日後不論訴請法庭解釋或修正法案,只要能讓學生會運作更趨於穩定,他都抱持樂觀態度。與其討論議會的人事任命權及學生會長當選正當性的問題,不如就事論事,去修改制度跟規章。受理本案的北大學生法庭首席法官許家豪表示,目前已收到申請書,十天內會公告程序審查結果,確認案件為法庭職權受理範圍,至於實際結果仍有待法庭開會討論。
校園
第1636期
浪犬咬人 北大卸責引學生怒
2016-11-10
國立台北大學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發表聯合聲明。 (圖中將校浪誤植為校狗)圖/國立台北大學學生會提供 愛動物社負責協助照顧校內流浪狗,圖中最左邊為咬傷居民的流浪狗牛牛。 圖/國立台北大學愛動物社提供【記者吳禹潼綜合報導】國立台北大學2日發生校內流浪狗攻擊居民事件,3日學務長陳芬苓緊急召集負責照顧流浪狗的北大愛動物社、痛斥社員,甚至提出申誡處分,並強調若再發生將廢止社團。北大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於4日發表聲明「反對學校推卸責任,抗議濫權箝制社團」,對陳芬苓所為表達強烈不滿。北大學生會會長謝忠賢認為校方不該在責任歸屬未明前發佈懲處,況且愛動物社是協助照顧而非飼養,不應在出事時將事件怪罪於社團學生。而臨時會議紀錄上也無記載學生發言內容,剝奪學生表達意見的權利。學生的不滿讓校方態度軟化,事發後陳芬苓因公出國,仍透過課外活動指導組告知愛動物社願意將懲處由申誡改為愛校服務。北大企業管理學系學生、晨星鋼琴社社長吳奕權擔心這次事件的懲處若定案,日後類似情況一旦發生,學校長官會再次以懲處學生及社團作為應變方式。北大學生議會議長黃偉哲表示為避免學務處依循這樣的案例,不應接受學校任何懲處手段。愛動物社於5日發表聲明承認過失,為校內流浪狗咬人事件致歉。但不希望此事件成為學校懲罰學生社團的先例,也不願社長及幹部受到懲處,更不接受校方以此為手段影響社團存廢。陳芬苓7日在國外又透過校務建言平台表達願意於回國後與學生當面溝通。攸關3日會議中無法與愛動物社對話一事,陳芬苓坦言可惜,而該社選擇以網攻方式處理,在網路上造成許多爭議。對此,北大愛動物社社長陳冠豪坦言社團並沒有打算以網攻方式解決問題,而是因學務長出國,暫時沒有第二次當面溝通的機會,因而於網路發表聲明。他也希望在學務長回國後開會討論校內流浪狗及懲處的相關問題。「貴為一校學務長,卻連和學生對等溝通都做不到,還和學生處處對立。」北大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林昀萱認為陳芬苓不該以網攻形容學生的後續行為。陳芬苓9日回國後表示3日的會議只是初步溝通,不是正式程序所以不具法律效力,當天提及的懲處方式也僅是提醒,並非定案。但她也明白自己已失信於學生,無法繼續擔任處理此事件的角色,「接下來將交由副校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