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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師壓力誰來傾聽? 津貼要求揭開制度漏洞
專題
第1763期
諮商心理師壓力誰來傾聽? 津貼要求揭開制度漏洞
2022-03-17
【專題記者張珈爾、李謙謙、王嘉瑜、黃亭茹綜合報導】夜已深,實習諮商心理師黃廷(化名)結束一整天的實習與打工,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到宿舍。他每天的生活巡迴往復,彷彿看不見盡頭。隔天,黃廷又得趕在八點前,到大專院校諮商中心上班,與個案進行晤談、負責各種行政業務與推廣活動,直到五點。下班後的黃廷,常須帶團體諮商到八點,還得完成老師要求的研究工作和畢業論文。他算了算實習的薪資,嘆一口氣說道:「一年下來大約兩萬八至三萬,這樣的薪水對我來說真的很少。」他只能在不需工作的晚上,抓緊時間接家教賺取生活費。然而,低薪的現象對實習諮商心理師來說卻是常態。高工時卻無給薪的全職實習,已經使他們背負著沈重壓力。 諮商心理師的工作在於承接心理疾病與煩惱,傾聽、包容,並接受個案的情緒。不過,當他們遇到困難時,誰能回應他們的訴求?(圖為示意照,非當事人) 圖/黃亭茹攝憂鬱世代諮商需求攀升 心理師權益仍不被正視隨著「憂鬱世代」成為當今社會的代名詞,工作、房貸、婚姻等,現代生活的壓力使得人們對於心理諮商的需求水漲船高,投入心理諮商行業的人數也大幅攀升。然而,養成一名諮商心理師須付出極高的代價,但路途中的困難卻沒有被看見。今年年初,一位自稱「阿哲」的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心理師實習給予津貼」的提案,期望在全職實習階段,可以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合理的經濟補貼。「在台灣甚至出現『家裡要資本夠厚,才能養出一個心理師』這樣的話⋯⋯。」直言實習諮商心理師若是僅能仰賴家中資助,抑或是利用零碎時間打工維持生活,對於心理師的養成教育並不是一件好事。然而,直到附議截止日(6日),附議人數仍未達門檻的一半,一個給予實習諮商心理師保障的機會就此石沉大海。養成諮商心理師成本高 實習日程壓縮生活品質儘管附議未達門檻,此提案仍舊吸引兩千多位民眾前來聲援。支持提案的民眾多於附議原因中表達對心理諮商工作者的重視,期盼諮商心理師的培育之路更加完善。培育諮商心理師的不易,可從畢業門檻略見一二。依據《心理師法》(註),心理諮商相關研究所學生必須完成一年的全職實習,且取得碩士學位,才能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註:《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為期一年的全職實習,實習諮商心理師平均一週需實習四到五日,剩下的時間則須應付校內課業、撰寫畢業論文,幾乎沒有休閒娛樂的時間。即使黃廷在全職實習期間咬緊牙關同時打工和寫論文,還是延後半年才拿到畢業證書。諮商心理師范宸瑋也分享:「四年就畢業可以算是非常順利了。」他身邊甚至有同學經歷更換論文題目、實習未順利完成等問題,將畢業年限七年的時間全數用盡。然而,在繁忙的全職實習過程中,除了個別、團體諮商和個案評估等專業性訓練實作,實習諮商心理師另須負擔機構的專業行政、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范宸瑋回憶,他曾在大學校園內擺攤宣傳心輔資源,還曾拍影片、編排短劇,並非單純訓練諮商技術。 實習諮商心理師除須完成360小時的直接時數,尚須負擔實習機構的專業行政、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累積1500小時的間接時數。遭反噬的情緒承接者 實習壓力成重擔「一整年無給職的實習,是很有可能讓對這個行業有嚮往的年輕人,斷了這條路的希望。」「心理師・日常」粉專創辦人莊莉(化名)遺憾地説。今年30歲的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葉茉(化名),最初希望能夠治癒自己與他人,才選擇踏入研究所,然而一年的學分、學雜費以及基本開銷卻將近20萬。「我覺得唸心理諮商研究所很值得,能夠自我覺察情緒、懂得如何照料在意的人、幫助家庭氣氛改善等,但是代價實在太高了。」葉茉嘆道。繁忙的日程使葉茉無法抽身額外打工,經濟來源全靠過去存款、家人資助及銀行貸款,龐大的經濟壓力成為他無法承接的負擔。除經濟壓力外,在機構與學校間奔走也讓實習生疲憊不堪。「人家以為的心理諮商是坐在那邊會談,實際上是我們開車、騎車在奔波。」范宸瑋自嘲道。原因是實習諮商心理師需要在多個機構間奔波,才能累積到足夠的實習時數。走在漫長的心理師養成道路上,心理上的負擔同樣讓葉茉沮喪不已。已屆而立之年的他,周圍朋友大多已有穩定事業,身體上的疲勞與經濟等現實中的困境,對葉茉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使他從碩二開始,需要接受心理諮商,以減緩自己焦慮、失眠的問題,「壓力已經大到沒辦法自我排解了。」他黯然說道。實習制度「藏污納垢」 學生淪助理失實習意義雖然實習諮商心理師承受著諸多壓力,但津貼發放與否,仍需考量來自制度面的限制。馬偕紀念醫院協談中心諮商心理師羅惠群表示,雖然訓練實習諮商心理師是為了整體專業發展所必須承擔的,但社區心理諮商所在營運壓力下,招收實習生實在吃力不討好。目前並無法規要求心理諮商所必須招收實習諮商心理師,但若決定招收,機構須承擔督導、教學訓練及負相關法律責任。同樣地,由於沒有明文規範實習諮商心理師能否以諮商名目收費,仍屬於「灰色地帶」,因而實習諮商心理師與個案諮商時,通常以無償形式進行。羅惠群直言,此「灰色地帶」對社區諮商所營運而言就是金源上的缺口,所以部分經營者才會希望實習諮商心理師可以提供其他效益,甚至有少數機構會無限擴充間接時數的工作範圍,「這對資方(機構)來說,是一種相對關係,但把實習生當個人助理來用的經驗談,真的是『鬼故事』。」就讀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婚姻與家族治療碩士班、剛結束全職實習的李俊(化名)無奈地說:「之前聽過實習生因為機構的個案量太少,一整天都在接打來諮商所的電話,幾乎沒有跟個案晤談到。」 有實習諮商心理師反映,因為機構沒有足夠個案可以分配給實習生,實習時都在接打來諮商所的所有電話。(圖為示意照,非當事人) 圖/黃亭茹攝機構、學校間現斷層 權力不對等使解方難尋為避免「鬼故事」,多位實習諮商心理師反映,自行尋找合適的實習機構是一大挑戰。因為機構與學校間沒有足夠的溝通,也缺少統一的實習規範。李俊坦言,不知道應該如何要求實習機構遵守規範,他與同學們只能通過系上學生會的經驗傳承,讓學弟妹知道什麼機構不要去。對於如何在機構與學校間建立良好合作關係,開設諮商心理所的趙凡(化名)苦笑表示,校方鮮少主動找實習機構溝通,大多等到實習諮商心理師自行找到機構後,才去「拜訪」一下。「只要教育制度還是這樣,實習環境就不會好。」他認為,校方應聘請業師到校授課,讓學生可以更瞭解實務現場。不過,也有學校採取不一樣的方法。羅惠群分享,馬偕紀念醫院有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簽約,讓兩校學生的實習生優先面試,可以讓學生能夠及時跟學校反映問題,院方也有窗口回報學生狀況,雙方的權益才能都獲得重視。但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專業實習委員會委員王昱純持不同意見,他認為諮商心理實習機構範圍廣泛,包涵醫院、社區諮商所、校園等,各機構都有不同屬性,學生應依據自身特質,自由選擇想去的機構類型,並且提前了解機構的業務內容,「實習的每個環節都是在學習、增進專業能力。」然而,多數實習諮商心理師們的共同心聲是,未來爭取實習機會的競爭只會愈來愈激烈,實習生只會更難選擇合適的機構。除非實習機構願意坦承,與實習生開放地談論,否則很難翻轉權力不對等的角色位置。「在沒有完善的制度規範下,實習生容易淪為一個被剝削的角色。」黃廷從實習經驗中體認到,不只實習生的成績掌握在機構手中,未來入行以後也是由現職的諮商心理師們主導。「我們在一個什麼都不是的位置上面,會擔心如果不接住上面的人的期待的話,自己的未來會不會受影響。」他無奈地說道。勞動價值仍難兌現 津貼標準眾說紛紜《心理師法》雖已訂定多年,卻並未與時俱進。仍有實習生身份不能合法收取諮商費用、機構難以回收培訓實習生的成本、學校超收學生導致實習生能力不均等現實問題,導致教育端和政策端無法彼此銜接。因此,津貼該由誰來發放、又該以什麼標準發放,其實很難著手討論。不過對於是否發放津貼,多數實習諮商心理師都表示支持,莊莉堅決地說:「好歹我們是大學畢業生、是碩士生,我認為實習生的勞動是有價值的。」羅惠群表示,若是中央主管機構合法開放實習生接案、收費,可能是在窒礙難行的制度下的一種解方。在個案與機構間有明確共識的前提下,如果個案同意接受實習諮商心理師以收費較低的諮商方案,進行諮商與收費,或機構允許實習諮商心理師從行政業務中抽成,多少能夠減緩經濟壓力。然而,針對津貼發放的標準與方式,實習諮商心理師間眾說紛紜,似乎無法達致共識。陳冠穎指出,政府若能介入支持是最好的狀況,例如根據實習諮商心理師承接的個案量發放。李俊說:「心理諮商師屬於醫療事業,所以應該是衛福部要發放。」葉茉則提出,教育部應統一撥補助款給各大專院校,再由校方發放津貼。望拉近民眾與心輔資源距離 承接更多不敢言說的情緒即使面對制度上的困境,心理諮商師仍殷切期盼民眾可以對諮商抱持更開放的態度,因為諮商工作的本質即是治癒受傷的心靈,若專業無處施展,那一路以來克服的辛苦,似乎就失去意義。根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指出,截至民國109年2月,全台已有超過2800位登記執業的諮商心理師。如今諮商心理師的人數遠遠大於需求,民眾尋求心理諮商的意願雖有提升,但多為試探性的嘗試,少有民眾願意固定諮商,或在覺察心理狀態不佳時才主動求助。葉茉指出心理諮商師就像醫生一樣,如果民眾身體生病會求助醫生,那心理生病也應該尋求心理諮商師的幫助,「心理疾病也是疾病,如果等到預防階段過了,已經生病得很嚴重才回來求助,會有不好的影響。」王昱純因而呼籲將心理諮商納入個人保險,使這項專業和服務變得更易親近,拉近民眾與心輔資源的距離,承接更多被遺落的民眾。在高壓的環境下,黃廷知道不只有自己在拼命撐著,「有夥伴的支持對我來說很重要。」他笑著說道。度過諮商心理師養成的漫漫長路,已經完成研究所學業的他目前一邊擔任代理輔導老師,一邊準備諮商心理師執照的考試,一步步實現成為助人工作者的初衷。本報導刊出後,在法規解讀上經過專家協助,於23日局部修改。
勞動事實認定歧異 師資生籲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校園
第1736期
勞動事實認定歧異 師資生籲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2020-11-19
【記者詹湘淇綜合報導】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生須於教育實習機構完成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及格後才可獲得教師證書。然而,師資生於實習階段不但缺乏收入來源,更要繳納學分費及返校座談研習的交通與住宿成本,造成龐大經濟壓力。10月22日,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呼籲政府研擬給予教育實習學生補助津貼,而該提案於30天內便累積近5000名民眾參與附議。 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教育實習及格成績為取得教師證書之必要條件。 圖/詹湘淇攝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包含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師資生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學士學位後,方可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後,師資生才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其內容包含教學、導師(級務)實習、行政、研習等活動,成績及格後方可取得教師證書。根據《108年版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顯示,在民國108年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師資生共有4541人。然而,師資生在教育實習階段不僅缺乏收入來源,尚需負擔額外經濟成本。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5條規定,實習學生需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繳納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且實習學生須定期返回母校大學參與研習座談,期間往返所需的交通及住宿成本更增添其經濟壓力。畢業於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的詹心瑜表示,除了少數代課機會,他幾乎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家境更困難的人可能要家教,當然就會減少備課時間,影響到教學品質。」畢業於清大外文系Julie(化名)也感慨,他所需支付的學分費及交通費共計約新台幣1萬1720元左右,由於助學貸款尚未繳清,平常得從事額外的家教工作才能平衡支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W(化名)進一步指出,許多實習學生原欲選擇鄰近母校大學的教育實習機構,卻因高昂的租屋成本而打退堂鼓,即便返回家鄉實習,也須負擔往返的交通費用。 在教育實習階段,實習學生須向母校大學繳納學分費,尚須負擔返校座談的交通及住宿成本。 圖/詹湘淇攝另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朱哲瑋認為,實習學生既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教師資格,在教育實習階段理應享有基本薪資待遇。彰師大機電工程學系學生黃子庭則指出,許多師資生都盼能進入教學現場改革教育,但缺乏經濟保障的教育實習恐怕會消磨教學熱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綜合企劃科專門委員劉家禎解釋,在106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實習學生有機會配合教育實習機構,擔任補救教學、監考或代課教師,藉此支領鐘點費。此外,教育部也針對屬中低收入戶的實習學生發放補助,每人每月約可獲得1萬元的津貼,減輕其經濟負擔。但他指出,全面發放津貼須考量整體教育預算的編列狀況,目前為止政府預算恐不足以負擔。實際上,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前,參與教育實習的師資生每月原有新台幣8000元的津貼補助。然而,教育部於修法後將「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認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並非實際投入教學現場,不屬於正式教師之勞務性質,因此不支給實習津貼。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高教工會)實習教師小組於103年發表聲明,表示實習學生在教學現場的定位模糊,使其工作權與勞動權遭受剝削。立法院委員洪慈庸等18人也於107年擬具《師資培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師資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理應發給實習津貼,而草案於當期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後卻遭擱置至今。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具有監督、指揮之權,且其從事之活動成果歸教育實習機構所有,客觀而言,兩者間已構成實質僱傭關係,實習學生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要有基本薪資、同工同酬待遇,工時也要受到管制。」 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原「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實習津貼也就此取消。 圖/詹湘淇攝對此,劉家禎回應,教育實習為純然學習性質,「實習學生就是學生,他沒有勞動。」在此階段,實習學生仍不得單獨執行教師工作,必須有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在旁輔佐。但彰師大國文系學生王婷玟質疑,實習學生早已脫離學生身分,需要開始償還助學貸款,「我們雖然是在學習,但我們已經完全不享有學生的優惠。」林柏儀更反駁:「如果這種理由說得通,所有的僱傭關係都會因為表象上的學習性質,導致勞動權益被掏空。」此外,現行制度更會將經濟弱勢的人排除於該行業之外。「我從多年前就覺得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政策。」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專任教授劉梅君表示,建教合作生、技術生與大學中的勞動型兼任助理也尚未成熟,卻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認為教育部說法自亂陣腳。劉家禎則回應,若提案成立,教育部會再請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共同商討本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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