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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師法》三讀通過 惟惹議條文暫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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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9期
新《律師法》三讀通過 惟惹議條文暫緩修正
2019-12-27
【記者王品淇、白欣、支琬清綜合採訪報導】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法條文由53條大幅增至146條。其中,原預計在第19條與第127條等進行修改,針對非訟事件、法律諮詢及撰寫法律文件進行規範,並提高刑罰,引起諸多職業公會與專技人員投書表達疑慮,認為草案之「法律諮詢」及「法律文件」的定義並不明確,將影響相關領域人士從業權益。「因為《律師法》規範的構成要件都太寬鬆,造成其他職業人員會有違法之虞。」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幹部黃信雄說明,此次修法條文未詳述「法律諮詢」及「法律文件」的範疇,如此文意不明的情況,恐導致地政士、專利師、記帳師等專技人員在未來執業時,因業務內容牽涉法律而觸法。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監事王雅萱統計,除專利師、地政士在內,藥師、護理師及護士、生技領域從業人員、商標代理人等職業同樣涉及法律,粗估影響人數超過28萬人,約佔就業人口比例2.5℅。他舉例,自己多半接觸生技類專利,在律師和客戶間扮演溝通橋梁,幫助簡化律師專業用詞,讓客戶更好理解,但草案第127條內容認為,只有律師可以做法律文件與諮詢,且因第129條也規定其他專業人員不可共同辦理,因此即使與律師合作,也會面臨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他表示,若未來跨領域的文件僅能由律師獨立完成,無法符合很多產業需求。面對專技人員的質疑,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劉子碩回應,修法過程中,有放入排他性條款,如相關職業團體有取得證照,便可就專業領域範圍,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諮詢,「所以在條文設計上,律師公會的角度是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的問題。」他更解釋,在草擬過程,有加上「除以法令執行業務外的」的除書規定,專利師就可依《專利師法》、《商標法》及智慧財產權的母法等相關法規,從事專利師可從事的業務。律師方面,強調修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一般人民面對法律問題時,能找到合適且具專業能力的職業團體提供法律或訴訟上的協助。因過去《律師法》僅針對訴訟部分作規定,造成部分沒有律師執照的人或非專技人員,仍可提供法律服務,故修法加強防治。由於相關職業團體提出異議,目前最終三讀通過的第127條以及第129條改以原先《律師法》內容,取代草案中有爭議部分的文字,劉子碩表示,若將來這幾條法條做單點式修正時,希望邀請對相關條文關心的職業團體共同討論,並努力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做分工、達成共識。目前三讀通過的條文為維持現行《律師法》規定,並未納入強化律師專屬職業領域的草案。隨著修正案的通過,爭議已暫告一段落,然而未來仍應由修法立委、律師團體以及受影響的相關職業團體事先溝通,並共同研擬明確的法條內容,才能避免類似爭議再度上演。https://youtu.be/RpUi4khvXAA
維護弱勢權益的正義之路 法扶律師的掙扎與堅持
專題
第1701期
維護弱勢權益的正義之路 法扶律師的掙扎與堅持
焦點
2019-05-09
【專題記者蕭佳宜、徐佳渝、黃郁期、劉信秀、涂葦慈綜合報導】「就算真的該死的人,他也應該跟我們有一樣的人權。」社會寫實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法律扶助律師王赦吶喊出心聲。即使遭到社會和家人的不諒解,王赦仍秉持理念,接下為無差別殺人事件兇嫌辯護的扶助案。在編劇的刻畫中,觀眾不僅看見法扶律師在法庭上伸張正義,更多的是他們不辭辛勞為案件四處奔波、尋找真相的身影。隨著劇情推動,也開啟社會大眾對法扶律師的討論。<b>法扶助弱勢族群 提供所需訴訟資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後簡稱法扶會)成立前,法律扶助資源分散,缺少明確的扶助制度。2004年政府根據《法律扶助法》成立法扶會,才得以有系統地提供民眾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法扶會的重要扶助之一,便是派遣律師協助民眾打官司。而法律扶助律師分為「一般扶助律師」與「專職律師」,法扶會執行長周漢威表示,一般扶助律師多在外自行開設或受僱於律師事務所,負責事務所案件之餘,也接受法扶會個案委託,多負責刑事、民事、家事及行政案件。專職律師則任職於法扶會內,辦理死刑辯護、環境訴訟等具重大性、公益性案例。根據法扶會統計,現今約有4000位一般扶助律師及20位專職律師,專職律師人數端看政府該年預算決定,目前低於法定員額30人。「我認為我們的專職律師應該在某些程度上,即使用到法定三十員額也不算多。」周漢威認為,許多案件背後發展歷程過於複雜,要有效釐清當事人想法及社會體制問題,就必須倚靠更多專職律師,投注時間與心力,在法扶領域深耕。專職律師薛煒育談到過去經手案例中,有位少年因偷騎鄰居機車遭提告,達成和解後一年,又因故意拆除對方機車面板,再度吃上官司。「他們家本身就是低薪,特別是他有身心障礙手冊。」薛煒育提及,經濟弱勢族群中,許多人具多重弱勢身分,如案例中的少年,同時符合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身分。他進一步說明,少年在多重弱勢的連帶影響下,較難取得法律訴訟資源,因此成為法律扶助的主要需求者。上述案例的少年在獲得法律扶助前,法扶會必須先審查,確認其資力(註1)符合規範,或具原住民、身心障礙、重罪嫌疑人等特殊身分,再決定是否予以扶助。周漢威提到,打官司需耗費心力和金錢,裁判費(註2)、律師費對一般民眾造成的負擔已非同小可,遑論財力不足者。因此,透過法扶會支持,民眾得以獲得訴訟費用全部或部分扶助,藉此減輕經濟壓力。(註1)資力:經濟能力;財力。(註2)裁判費:人民向法院請求裁判時,須繳交的費用。<b>扶助律師獄所外守望 受刑人書信表感激之情「他(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八個月的嬰兒怎麼去照顧,他也不知道去尋求社會的資源,不知道小孩為什麼哭。他以前小時候哭鬧,爸爸就打他,他就用這個方式去對待這個兒子,結果就被他打死了。」擔任一般扶助律師的田俊賢分享,自己曾擔任一名犯下弒子重罪父親的辯護律師。當事人曾接觸毒品,且家中經濟條件不佳,兩度失手結束年幼子女的生命。田俊賢回憶起至監獄探視對方、了解案情時,常因案件被害者皆為年幼孩童而深感沉重。「因為其實監獄裡面很多受刑人很可憐,他受了懲罰,然後家人也對他們全部放棄,所以他們在裡面會練字啦,字都寫得比我好看。」一手翻閱當事人服刑期間寄到律師事務所的信件,田俊賢狀似淡然地開玩笑,眉宇間卻掩飾不了無奈與惋惜。即便案件委託已結束,他仍不時關心對方的獄中生活,並提供有形或無形協助,只盼對方在悔過期間,不被社會拋棄。而當事人對田俊賢的感謝,也在信件字裡行間嶄露無遺。「田律師你好:我不知道要如何向你道謝……。我知道自己做了不可原諒的事情,沒資格要人來看我,只是過年過節的心情難免會失落,不過沒關係久了也就習慣。田律師我很謝謝你接我這案件……,只希望我老婆不要有事情,這樣就好,因為我還有兩個小孩子還很小、還很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才會請田律師在這方面多幫幫我,萬事拜託你。」 田俊賢協助受刑人打完官司後,仍與他保持緊密的聯繫。圖為受刑人向田俊賢致謝的信。 圖/涂葦慈攝田俊賢不諱言自己起初接受法扶案件委託,是為累積律師經驗,卻也道出從業20多年來,堅持接下法扶案件的原因。「其實也可以選擇不接,但是我覺得他們就是需要我們的幫助。你有這個專業、你願意幫他,那就接吧。」協助真正有需求的人,是田俊賢持續接手法扶案件的動力,數年來堅守的信念,也讓他在從事扶助公益的過程中,常保熱忱。 田俊賢翻閱過去經手案件的卷宗,回憶起與當事人溝通的點點滴滴,結束扶助至今仍保持聯繫。 圖/黃郁期攝<b>不只是打官司 專職律師尋訴訟外解方「我們一定要透過這種方式嗎?還是有沒有別的方法?也許跟社會局一起討論,可以做一個更圓滿的解決,對不對?」薛煒育分享從事法律扶助三年來,令自己印象深刻的案例,也道出成為法扶律師後的深深感悟——法律扶助,絕不僅止於打官司。薛煒育提起自己曾結識一名單親媽媽,因遭受家庭暴力離開丈夫,獨自撫養一對領有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姊弟,一家三口仰賴社會局低收入戶補助維生。然而社會局查出,這名母親的父母名下有不動產及存款,判定她不符合中低、低收入戶標準,使其頓失經濟來源。薛煒育了解這名單親媽媽的情況後,調查出她在多年前因感情因素離家,近30年未與家人聯繫,雙方也不曾有金錢往來。他分享自己思考如何協助當事人的經過,「我們一定要去打官司嗎?去把她這個遠在苗栗八十幾歲的父母告一遍、告輸了,然後再跟社會局說你看我證明了我沒有撫養費?」考量過後,薛煒育決定採取訴願(註3)途徑,向社會局建議透過《社會救助法》中的「539條款」 (註4),審酌個案特殊情事,與單親媽媽及子女的最佳利益,使其繼續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就不需要再去看到一個單親媽媽帶兩個子女,跑去法院告八十歲父母的故事,我想這故事沒有人想要看,這個太難過了。」薛煒育認為訴訟並不能為當事人解決所有難題,他同時感到慶幸,社會局願意接受提議,維持當事人低收入戶資格,讓這個家庭擁有繼續生活的機會。(註3)訴願: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註4)539條款: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b>重大刑案的救援投手 專職律師壓力下堅守程序正義專職律師負責個案中,不乏引起社會爭議的刑事案件。2016年3月28日內湖殺童案(俗稱小燈泡事件),兇嫌王景玉在眾目睽睽下刺殺一名四歲女童,引起社會譁然。薛煒育與其他法扶專職律師組成律師團為兇嫌辯護。他認為專職律師身為法律扶助的最後一道防線,接案時並沒有太多顧慮,「我們就是棒球比賽的救援投手。先發投手、中繼投手都沒有了以後,這比賽還是要打完,那這個救援投手剛好就是我。」當時因全台民眾對案情高度關注,薛煒育背負龐大心理壓力。「第一庭開完之後,我的手機就響了。」他表示除了收到陌生簡訊批評,也不斷遭受網路聲浪、甚至家人的質疑。「還沒被老婆離婚嘛,表示我還撐得住。」豁達的言談間,卻隱約透露出薛煒育承擔的壓力。即便如此,他仍不畏輿論,堅守職責,尋找合理的辯護方式,「至少我能夠講出一個負責任的辯護方向,那接下來的作為就是可受公評的事情。」他堅定地說。 薛煒育強調,在面臨社會各界對重大刑案的關注之下,專職律師的責任是有條不紊地找出一個辯護方向。 圖/涂葦慈攝小燈泡事件案發後幾日,一名男子因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症)發作,在捷運上刺傷警察。這起殺人未遂案也由薛煒育擔任辯護律師,被告原先拒絕接受律師幫助,而後薛煒育為他辯護時,也不斷遭其否定。甚至當薛煒育希望提供其精神鑑定結果作為法官判決考量時,被告還勃然大怒。「為什麼我要跟人家說我有病?」辯護過程中,薛煒育發現當事人拒絕面對自己的病情,又因長期未接受治療、服藥,導致病情加重,才鑄下大錯,甚至當庭說出:「我就跟你講好了,不可以說我有病,現在為什麼說我有病?爛律師,我要解除委任。」當事人因病情對薛煒育惡言相向,讓他難掩失落,「我們明明就知道身心障礙者跟我們有很多不一樣,我們也許剛好有同理心,可是再有同理心,一直被他罵到臭頭你會開心嗎?沒有人會開心的啦!」他認為在訴訟中難免不被諒解,而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盡好律師本分。薛煒育相信,人人都有被法律保障的權利。「王景玉案子中,如果連這麼不道德、不被認同的人,他都能夠獲得應有的訴訟權的保障,不覺得這司法程序才是我們可以信賴的嗎?」他也認為,律師應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在法庭上提供不同討論面向,「唯有如此,我想這個法院的判決才會公平跟合理。」而在訴訟外,專職律師也需要深入了解當事人的犯案背景,作為法官量刑的依據,「我們是跟法院討論這件事情的成因、要怎樣的刑罰比較符合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註5),我覺得這才是專職律師的價值。」(註5)罪刑相當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整合跨領域資源 專案扶助維護公害受害者權益不同於一般涉及人數較少的案件,可交由個別律師負責,屬公害訴訟的案例(如: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六輕空污等等),因規模較大、牽涉層面較廣,常導致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無法負荷,此時法扶會便藉由成立「集體扶助專案」,協助受害者爭取自身權益。薛煒育以「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 RCA)污染事件」(註6)為例,指出此案受害人數眾多,除2004年提起告訴的529名受害員工,2015年又有被害人及其家屬共1025人加入求償。「RCA(污染事件)真的就剛好是一群經期都不順的女生,在同一個地方上班的問題嗎?還是其實是被這些有毒的化學物質所影響的結果?」薛煒育表示,辦理此案的困難處,在於證實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影響,且須視每位被害員工受影響程度不同,要求適當賠償。此外,受害員工正式提起訴訟的時間為RCA閉廠十二年後,許多關鍵證據難以蒐集並獲得證實,且案件涉及地下水文、流行病學、毒理學等跨領域專業,法扶會須與各界專家學者、社福團體整合互助,再借鑑他國類似公訴案例,才得以為受害者爭取應有賠償。「沒有法扶,我們不會走到今天。」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胡榆林感嘆,過去所有員工都不相信能爭取到賠償,直到2001年法扶會為RCA污染事件受害者創立義務律師團,一切才出現轉機。「憑良心講,我們都是一群老弱婦孺,大家受的教育程度也不是很好,所以能夠有法扶的律師團來幫忙,那當然是我們的福氣。」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坦言,起初很難以員工身份在權力不對等的情勢下向公司求償,再加上受害者大多為經濟弱勢且教育程度較低,不僅難以負擔律師費,對訴訟程序和法理也不甚瞭解。直到法扶會介入,才使部分員工順利獲賠。劉荷雲補充,目前法扶會每月仍召開例行顧問團會議,針對開庭內容進行沙盤推演,同時也討論求償進度、學理知識,讓受害者對完整訴訟程序得以深入認識。註6: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曝光於1994年,是發生於桃園市桃園區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2018年最高法院三審宣判,RCA污染事件第一梯訴訟原告中262人獲賠五億多元確定,其餘246人則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判,目前在一審階段。而第二梯爭取求償的被害者,2016年遭最高法院認定求償不合法,2018年訴訟救助遭駁回後再提抗告,同一年也召開言詞辯論庭,目前正在一審階段。「我們提供的是法律的幫助,是個輔助,但是他的權利能不能得到滿足,其實很多時候是資源面或是法規面的問題。」薛煒育表示,現行法律扶助僅限於個案訴訟,案件若涉及法律制定層面,須藉由倡議凝聚社會共識,進而推動修法。他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例,指出此法實施十年間已修改四次,便是因法扶會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案件過程中,發現條例內容不合理而提出修法建議。針對法律範疇以外的資源,周漢威則提到:「世界各國有幾個趨勢,他們希望進到法扶的時候有相關資源,比如說社福資源、居住資源、基本生活協助、醫療資源。」他期待,未來法扶會能透過整合服務資源,與相關團體合作,提供當事人更完善的權利保障。 周漢威期待台灣的法律扶助,能往跨領域專業資源整合的方向發展,以提供更完善的權利保障。 圖/劉信秀攝「我們法扶不只是幫助被告、加害者,其實我們要幫助的就是一個訴訟中,任何有可能被影響到權利的人。」薛煒育堅定地說。《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王赦不畏輿論、貫徹信念的態度,使觀眾為之動容。然而,螢光幕後,片中劇情卻是法扶律師的日常寫照,他們不只承接受害者痛楚、理解加害者的故事,也嘗試撫平雙方家屬的傷痛,在這看似疲憊且糾結的時日裡,持續為心中的正義奮鬥。&nbsp;
【社論】律師考試新制恐降錄取率 學生抨倉促上路
校園
第1670期
【社論】律師考試新制恐降錄取率 學生抨倉促上路
2017-12-20
考選部修改律師考試制度,引發全國各大學法律系學生連署抗議,12日立委曾銘宗召開公聽會。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以下簡稱律改學陣)提出暫緩新制、重新討論等訴求,而考選部則明確回應無法撤掉或延後新制,必須照辦。律改學陣隔日持續表達不滿,要求考選部退回新制並重新審議,認為唯有充分溝通後,改革才有效確實。民國100年1月1日起律師考試及格方式為,第一試固定錄取33%進入二試,第二試再錄取33%,但未在專業科目成績設限。考選部部長蔡宗珍表示,律師考試是唯一沒設「樓地板」成績的國家考試。此次新制增訂第二試不得有一科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外,其他科目成績合計須達400分最低標準,明年起適用。蔡宗珍表示初估影響200多人,律改學陣則以民國104年考試為例,指出822名考生僅一半通過400分門檻。律改學陣認為考選部藐視學生權益,公聽會僅邀請五位民眾列席、僅給予五日陳述意見期間,缺乏廣泛溝通、交流,不到一年便通過修正草案,過程太過倉促。律改學陣主張400分門檻不合理且不正當,要求考選部重新審議律考改革。考選部以「新進律師素質不佳」、「律師市場飽和」等理由進行變革降低錄取率,被抨擊論述缺乏資料佐證,有保護既得利益者不被瓜分市場的嫌疑。台北律師公會則出面表示年輕律師並非素質不佳,僅因經手案件相對少於資深者,較無實戰經驗,而這才是該解決的問題。北律並指出,市場飽和僅在於「訴訟市場」,律師除了訴訟業務以外還有許多方面可發展。新制看似想解決飽和問題,但未來若市場擴大,是否來得及補足人數?參與公聽會的考選部政務次長許舒翔回應,考試規則會隨時代調整,考選部希望制度好還要更好。律改陣線主張,考試只能確保「用法能力」,缺乏實際投入和接觸實務的機會才是新律師的問題所在。政府此次變革立意良善,但除設立門檻以外,如何完善後端機制,讓新進律師找到良好實習場所,以累積實戰經驗,並妥善規劃訓練課程,或許考選部下次改制前須用心傾聽學生的聲音。
律師考試 增設門檻惹議
校園
第1669期
律師考試 增設門檻惹議
2017-12-13
【記者張玟榕台北報導】為抗議明年律師考試將增設400分門檻,多名學生串連組成「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 13日參加修正律師考試規則公聽會。律改學陣發言代表、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研究所學生王獻鋒表示,400分門檻既無民意支持,也缺乏數據佐證,「我們要求退回門檻,並重新審議律師考試的改革。」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發言代表王獻鋒上台發表意見,質疑400分門檻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圖/張玟榕攝現行考試採雙階段固定比例及格制,每年約有10%考生取得律師資格,若依修訂規則於二試增訂分數下限,根據考選部統計預測,錄取率將下滑至6%左右。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畢業的陳同學指出,這是既得利益者為避免新進律師瓜分市場的倡議結果,改制後既存比例上限,又設分數下限,「如果需要減少律師名額可以擺明來討論,這種不合邏輯的作法違反世代正義。」現為考生的林傳勝表示,律師考試範圍廣泛,但因題數不多會有一題定生死的情況,加上閱卷老師給分標準不一,是主觀性很強的考試。他強調,改革應是增加客觀性,像筆試採平行雙閱評分制度,可以降低過度主觀造成的分數落差,但400分門檻是在開倒車,並無助於改善考試成績波動性大,且結果充滿運氣色彩的問題。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總召高崇倫率先發言,表明與會學生立場。圖/張玟榕攝公聽會現場學生多對考選部基於就業市場飽和、新進律師素質不佳的修法動機提出質疑,認為並無數據佐證此說法。律改學陣公關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楊凱帆分享與台北律師公會訪談的結果,指出新進律師的確在實務能力較為匱乏,但應該檢討培訓與實習制度,而非繼續增加學識能力門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生劉玳爾表示,律師屬於資格考,即使通過也不保證就業,應回歸自由市場競爭,即使有人才飽和的問題,市場也會自然淘汰不適任的律師。立法委員周陳秀霞則強調,不應害怕更多的律師加入市場競爭,否則法治社會的發展將停滯不停。考試院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解釋,律師是目前國家專技人員考試中,唯一未設及格分數下限的類科,「既得利益者的要求更高,我們沒有採納。」政務次長許舒翔則回應,改制程序需經考試院會討論,考選部並無暫緩或撤回的權力。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表示,因部長另有要事在身,由他代表出席公聽會。圖/張玟榕攝律改學陣總召高崇倫認為,考選部官員並未正面回答在場同學問題,令他相當痛心。王獻鋒則表示,未來將匯集更多法律科系學生的意見,繼續向立委陳情,並向考選部施壓,希望讓新制在明年一月上路前仍有轉圜餘地。 本次律師考試規則修正公聽會由立委曾銘宗召開,邀集考選部官員與學生進行意見交流。圖/張玟榕攝 公聽會結束後,學生與立委曾銘宗、周陳秀霞一同召開記者會,再度向考選部表達訴求。圖/張玟榕攝
大馬不認統考文憑 獨中生難取律師執照
國際
第1666期
大馬不認統考文憑 獨中生難取律師執照
焦點
2017-11-22
【記者陳星彤綜合報導】15日,馬來西亞報紙《星洲日報》指出,大馬政府部門不再承認獨立中學統一考試文憑(Unified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UEC),拒絕讓法律系畢業獨中學生報考律師執照。消息釋出後,引起華人社會的極度不滿。獨立中學是大馬華人為捍衛華語建立的教育體制,提供六年華語教育,統考也是獨中特有的私立考試。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簡稱董總),透過文稿揭露,其實法律執業資格鑑定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 LPQB)早在西元2005年會議後,就不再承認統考文憑,期間卻繼續讓統考生報考法律執行證書(Certificate in Legal Practice, CLP)考試。直到12年後,才執行會議決策,讓許多正在就讀法律系的獨中畢業生深感困擾。剛畢業的十五碑亞洲學院(Brickfields Asia College)學生吳詩敏,目前正在準備CLP考試。對於政府不承認統考文憑感到吃驚。他指出除了CLP考試外,留英考取律師執照也是一個管道。但是學費相差約五倍,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同樣報考CLP的獨中畢業生陳思玄,接受學院提供的雙聯課程。因此同時擁有十五碑亞洲學院和英國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的文憑。他表示選擇CLP考試,是因為考試內容以大馬法律為主,對日後工作更易上手。並質疑為何持有統考文憑可以申請英國眾多法律學院,卻無法在大馬考取執照。另外,政策的實行更可能造成報考高三統考人數急速減少。就讀吉隆坡中華獨立中學高二生黃咏幃,原本有意以統考文憑報考法律學院。在得知統考不被當局承認後,正考慮是否改考馬來西亞教育文憑(Malays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SPM)考試。日前,董總已在官網發聲明表示會向法專鑑證局查證此事。雖然法專鑑證局尚未宣布實施日期,卻有許多學院開始拒收統考生報考CL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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