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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首解離校手續爭議 畢業條件鬆綁還權於生
2021-10-28
【記者陳楷霖綜合報導】國立政治大學於18日在教務會議中通過《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八之一及第九項的修正案,將研究生畢業資格與離校手續正式分離,為研究生畢業權益翻開新頁。教育部於3月19日發函至各大專院校,要求校方不得將離校手續中和畢業事務無關的規範(如:學生和校方間的債權關係)聯結至證書的領取資格。有鑑於此,政大教務處註冊組於18日提出《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條文修正案。修法前,政大研究生須在完成學位考試後一個月內,繳交論文電子檔、紙本論文並完成離校手續,才能獲得畢業資格。修法後,研究生僅須在一個月內繳交論文電子檔即符合畢業資格,不必繳交紙本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 在18日的教務會議中,國立政治大學同時通過了不需以精裝形式繳交論文一案 圖/陳楷霖攝民國109年11月中旬,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學生許冠澤因拒按離校手續繳清罰款,以致無法獲得學士學位證書並註冊研究所。法院後雖裁定許冠澤符合註冊資格,東華大學在訴願會前夕也決定給予學位證書,但也讓離校手續和畢業資格之間的瓜葛浮上檯面。除政大外,各校學則均有針對離校手續訂定規範。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12條(註一)就規定,研究生若未完成畢業離校手續,將要在下個學期繼續註冊,甚至面臨退學處分。註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12條: 各學期論文繳交暨畢業離校期限依學校行事曆規定辦理。逾期未完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達修業年限者,應於次學期(暑期)註冊,並於該學期(暑期)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暨完成畢業離校手續,屬該學期(暑期)畢業。﹙二﹚修業年限屆滿仍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並完成畢業離校手續者,視為未通過畢業條件,應依規定退學。「跟學術或健全人格無關的離校手續,不能作為畢業條件。」政大社會學系教授黃厚銘表示,離校手續不該和畢業資格相綁,並肯定政大此次作為。目前就讀政大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班的張維倫也指出,按《學位授予法》第七及第九條,研究生只須「修業期滿」、「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畢業條件」即可取得學位。他認為,離校手續不僅未被《學位授予法》提及,與學術專業也毫無連結,以此限制畢業資格並不合理。 國立政治大學目前為國內少數針對離校手續議題進行調整的大專院校。 圖/陳楷霖攝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吳律德則指出,離校手續是學校為更改畢業生學籍才設立的行政程序,自然會影響畢業權益。但他也認為離校手續中的規範應被謹慎檢視。針對許冠澤一案,吳律德就反對將罰款納入離校手續,「學校應該透過民事或行政訴訟來追討不繳款的學生,而不是讓它成為離校手續以限制學生畢業。」不過,依照政大新規,未能辦理離校手續的研究生雖有畢業資格,卻只能和學校申請「學位證明」而非「學位證書」。對此,政大語言學研究所講座教授、東海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講座教授何萬順認為,《學位授予法》第14條第一項(註二)以及第17條(註三)即顯示學位及學位證書屬一體兩面,若學生符合畢業資格,就該獲得學位證書。張維倫也提到,有些機構僅認可「學位證書」,學生升學或求職時若僅有「學位證明」,還是得完成離校手續才能順利取得證書。註2: 《學位授予法》第14條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註3:《學位授予法》第17條: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生張維倫認為,「學位證明」是學校為求行政便利和合乎教育部要求之下磨合出的產物。 圖/陳楷霖攝對此,政大教務處註冊組組長王揚忠回應,目前學校只會軟性提醒學生完成離校手續,未來將持續滾動式修正畢業程序相關規則,讓規範可以呼應教育部的函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