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記者劉祐齊、周瑩慈、陳詩妤、陳亭蓉、曾智怡報導】國立政治大學清潔人員張伯伯(化名)因得罪公司主管導致原本負責的清掃範圍被擴大,而後清潔公司以怠職為由想將他解雇,堅決不從的張伯伯被調到國立台灣大學,清潔公司雖以「工作輕鬆」說服他簽約,張伯伯事後卻發現實際工作量大增,工作地點也和先前帶他去看的不同。張伯伯這樣的個案並不特別,權益飽受侵害卻無力爭取,已成為許多清潔人員的職業常態。
今年三月,「有限責任台北市種子清潔勞動合作社」(以下簡稱政大清潔合作社)正式成立,將於本(六)月參與政大清潔外包工作的投標。政大種子社協助校內清潔人員爭取勞權已長達十年,社長黃星貿指出,清潔外包公司獲利的方式往往是壓低清潔人員勞動條件,例如減少聘僱人數、增加每位勞工的勞動量或壓低其薪資。勞動者成立勞動合作社(註1)可以自行承攬業務。
清潔人員成立勞動合作社後能獨立承接工作,工資不需再被公司抽成。 圖/政大種子社提供
工人自組合作社免剝削 社員地位平等
前三鶯部落自救會顧問、搬家工人江一豪指出,以搬一車3千元為例,搬家公司接個電話就分到超過三分之一的酬勞,「九成以上的勞務都是由工人付出,為什麼還要多一個老闆來分這個錢?」合作社能促成重新分配,「將進到老闆口袋的錢,回歸到消費者和勞動者身上。」
江一豪指出,我們的學校並未提供應有的勞動權益教育,多數台灣人對勞動的想像只有「受僱」或「創業」,若非像前者一樣選擇服從老闆,創業後也往往沿襲雇主對勞權不重視的現狀。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註2)合作事業輔導科科長葉昭宏指出,只要是同類型的工作、成員有共同利益,且事業有營收,就符合成立勞動合作社的條件。每位成員同時還身兼老闆及股東,都有義務參與營運。
「如果一個勞工待過私人企業、也待過合作社,通常會對合作社有比較高的評價。」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鄭中睿表示,合作社內的運作較為民主,社員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此外,依據《合作社法》第24條,合作社盈餘的分配取決於個別社員貢獻的多寡,不因職位高低而有所不同。
解決下游資訊不對稱 另類經濟創議價實力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指出:「工人的三大法寶是工會、工黨及合作社。」創立工會是為了捍衛勞動條件;而成立合作社則能進一步創造另類經濟。
長期關注技術社會與勞動議題、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師鍾宜杰指出,建築工程有非常多的發包層級,從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師、設計公司、設計師、中游的統包工程公司、到最底層才是各工種的工人。在這個複雜的系統中,工人經常不知道自己是在為哪家公司工作,因而無法掌握承攬案件的詳細資訊。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工資當然就容易受到剝削。現今的工程界,僅會以行情來給付工資。勞方對於工資行情的形成與議價,並不具有談判的籌碼,甚至連談判的機會都沒有。
建築業的技術工雖然還沒有成立合作社,但是「準合作社」形式已經在業界行之有年,只是尚未制度化。具體而言,設計師、木工通常會有自己的工班,當某一工種缺人時,工班裡的工人通常會推薦自己的徒弟或是同業前來支援,形成另類的合作關係。
這種相互支援、互通賺錢機會的模式,是建築工人間長久的默契,雖然是成形於工人之間為了生存而產生的人際網絡關係,但也剛好符合了合作社的團結精神。
「工人其實沒有什麼本錢,團結就是最大籌碼。」鍾宜杰指出,勞工能在成立合作社之後減少被上游的層層剝削。此外,由於網路資訊發達,消費者越來越容易透過網路詢比裝潢價格;建築與設計工程公司同樣也在面對市場長期的削價競爭,這些因素都會導致施工品質參差不齊。若合作社能成為勞動的普遍形式、工人不是個體戶而是在合作社裡,建商、大型系統傢俱公司、設計師等上游產業就必須尋求合作社的派工,而非個別勞工。團結模式一旦成形,工資的談判空間自然就會提高。這種模式對於工程的上游也有好處,他們雖然不是掌握自己的工班,但是同樣可以在不同的合作社之間挑選自己信任、合作愉快的對象。如此不僅可以穩固工資、有效提升勞動尊嚴,在良性競爭下,工程品質也將提升。
日本的合作社多以社區為單位來服務,實施「產業六級化」(註3),從被忽視的農業,到少子化的老人安養問題所衍生的照顧勞動服務,再擴及社區送餐、孩子托嬰等,透過各類型勞動合作社的運作服務民眾的「食衣住行育樂」及「生老病死」。日本民眾深耕的合作思維與共同行動力已經有效紓緩政府處理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問題的應接不暇。
義大利政府會引介建築、板模等建設工程勞動合作社至其他歐盟國家工作,積極替此類勞動者爭取工作機會,增加收入,提升其生活水準。
合作社制度無法「錢」進 弱勢經營難上加難
「想在臺北都會區讓原住民年輕人有工作機會。」台北市原住民理貨勞動合作社(以下簡稱北市原民理貨合作社)負責人黃金鵬說道。91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給予原住民合作社為期六年的免營業稅優惠政策,北市原民理貨合作社於同年成立,希望憑藉原住民先天的體力優勢開展理貨運輸業,起初有十幾位社員,部分社員因收入低而另求他職,現僅剩六位。
黃金鵬表示,成立之初希望能承攬政府標案,因為資金周轉等原因被拒於門外受挫。標案常歷時一、兩年,這段空窗期,生活開銷將無從支付。因此,後來轉為提供宅急便的形式,例如與百貨公司服飾專櫃合作宅配事宜。「這一兩年台灣景氣不好,我們配送的件數也更少。」現在的客戶多為熟客。黃金鵬認為,台灣政府不像國外對於合作社有完善的規劃與協助,管理辦法並不成熟,「合作社在台灣只不過是舶來品。」
許多勞動合作社是由弱勢團體組成,政府應提供工作機會、法律保障、財務支援與借貸等資源協助,否則在財團價格戰之下常難以生存。「畢竟都是弱勢,能拿出來的資金也都幾百塊、幾千塊。」黃金鵬表示,政府在96年時停止免營業稅的優惠,讓他們的經營更加艱困。
鄭中睿表示,國外的勞動合作社普遍有政府力量支持,台灣目前的制度則十分不友善。國立台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梁玲菁指出,合作社並非公司,是社員互助的團體,但政府仍用公司的標準對合作社課稅,使他們面臨「三重課稅」(註4)的困境,第一層是營業稅,第二層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三層是薪資與股息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際間的微型融資與微型企業,沒有一個國家排除合作社。」梁玲菁指出,台灣微型企業的定義是5人以下,而成立合作社卻需7人以上,無法使用「微型融資貸款機制」。勞動合作社多為勞力密集產業,不僅社員少,資金取得也較為困難,鄭中睿指出:「會組勞動合作社的人,大概個人的經濟條件都不太好,也可以理解銀行不太敢貸款給他們的原因。」
反觀國外的合作金融不僅推展有方,許多國家也都透過協助合作社運作來解決失業問題。如十分重視合作社的義大利,給予勞動合作社低利貸款及免稅優待,並給予身心障礙者更廣的免稅範圍。
梁玲菁指出,比起一般受僱工人只需自行負擔70%的保費,合作社社員是100%自保,也造成部分有意願者對於成立合作社望之卻步。目前應對之道是讓社員自己到工會投保,未來,若能聯合全台灣的勞動合作社成立工會,將是相對可行的解方。
「這都要回歸到政策法規對合作社是不是有利。」 鄭中睿指出,政府於104年《合作社法》修法後,已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期望協助合作社的發展,但至今尚未注入資金。葉昭宏回應,由於民間所想要的和政府有能力提供的金額規模落差極大,對於基金用途也尚未達到共識,目前正在尋找折衷的方案。
合作火苗待點燃 討論開啟組織工作
在現今經濟制度的結構中,出資者掌握資訊與利潤,下游(層)的工人僅能被動地接收工作,「生意是上頭給下來的,」鍾宜杰表示,勞工彼此間被切割,自然不易組織。
美國麻薩諸塞大學阿默斯特分校(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 USA)博士候選人黃國治指出,國外經驗資料顯示,合作社的經營效率沒有比一般公司差,不該處於目前這種弱勢。他觀察到這與文化背景有關。台灣的企管雜誌都在教育、激勵大眾成為「好員工」,主流媒體中也遍尋不著勞動合作社的相關討論。可得知雖然台灣一般的企業管理文化較科層化,大眾卻較能習慣,可見得台灣在捍衛平等協商的勞權教育方面仍十分不足。黃國治直言,從工會被打壓的現況即可得知,員工挑戰老闆的權威仍是禁忌,而合作社的本質則是「容許勞工自己思考整個企業該怎麼運作」。
「台灣在「合作」的人本教育上其實是耕耘不夠的。」梁玲菁認為,組織合作社之前最重要的是彼此擁有共識。北歐國家從幼兒教育便開始帶入友愛、平等、自由、誠實、互助等觀念;法國教育也從小即導入合作觀念。現階段基礎教育來不及落實,可先由勞動者先成立討論會,凝聚對於成立合作社的大小事務的共識,必要時可請專家學者一同參與討論。從認識到組社,討論不能間斷,否則長期營運很容易淡化初衷。
江一豪指出,多數勞工通常只有「團結在老闆之下」的經驗,對團結的想像不夠全面。一起工作的夥伴,不一定有找出管理彼此的方法或共識。江一豪長期思考合作社實踐的可能性,「集體運作應該是要容得下各種聲音的。」他認為合作社也需要知識份子的投入,提供自我管理框架等工具,達到與一般公司相同的規格,納入營運所需的財務、行銷、法律領域等人才。「資本不需要休息、再生產,然而勞動力需要。勞動力應被善待,而非被當成商品來賤價買賣。」
註1: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原屬於社會司,因民國102年社會司歷經組織改造,由現在的衛生福利部分走社會司中有關社會福利的業務,其餘的單位轉為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因法案目前仍停留在立法院,故只能保留「籌備處」的名稱。
註2: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原屬於社會司,因民國102年社會司歷經組織改造,由現在的衛生福利部分走社會司中有關社會福利的業務,其餘的單位轉為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因法案目前仍停留在立法院,故只能保留「籌備處」的名稱。
註3:
第一級(產業)X 第二級(產業)X 第三級(產業)=產業六級化
註4:三重課稅,第一層是營業稅(除部分與社會福利、照顧勞務有關等合作社得以免除),第二層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三層是薪資與股息(若有剩餘分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