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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0期
2019-05-01

【專題記者林莉庭、徐卉馨、吳佩容、范莛威綜合報導】2019年3月,宜蘭南方澳的漁民捕獲一隻大白鯊,並經解剖發現其身懷十五隻幼鯊。消息一出,大部分民眾將砲口指向漁民,批評漁民不應捕撈大白鯊,發現鯊魚懷孕應立即放生,認為將鯊魚帶回漁港不合情理。然而,此事看在漁民眼裡,卻有說不盡的無奈與苦衷。

搞不懂混獲 漁民與環團的對立

大白鯊一事引發社會抨擊聲浪,其中常見的批評如「漁民愛捕、故意捕大白鯊」、「為什麼不放生」,類似言論可能源於未充分理解漁民捕撈行為。海洋漁業的運作過程無法隨意放生,漁民最常使用的漁法為延繩釣,在浮球中串起多個釣鉤,待魚鉤沉入海中數小時,再拉起繩索查看上鉤的魚類,若意外捕起非目標魚種,便是「混獲」。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教授莊守正表示,延繩釣漁法經常導致混獲,「延繩釣的主漁獲是鮪魚,但經常會混獲海洋哺乳動物,如海龜、海鳥、鯊魚等。」

大白鯊事件中對漁民的質疑,亦不乏環保團體(後簡稱環團)的聲音。社團法人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執行祕書許馨庭說:「當下就會有很多人都覺得是漁民的錯,因為你那樣弄,所以牠(大白鯊)就掛了。」許馨庭解釋,許多人認為漁民是故意捕撈,環團也誤解漁民貪圖魚翅,但其實漁民並無違法,亦非有意捕撈大白鯊,而因誤會而生,都將加深彼此的對立。

「漁民跟環保團體產生對立,是因為彼此沒有互相理解或良好溝通。」許馨庭表示,如同此次的大白鯊誤捕事件,部分環團在推廣保育時,會運用許多管道和政府溝通或陳情,相較之下卻與漁民實際接觸較少,因此有時會對漁民實際捕撈的規定和作業方式不太清楚。

南方澳漁港停泊著大小不一的漁船,出海距離和目標魚種皆不同。 圖/林莉庭攝

政策複雜多變 盼能落實宣導

漁民出海捕撈,偶爾會混雜預料外的魚種在網中,若其中有保育類魚種,多數船家因經濟價值低,並不會帶回港口,從事魩鱙漁業的漁民周采蘋說:「捕到反而是一種困擾,隨便帶回來還可能被罰錢。」台灣政府列入保育類的魚種數十種,但此清單幾乎每年都會因環境調查、國際法規等多種因素產生變動,因此,漁民能否即時得知並更新保育魚種的資訊,也是一大難題。

周采蘋與林濬淯為捕撈魩鱙魚的漁民,在休漁期時則以經營飲料店作為副業,維持生活開銷。 圖/ 吳佩容攝


針對漁業署實施的限漁措施,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邵廣昭說:「針對不同的漁法、漁具、魚種、漁期、漁區的管制,或總量管制,限捕也是限漁的一種。」漁業署目前公告二十種禁捕的鯊魚及魟類物種,在細部管制方面,漁法、漁具規範易導致混獲的刺網和拖網,並對不同種類的漁業,訂出各自特定的漁期、漁區。以魩鱙漁業為例,管制內容包括:總容許漁獲量、作業漁場至少要距岸500公尺、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選定連續3個月為禁漁期。

在捕撈過程中,漁業署亦規範特定漁業需填報漁撈日誌,並安排海巡及漁政機關人員登船檢查,或指派觀察員隨船。根據《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漁船回港後,也需將漁貨過磅登記,以利掌握總漁撈數量。

即便漁業署有公告許多規範,但周采蘋說:「其實很多老一輩的都不認識字。」因此當政府有新的清單或政策公布,若只貼在漁會的布告欄,絕大多數漁民不會想到去看,一定比例的漁民因不識字,甚至連看懂都有困難,且漁會辦公和漁民回港時間常會錯開,許多漁民清晨出海,直至凌晨方才回港,根本無法進入漁會查看布告欄的內容。長期從事漁人紀實攝影的南方澳當地居民黃致鈞則認為,或許政府政策應再多加強宣導,而非只採用紙本,否則容易流於形式。

從事漁人攝影的黃致鈞,相當關注漁業議題,同時也在南方澳經營家中的雜貨店。 圖/ 范莛威攝

法規與實務落差 學者、政府、漁民三方溝通

在維持生計和海洋保育之間,漁民難以取得平衡。周采蘋表示,他們一年中有兩次休漁期,分別是五至八月和十一至隔年一月,捕撈小卷與透抽的漁民楊美玉點出休漁的主因:「因為東北季風增強不能出海作業。」黃致鈞補充:「我休漁了三個月,那我三個月的那些支出、我的收入怎麼辦?」政府於休漁期間會提供補助,但並不一定足夠。

楊美玉說明,因聘請領月薪的外籍移工,無論有無出海,船員一個月的薪水加起來共需支付高達二十幾萬元。據《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國內港口休漁日數若在一百二十日以上,而船的噸位數越高,則休漁的獎勵金額也愈高。然而,請領休漁補助三個月僅共四萬塊,在仍須負擔人事、器具維修等費用的情況下,明顯不敷成本。

整理著冷凍好的漁獲,楊玉美專門捕撈小捲和透抽,一趟出海可能就要二十幾天。 圖/吳佩容攝


漁民自身其實會察覺每年漁獲量的改變,進而及時調整捕撈方式,然而有時政府當下無法掌握這些細微的變化,楊玉美說:「他們(政府)只知道訂法,不知道漁民實際操作,這很嚴重的。」因此,政府需透過專業學者制定相關政策,而學者多透過數據和資料進行分析研究,但周采蘋也說:「學者10個裡面可能只有1個上過船,但他也不是一直在船上,有時候並不是學者講的都是對的。」   

對於漁民反應政府法規不符合漁港實際的工作情況,邵廣昭表示,一旦頒布法令,各地區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需藉由研究各地漁業資源變動的情況,或找出統計資料有誤之處,以點出政府與漁民對海洋保育認知的差異。他也認為,漁業資源變化不定,政策難以短時間做出相應修改,「有時候資源的變動,我們沒有辦法掌控的。」

一味責怪政府法規訂定不完全,或質疑漁民是否有海洋保育的觀念,對現況沒有幫助。許馨庭認為,「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要永續你必須先給他(漁民)一個可以永續的環境,你要給他好的產業。」政府需真正了解漁民的需求,而漁民和大眾也需吸收更多的保育觀念,如此才能達成良善的保育循環。
與漁民建立關係 將環保扎根於無形

實際漁業捕撈情形的數據分析,是政府規劃魚類資源管理的根基。目前研究人員收集保育魚類的資料,尚有賴漁民在捕撈當下、回港卸魚時據實回報的數據。然而莊守正表示,目前收到的通報仍為少數,他更進一步點出,漁民常因政府規定的罰則而心生戒備,傾向隱匿不報,保育法規反而成為獲取數據的阻礙。

對於研究團隊實地訪查的作法,莊守正解釋,團隊內有三到四位成員,一個月至少走訪漁港兩次,並配合漁船進港卸貨的時間,也與當地漁民熟識。團隊查看過磅後被拍賣的漁貨,並試圖與買家協商,留下魚骨以利後續分析。經此所得的數據,提供預測未來魚類資源的豐缺情形。

為增進漁民對海洋生態保育的理解,漁業署也會定期舉辦推廣或研習活動,並邀請研究海洋生態的教授演講、宣導保育觀念。莊守正分享演講時漁民的反應,他認為必須傳達出對漁民生計的重視,「你要先讓漁民感受到你的關心,我今天來是為了你們的未來著想的。」試著站在漁民的角度思考保育的重要性,不僅能提升宣導的效果,也能促成學術研究人員與在第一線工作的漁民相互了解。

邵廣昭則認為,漁民會向漁業署反應意見,但時常以漁獲量為考量,缺乏重視漁業資源越來越少的問題,「漁民站在他的觀點,不是保育觀點,想爭取漁權抓最多的魚,抓最大的魚去賺錢,這跟保育就是不同方向。」對此,他認為需要再教育漁民以增進保育意識,他也建議政府應落實管理職責、輔導漁民轉業。

至於對保育相關法規反彈的部分漁民,莊守正回應,當初訂定法規便經過政府、學者與漁民等各方充分溝通、協商,經過審慎評估的法條不應任意修改,他也指出,台灣現行法規並非僅以《華盛頓公約》為準去訂定,還會考量環境實際的情況因地制宜。因此,不該由於少部分漁民的反彈,便修改法規,仍應致力讓漁民遵守已整合各方意見的規定。

註:《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為1963年簽訂的公約,確保各國動植物的交易行為不影響到物種的延續,將物種以危急程度分為三等級的附錄,而因簽署地點在華盛頓,故又被稱為《華盛頓公約》。

漁船上掛著集魚燈,是漁民夜晚出海的捕魚工具,使用高亮度吸引如小卷、透抽等魚種聚集。 圖/ 林莉庭攝

永續再教育 沒有人是局外人  

莊守正也解釋,許多人認為漁民不能捕撈保育類魚種,進而誤會漁民不遵守法條、為自身利益濫捕。「一般人覺得保育類動物不能抓,實際上這是嚴重的誤解。」他分析當前法規,並非所有保育類魚種皆不得捕撈,漁民根據法規行事,卻常因大眾不夠了解更細緻的規章,而徒然背負罵名,他嘆道:「我覺得現在整個社會的氛圍,對漁民是有一點敵意的。」

消費者的保育意識漸增,但若不理解漁民使用漁類資源的方式,易造成雙方對立,且難以真正對保護漁類資源產生助益。長期關注漁業現況的漁鋪當家劉祖源強調,教育消費者很重要,他會向顧客說明漁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我會跟客人說這怎麼抓的。」邵廣昭已推行十年的《海鮮指南》,也自需求端著手,提供民眾選購海鮮並兼顧資源永續的原則。

劉祖源指出,有些人去到漁港,看到有鯊魚就拍照上網撻伐,類似的資訊隨時間愈發堆積,最後造成訊息片面化,使得更多人對於漁業產生負面觀感。他說:「整個社會的觀感經過報導之後,好像漁民就貪得無厭,非常慘,那我覺得這對漁民是不公平的。」莊守正觀察到許多漁民受到報導影響,只要看見有人拍照便非常緊張,甚至產生反感,深怕再度引起一片罵聲,「每次這個新聞一po的時候,漁民就好像胸口被射了一支箭一樣。」

未經全面了解各方難處便妄下定論的資訊,積累成漁民身上難以撕除的標籤,也加深漁民與大眾的隔閡。「我一直認為保育跟漁業,是可以同時存在的。」莊守正建議,作出評論前也應不忘站在漁民的立場思考、聆聽漁民的想法,唯有多方包容才能減輕衝突對立,也才得以立基在保育的共識之上,使漁業資源能永續發展,並確保漁民生計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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