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大學報

【專欄】防護噴霧在台合法 各國則標準不一

2016/11/30 23:59:17

【記者李恩台北綜合報導】內政部警政署16日舉辦記者會,宣布將把防護型噴霧列為員警裝備,在降低傷害的同時,保護員警的執勤安全。根據衛生福利部18日公布的「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民國104年共有1萬454位性侵被害人,其中有6557位學生,可見自衛性武器的重要。

防護型噴霧多以辣椒水為主,在家即可自製。在發生危險時,可於三至四公尺外刺激對方眼睛並致呼吸困難,以達到嚇阻效果。防衛器材業者表示,防護型噴霧多在重大社會事件後銷售量大增,且八成消費者為女性。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第一項,民眾面對不法侵害所做出的防衛行動不構成違法。律師解釋,防護型噴霧可合法自製,但僅能在自衛時使用。

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能合法販售、使用防護型噴霧,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規定,公民可在自衛的情況下合法使用,另有九個國家明文規定「非警備人員不得攜帶使用」。今年1月29日,一位17歲的丹麥女性用防護型噴霧攻擊性騷擾男子,卻反被警方處以罰金500丹麥克朗(約新台幣2282元);但今年2月時,香港爆發警民衝突「旺角事件」,港警卻使用防護型噴霧攻擊、嚇阻抗議民眾。可見各國對防狼型噴霧的法律規定,以當局政府認定的傷害性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