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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性平意識的堡壘? 性平會專業與獨立問題待解
專題
第1746期
守護性平意識的堡壘? 性平會專業與獨立問題待解
2021-04-14
【專題記者林子頊、吳季柔、徐宇昕、王崴漢綜合報導】「真的有人把我當受害者嗎?大家知道我是當事人,可是沒有人在意我是受害者。」國立政治大學學生Felix(化名)說道。Felix大一時在學校宿舍浴室遭人偷拍,事發當下,他馬上報警,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也接獲通報。原本Felix以為,事件能順利落幕,但性平會消極的處理態度,如同在他傷口上灑鹽。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Christine(化名)曾在校內研究室被性騷擾,案件進入性平會處理後,調查和懲處結果讓他苦等半年。調查期間,Christine因需與加害者繼續共事而備感焦慮,更影響課業表現,他曾向性平會提出更換實驗室的要求,最後卻石沉大海。「性平會對我來說是糟糕的單位,那時候有跟我說需要學業救濟、行政救濟等儘管跟他們提出,但我提出之後他們就不認帳。」性平會以性別平等為名,理應成為守護校園性別平等的防護罩,然而規範性平會建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卻多有疏漏,如委員需具備的「性平意識」缺乏明確定義,難以確保委員的專業性。性平會非但無法保障案件當事人,更淪為當事人口中惡名昭彰的組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注重校園性平議題,推廣性別教育的同時也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性平案件。 圖/王崴漢攝<b>性平會有名無實 難守護教育初衷根據《性平法》第六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設置性平會整合校內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升校內性平意識。性平會也須調查和處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擔負「輔導」與「保護」責任,提供申訴者心輔資源與保護措施,用教育取代嚴懲,讓被申訴者能從錯誤中學習改正。相較外部的司法機關,校園性平會應提供被害人更多陪伴與協助,支持學生爭取權益,並降低案件對學生生活的影響。此外,校方有責任委請醫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當事者相關救濟管道。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曾擔任調查委員,他指出性平會調查過程常遭遇困難,如委員缺乏司法調查權、判決結果易受質疑,但他仍反對將《性平法》併入《性騷擾防治法》,因《性騷擾防治法》旨在以民、刑事罪責約束大眾,而非提升全民性平意識。林秀怡說:「不管是行為人還是被行為人都可以繼續受教 。」他認為《性平法》的功能是保障受教權,在懲罰外,更多的是諮商輔導,給予再教育的機會。然而仔細探究各項性平個案,現行大專院校性平會錯誤百出,如開會流程混亂、委員發言不具性平意識、審判標準不一、行政人員欠缺專業度等事件層出不窮。理想的性平會應當是一張溫柔的保護網,接住破碎與混亂的靈魂;如今無完善制度的性平會卻像是捕獸夾,令當事人在審問中遍體鱗傷又無處可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處理性平案件時,理當扮演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角色,然而在性平委員專業性不足的情況下,當事人常求助無門(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b>性平會漏洞百出 從何填補?「他們(性平會)處理方式一直都是幫學校交作業,很會交作業的單位。」Christine評論性平會未發揮影響力,只是做做樣子、敷衍了事。根據《性平法》規定,性平會成員須具備性平意識,但性平意識卻不易衡量,且性平會全權由學校辦理,在複雜的教育體系下,學校常受利益、權勢關係左右,衍生許多問題。名義上獨立的性平會宛如「傀儡組織」,不禁讓人懷疑其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一:「性平意識」判定標準模糊《性平法》除劃定性平委員男女佔比外,也規定學校得聘具有性平意識的各領域委員。但校園性平案件樣態多元,性平意識因應時代轉變也有不同發展。每個人認定性別平等的價值不盡相同,且性平意識也不具判定標準,導致許多調查委員在審問當事者時用詞不妥或態度不佳,顯得不重視性平事件。向Christine求證調查情況,他回憶道:「我不記得第三個性平委員的身份背景,因為他整場(調查會議)都在睡覺。」「性平委員有權力,不代表他們有足夠的性平意識去施展這個權力。」曾任政大性平會教師代表的李淑菁於「獨立評論@天下」發表文章,指出在某些學校,性平委員不曾接受任何相關課程或訓練,恐有不適任的問題。在時代變遷下,個案牽扯同志或跨性別已不足為奇,不過,性平會相關人員大多為四、五年級生的教授、職員,若事前無需經過培訓,面對較陌生的多元性別議題,他們真的做好準備了嗎? 隨著時代推進,性平意識過去只強調兩性平等,近年也開始擁抱多元性別。學生若為同志或跨性別,校方理應尊重差異,消除一切歧視行為。圖為一對跨性別伴侶。 圖/王崴漢攝問題二:性平判決由校方主導 公正性存疑大專院校性平會由熟習校內文化的校方辦理,需設置5至21位性平委員,其中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具性平意識的相關人士加入性平會。性平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性平會議,若發生性平案件,則會組成三人調查小組介入調查。《性平法》規定性平委員需具有當然委員(註1)、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學生代表,理當能廣納各方意見,使性平會運作更具正當性,卻有許多學校考量校譽、學校風氣而影響個案判決結果。曾就讀長庚大學的跨性別學生吳宇萱,因性騷擾案件行為人正是學務長,校方為推諉責任有影響性平會決策之虞,恐失公平。註1:大學性平會當然委員主要以校長、學務主任擔任政府期許校方成為推廣校園性平教育的領頭羊,於學校單位下設性平會。然而,在利益衝突之下,學生權益往往成為待宰羔羊。南部某私立大學性平會學生代表阿杰(化名)無奈表示校內性平會形同虛設,「雖然採共識決,但我們學校個案判決通常都是校長決定結果,也不太理會調查內容。」阿杰補充,私立學校招生不易,為了避免校譽受損,判決及懲處結果常受學校利益左右,「我們學校曾有個案是加害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學校沒有顧慮他的精神狀況,只為了給媒體交代,就直接給他兩支警告。」問題三:第一線人員專業度未能確保《性平法》明定性平會委員須具備性平意識,其中卻不包括專職處理性平會相關業務的承辦人。當校園性平事件發生,承辦人代表性平會,身處接觸案件當事人的第一線,倘若承辦人不具性平意識,恐怕會是當事人另一場惡夢的開始。「唉,麻煩死了。」這是Felix執意要提報性平會時,承辦人脫口而出的話,當時的場景,他至今仍歷歷在目。Felix遭遇偷拍後,承辦人及校安中心的教官擔任聯絡窗口,由承辦人負責聯絡調查委員召開會議,而教官則協助Felix跑後續流程。「因為我是男生,好像沒有人很在意這件事情(偷拍案)。」Felix指控,教官聽完事件經過,當下的反應令他感到不適,教官以戲謔的口吻說出「如果你(Felix)剛好也喜歡男生,說不定你們可以在一起啊。」以及「你是男生你幹嘛不打他兩下就好了?」等脫序言論。 Felix在學校宿舍浴室遭人偷拍,但通報性平會的過程不受重視,對他造成二度傷害,而學校也無法讓被申訴者搬離宿舍,使Felix生活在恐懼之中(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問題四:培訓資源供不應求 專業人員數量不足 事實上,為培育協助性平會調查案件的專業人員,教育部須依《性平法》辦理培訓課程。課程共分初階、進階、高階與精進四階段,學員完成進階培訓取得證書後,才可成為調查專業人員。教育部同時搭建調查專業人才庫,各級學校根據名單聘請校外委員進入調查小組,提升小組調查知能。然而,瀏覽「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開課公告,上回初階培訓於民國108年8月開課,換句話說,最基礎的培訓課程已逾一年半未辦理。臺大性平會學生委員黃脩閔表示,他雖然對課程相當感興趣,去年上任後卻遲遲未能一探究竟。同時,每階段課程設有人數限制,初階限定百人參與,高階則以40名為原則。對此,政大性平會學生委員許人友表示,課程基本上一開放即額滿,反映資源供不應求的現象,也造成法律上實質取得調查資格的人才寥寥無幾。問題五:校方過度依賴外部專家 調查費時費力誘因低當前由於多數校內性平委員不具調查身分,也缺乏相關調查經驗,性平會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多仰賴校外專家。性平法上路初期,校內委員大多不熟悉調查工作,理應交由教育部積極培訓校內調查委員。林秀怡過去擔任多起案件的調查委員,他回應:「現在校內委員專業或經驗仍不足的情況下,先由校外專家帶領還沒有調查經驗的校內委員。」若傳承順利,學校就不需過度仰賴校外資源,得以回歸性平會校內自治,同時又不失專業性。此外,林秀怡提到當事件提報性平會,校方需在兩個月間找到合適的調查委員,而委員得在訪問完所有當事人後完成調查報告書。「其實接案訪談、寫調查報告,是高專業、勞力密集的事情。」林秀怡坦言,費時費力的調查過程使他倍感壓力。性平案件調查過程繁瑣且不支薪,委員甚至需承擔當事人因不滿判決結果而提告的風險。在高壓環境又無誘因的情況下,除了熱忱外,性平專家幾乎沒有任何動力繼續接案調查,導致願意投入調查的專家數量持續減少。<b>擴編學生委員席次 廣開資格認證大門若要改善性平會過度依賴校外專業人才的現況,應先提升校內性平調查的能量。而調查人才資源不足的大洞,或許能以擴增資格認證的方式補足。政大前學務長蔡炎龍指出,校內有多位教授專精性別研究,專業程度甚至足以勝任培訓課程的指導老師,卻仍須受訓,「他去上課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這些就是他的專業,但反而這樣(不去上課)的話他就沒有證照資格」。他建議,政府應開放更多元、彈性的資格認證管道,改善專業人才庫無法廣納性別專家的窘境。李淑菁則提出增編學生委員席次的看法,若能賦予對性平有興趣的學生更多權力,提高學生在性平會席次的占比,不但能減低教師委員的壓力,也有效提升性平會品質,「因為學生從小到大性平意識普遍比四、五年級高,學習過程中一直在接觸性別,也比較了解學生文化。」他補充,若擔心大學生難以主導調查,也可以讓具備更充分經驗與專業的碩博士生擔任主力。黃脩閔同意當前有許多學生關注性別議題,他認為學生能彌補師生兩端生命經驗的差距,「老師們有的已經脫離學生身份滿久,可是學生可以直接告訴你哪些事情會對學生產生壓力、哪些事情會對學業產生影響。」<b>組織偏重調查 推動性平教育成空談解決了性平會成員的問題,難道就能提升校園性平意識嗎?擋在學生與性平會間的濃霧會因此散去嗎?實際上,《性平法》不僅規範性平會須受理案件,同時,也必須落實性平教育,辦理相關活動。然而,許多承辦性平活動的行政人員業務繁重,而性平案件又需在時限內結案,性平會無力辦理更多活動。黃脩閔認為,學生應有權利知曉性平資訊,包括如何事前預防案件發生,以及可尋求的救濟管道。校園性平會應從根源建立性平意識,「不能總是處理後端願意進來(申訴)的事件。」多數受害者遭遇性平案件前從未聽過性平會,而一般學生對性平會的想像往往只能從去過性平會的同儕口中建立,性平會宛如隱身濃霧中的高塔,不易觸及。距性平會撥雲見日還要多久?也許有一天,學生不用再迷惘、無助地隻身闖進濃霧,他們的恐懼得以安放,也不必在晦暗的角落獨自哭泣。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校內並未落實推動性平教育的初衷,使得學生並不了解性平會業務,導致發生性平案件時學生更無所適從(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
性平案遭批判定不公 性騷擾標準模糊掀議
校園
第1742期
性平案遭批判定不公 性騷擾標準模糊掀議
焦點
2020-12-31
【記者甘媄心綜合報導】民國109年12月25日,臉書(Facebook)社團「NCCU政大學生交流版」出現一則貼文,內文控訴系上兼任教師性騷擾研究所生,當事人於6月向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檢舉,但當事人認為此案的調查報告卻多採用加害者言詞為判定基準,處理有失公正,故發文揭露事實。 民國109年12月25日,臉書(Facebook)社團「NCCU政大學生交流版」出現貼文,內文控訴一起性騷擾事件,貼文引起校內學生關注、討論。 圖/甘媄心攝當事人、政大學生A(化名)說明,加害者在相處過程中,曾多次以肢體碰觸或言語騷擾,讓他感到不適。此事件不僅一位受害者,而是數位共同舉報。本案最終裁決加害人計小過兩次,需進行心理輔導與修習性別平等課程36小時。然而A控訴,性平會在本案調查報告中,主要採用加害者的言詞,如調查報告結尾寫「然其具有高等學識,且為人積極熱心,若能將之導入正軌,始為教育之本旨」。A也提到,在訪問、調查過程中,沒有交叉辯解;而當加害者在訪談中提出「感情糾紛」一事,委員的訪談重點便轉移,反而模糊原本針對性騷擾行為的討論。A批評,「像是前半段的討論都變得沒有意義一樣。」其後,A提出申復並補充相關證據,但最終學校認定調查程序無瑕疵,以「無理由」作結,申復失敗。A認為,學校也應當把被害人主觀感受列為參考判斷之一,由於事發當下無法即時記錄,恐導致往後申請調查案件時舉證困難。事實上,校園內性騷擾事件的判定標準模糊,多起性平案件判決結果也因此常起爭議。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項指出,「性騷擾」的判定標準為有二,一是以明示或暗示從事性別歧視的言行,二是做出性、性別相關言行影響他人權益的行為。政大性平會學生代表、法律學系學生李科嫻說明,性平會以無罪推定原則來審酌案件並無疑慮,因性騷擾本就難以界定,「也許可以從法院實務判決的見解,檢視校方的處置到底合宜與否。」政大性平會教師代表、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則澄清,性平會處理案件時除組成調查小組、前後訪談所有可能的關係人外,更耗費數小時進行討論,過程相當謹慎。他也強調,性平會不具有真正的司法調查權,能蒐集到的間接證據即是相關人士的說法,「我們明白令當事人不適的言行確實存在,但因程序和規範,我們也必須憑證據裁決。」政大新聞學系副教授方念萱亦能理解性平會兩難之處境,「我完全能夠同理當事者,但仍需要遵守相關規章。」政大性平會學生代表、廣播電視學系學生許人友則指出,36小時已算是較重的處罰,且相較於刑事懲處,性平會存在的目的更是為性別教育。 國立政治大學性別教育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各處室主管、各院推選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 圖/甘媄心攝另外,A更指出,事發過後校方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外,付出行動關心的教師屈指可數。「最讓人寒心的是學校冷漠以待,寄個信關照並不是那麼難的事。」A也建議,性平會委員中應有心理學相關專業人才,「能夠理解加害者、被害者心理問題的委員,比較能有效解決問題。」但劉梅君回應,系所主管在無法確認當事者的意願下,若先主動表達關懷之意,可能會有介入案件的疑慮。「每個案件當事人意願皆不同,有些反而不希望曝光或被注意,系所主管、教師的立場其實很為難。」劉梅君更解釋,作為調查委員,有時可能反被當事人告到法庭上,耗時且風險大,往往讓教師委員感到吃力不討好、裡外不是人,「很多對性平問題有熱忱的老師也不願擔任此職。」但劉梅君也表示,在性平案件中,通常兩方都不會是贏家。但抽離性平會最終判決結果,對A來說,比裁決更重要的是能否得到校方釋出之善意。A嘆道,校方、師長的態度若能讓受害者感到被重視,也能避免同樣的事再度重演。
【專欄】職場禮儀?日揭男女儀容差別待遇
國際
第1719期
【專欄】職場禮儀?日揭男女儀容差別待遇
2019-12-25
【記者陳妍如綜合報導】穿上漂亮的高跟鞋,是許多女孩的兒時夢想。然而,當穿高跟鞋成為義務,你依然嚮往嗎?日本女演員石川優實6月提交連署書至厚生勞動省(註1),呼籲政府禁止企業強制女職員穿高跟鞋上班。然而,前任厚生勞動省大臣根本匠9月時回應,為了因應不同行業的工作性質,他認為企業指定女員工穿高跟鞋屬於「必要的業務範圍」。註1:厚生勞動省(日語:厚生労働省/英語: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簡稱為厚勞省,是日本中央省廳之一,主掌雇用、勞動、年金、健康、醫療、兒童、育兒、福祉、看護等政策領域。石川優實發起的連署運動名為「Kutoo」,是從2017年在全球各地興起的反性騷擾運動「Metoo」延伸而來,與日文中的「鞋子(kutsu)」以及「苦痛(kutsū)」諧音。據《商業內幕(Business Insider)》報導,石川優實在3日召開的記者會上,批判職場中男女性在儀容規定上受到的差別待遇,「穿高跟鞋本來是為了愛漂亮,但不顧個人的喜好、將穿高跟鞋的規範強加於女性身上,這是對女性的侮辱。」穿高跟鞋已證實對健康有害、也容易降低工作效率,然而許多企業仍將此視為「職場上的禮貌」。神戶大學學生長嶺亞美則解釋道:「我不覺得這是種禮貌。但不知不覺中,在工作場合穿高跟鞋的習慣已根深蒂固。」 部分日本企業會強制女性上班時必須穿著高跟鞋,其中3至5公分的鞋跟被認為是最具職場禮貌的。 圖/取自PhotoAC事實上,日本的女大生從大學階段開始,就逐漸被形塑「穿高跟鞋才禮貌」的原則。在學校正式場合如始業式、畢業典禮等,師長也常鼓勵女大生穿高跟鞋。金澤大學學生大倉朋子提到,她曾在學期初的開學典禮時換上高跟鞋,「因為我平常沒有這個習慣,所以要特地穿高跟鞋的時候,真的很辛苦。」更有許多求職中的女大生,必須穿著高跟鞋到處奔波找工作,「如果不穿高跟鞋,面試就會落選」的觀念使她們必須承受更多身體及精神上的壓力。廣島大學學生篠原理奈解釋,雖然大眾認同穿高跟鞋會造成不便,「但這已經成為求職時的既定習慣,如果沒有遵照的話,獲得工作機會的可能性也許會降低。」「Kutoo」運動持續延燒的同時,企業「禁止女性戴眼鏡」的規定也造成軒然大波。不少女性質疑,為何企業以「觀感不佳」為由規定女員工不可配戴玻璃眼鏡,然而同樣的限制卻不適用於男性?兵庫教育大學學生寺西圓提到,自己曾被要求出席學校正式場合時應戴隱形眼鏡,「我覺得不應該以外在打扮來認定一個人的形象,這對我而言很不方便。」來自台灣的筑波大學交換學生劉怡萱則表示,日本社會對女生的打扮存在許多台灣人難以想像的潛規則,「她們穿高跟鞋、戴隱形眼鏡是為了迎合社會價值觀,希望能展現出『女子力(註2)』。」為配合日本的習慣,有近視的她也在參加學校的國際學生交流會時,特地改戴隱形眼鏡,「總覺得還是要入境隨俗。」註2:「女子力」一詞來自日文,主要指生理女性從內在到外在,對妝容、時尚、品味及人格特質的追求(如溫柔、美麗、優雅等特質)。 日本企業多要求職場女性不可配戴眼鏡,但對男性卻沒有大多沒有限制,差別待遇引起極大爭議。 圖/取自PhotoAC針對女性在職場的種種不平等待遇,日本政府計劃於2020年6月推動《女性活躍暨性騷擾規制法》,而厚生勞動省也預定在年底前詳細制定與該法相關的性騷擾禁止事例。對於「禁止女性戴眼鏡」的規定,現任厚生勞動省大臣加藤勝信則給出正面回應,「從事同樣的工作時,男性可以戴眼鏡、女性卻不行,這與《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的理念背道而馳。」然而,厚生勞動省11月所列出的性騷擾禁止事例中,卻沒有包含服裝、儀容的規定。由於日本的求職季即將到來,促使「Kutoo」連署發起人石川優實在3日時提出緊急連署書,要求政府立法以改善企業對女性儀容的不合理要求。石川優實在記者會上解釋,媒體不斷向求職中的大學生宣傳「職場禮貌」的儀容打扮,在學校也被「求職禮節講座」所規範,「學生的立場相對弱勢,要求他們承擔風險、爭取改變是不容易的。」石川優實說。目前,日本的職場文化對女性的儀容規範仍存在不友善之處,她希望政府盡快採取法律措施,讓各方媒體和教育機構不再灌輸學生帶有偏見的價值觀。
【社論】性騷擾申訴管道形同虛設 求助無門的窘境何時能解
校園
第1712期
【社論】性騷擾申訴管道形同虛設 求助無門的窘境何時能解
2019-11-08
日前,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學姊」黃瀞瑩遭市府顧問劉嘉仁言語騷擾的傳聞甚囂塵上,據《鏡週刊》報導,騷擾事件早在9月初發生,劉嘉仁為協助柯市府籌劃區域立委選舉事宜,多次於下班時間傳訊息給黃瀞瑩,訊息內容除必要公事,另有多次的噓寒問暖、生活叮嚀,令黃瀞瑩不堪其擾。然而,事發至今已過兩個月,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才終於在10月31日的北市府總質詢上,屈服於市議員的砲火抗議,被逼著表示將介入調查。究竟是哪一套處理程序,需花費近兩個月時間的等待才正式進入調查階段?1990年代中期,性別平等運動於台灣萌芽,一連串性別平等法案亦在往後幾年相繼出現,屢經修訂的各項性別法案看似漸趨完備,實際數據卻不符期待。以公司內部的性騷擾申訴管道為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用30名以上員工之企業必須設置性騷擾申訴專線和信箱、與勞工代表共組申訴處理委員會等四項責任,但從勞動部公布的數據資料顯示,直至2017年,仍有48.6%受訪者表示公司未設置性騷擾申訴專線、49.9%表示公司甚至沒有組成性平委員會。申訴管道本屬第一線防治措施,設置情形卻如此不樂觀,難道性平教育在台灣也是某些政客眼中的「假議題」嗎? 當在校園或職場遭遇性騷擾等相關情況,受害者應按照衛生福利部所制定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流程進行申訴。 圖/取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官網10月中旬,筆者在大學課堂中耳聞一名學妹敘述自己約莫半年前曾因校外人士騷擾,而通報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的案例。據她所述,負責接洽的性平會人員屢次勸她,被騷擾不是件光彩的事,不需宣揚,也多次說出「頭髮應剪短一點」、「別穿裙子穿褲子」等毫無性平意識之言論,當下聽完她分享的同學們無不目瞪口呆,不可置信上述言論竟出自「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線承辦人員口中。令人擔憂的是,政大性平會已不是第一次出包。2017年,政大一名女學生就曾在臉書寫下一長文,描述自己遭受性侵後向校方求助,卻在校內性平會的處理過程中受到二度傷害的經驗。文中提到與她接洽的性平會負責人仍以「受害者沒有保護好自己」的態度處理,著實令人心寒。國立大學的校內行政人員隸屬中央管轄,倘若第一線承辦人員皆以此態度與方式面對被害學生,那政府花費大把公帑設置相關單位的必要性究竟為何?被害學生又該向誰求助,才不至於遭受二次傷害?從職場社會、數據統計再到校園事件,台灣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妥善程度堪憂,除了事件層出不窮的發生,負責處理案件的第一線人員也多次遭人詬病。民國98年,教育部公布的〈 98 年度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訪視評鑑總報告〉中早已將校園性平會「調查之人力不足」或「缺乏專業人力培訓以處理案件」列為亟欲解決的問題之一,但近幾年,多所大學之校內性平會卻還是以人力不足為由,多次遭被害學生投訴並未妥善處理通報案件。已存在近十年的問題仍潛藏校園之中,懸而未解,我們何時才能發現性別議題的嚴重程度未曾緩解,從制度中找出錯誤和漏洞、確實落實性平教育,讓性平教育不再淪為形式上的空談。
【專欄】防護噴霧在台合法 各國則標準不一
新知
第1639期
【專欄】防護噴霧在台合法 各國則標準不一
2016-11-30
【記者李恩台北綜合報導】內政部警政署16日舉辦記者會,宣布將把防護型噴霧列為員警裝備,在降低傷害的同時,保護員警的執勤安全。根據衛生福利部18日公布的「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民國104年共有1萬454位性侵被害人,其中有6557位學生,可見自衛性武器的重要。防護型噴霧多以辣椒水為主,在家即可自製。在發生危險時,可於三至四公尺外刺激對方眼睛並致呼吸困難,以達到嚇阻效果。防衛器材業者表示,防護型噴霧多在重大社會事件後銷售量大增,且八成消費者為女性。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第一項,民眾面對不法侵害所做出的防衛行動不構成違法。律師解釋,防護型噴霧可合法自製,但僅能在自衛時使用。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能合法販售、使用防護型噴霧,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規定,公民可在自衛的情況下合法使用,另有九個國家明文規定「非警備人員不得攜帶使用」。今年1月29日,一位17歲的丹麥女性用防護型噴霧攻擊性騷擾男子,卻反被警方處以罰金500丹麥克朗(約新台幣2282元);但今年2月時,香港爆發警民衝突「旺角事件」,港警卻使用防護型噴霧攻擊、嚇阻抗議民眾。可見各國對防狼型噴霧的法律規定,以當局政府認定的傷害性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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