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用投票決定女人能不能生孩子 ——宗教團體提「8週禁墮胎」公投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9月24日公告,針對「中華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案的「心跳法案」全國性公投,該案要求女性應在八週內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中選會認為該案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此案經中選會公告後,引起各界群起譁然,醫界人士紛紛舉旗反對,甚至台大醫院姜冠宇醫師直接在臉書大罵,認為反墮胎人士想改善少子化,應該去研究母嬰政策,「比要求別人女兒的子宮要有用得多」。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周內施行」全國性公投提案引發爭議,不少醫生認為此涉及醫療專業,不應公投。圖/Unsplash提供八週禁墮胎 等於幾乎無法墮胎彭迦智領銜提案的全國性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意即,原根據優生保健法,女性在懷孕二十四週內,可因特定原因,如:家庭經濟因素、非自願受孕、胎兒有先天性遺傳疾病等,自行決定人工流產,但「中華Shofar轉化社區聯盟」打算將期限壓縮至八週內,也就是說女性懷孕兩個月內,就必須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 此案又被稱作「心跳法案」,反墮胎人士認為,由於懷孕八週即可測到胎兒心跳,因此他們將胎兒視為獨立的生命體,母親無權終止懷胎。然而,根據婦產科醫師施景中所言,8週以下的胎兒僅能檢查心跳、確認胚胎長度是否合理,無法確認胎兒有無染色體異常等重大問題,檢查胎兒有無重大先天性疾病的最羊膜穿刺,都必須懷孕至少超過13週以上才能實施。若根據此法案,就算嬰兒發現先天性疾病也不能施作人工流產。許多網友更質疑,孩子若一出生就身患重病,明明早已檢查出來,卻無法有動作,對於父母孩子難道不是二度傷害? 且許多女性經期並不固定,有些女性甚至是「季經」,三個月來一次月經,即便懷孕,也無法在前八週就發現,更遑論人工流產。也因此,此提案被網路媒體「女性主義有事嗎」嘲諷:「用女人的身體自主權,去換一群男人的理想世界。」 誰的命比較重要,媽媽還是孩子? 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這已不是首次有團體提出「心跳法案」,事實上在國外,墮胎議題一直是各國政府爭辯的議題。今年三月,美國阿拉巴馬州、喬治亞州通過「心跳法案」,其內容為,只要能偵測到胎兒心跳,墮胎即為違法行為,除非當懷孕本身,會嚴重影響到母體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時,母親才可以選擇放棄胎兒,否則即便是因為強暴而懷孕,女性都不能自由墮胎。此法案也引起美國民眾上街抗議,認為有法律限制女性身體自主權,違反了基本人權,也與性別平等牴觸。 「心跳法案」有非常多不合理之處,然而仍有非常多團體一再提出,甚至也有國家同意實施,如此堅持,背後的原因,只為了幫未出世的胎兒爭取人權。然而,此原因最大的癥結點即為,「多大的胎兒,可以擁有人權呢?」以《優生保健法》為例,人工流產應在24週內實施,除了避免傷害母體,24週的胎兒已經屬於獨立個體,即便脫離子宮也有機會存活,以現存法條來看24周以上的胎兒才具有人權。然而,有部份團體堅持只要聽得到心跳就具有人權,甚至成為受精卵那一刻,就擁有人權,胎兒的「人權」爭議也仍未有定論。 不過,暫不論胎兒是否具有人權,或是從何時開始具有人權,孕婦本人是從懷孕那刻,到產子當下,都是具有人權的。該提案明顯未考量女性本身的人權及身體自主權,只以未出世的胎兒考量,似乎有些本末倒置。更遑論,用投票決議他人的身體自主權,這樣的公投提案,讓人不禁懷疑,台灣的人權意識是否面臨倒退。儘管我們無法準確衡量,到底是胎兒的人權比較重要,還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更重要?但可以確定的是,並不能僅考慮單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