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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性侵團體繞校抗議 譴責兄弟會強姦文化
國際
第1755期
美國反性侵團體繞校抗議 譴責兄弟會強姦文化
2021-10-27
【記者李謙謙綜合報導】19日,東密西根大學(Ea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 EMU)反性侵害學生團體(Sexuel Assault/Rape Awareness, S.A.R.A.)在校園四周遊行抗議,為性侵害的受害者發聲,並譴責校內的強姦文化(註一)。他們高聲呼籲學校正視性犯罪問題,希望抵制包庇性侵害罪行成員的兄弟會和姐妹會(註二)繼續存在於校園中。註一:強姦文化是一種社會學理論,意指在此文化背景下,強姦相關行為(包含責備受害者、拒絕承認性暴力造成的危害等)是普遍且正常的。註二:兄弟會和姐妹會是一種以兄弟、姐妹情誼為基礎,具社交性質的校內學生社團。 東密西根大學性侵害抗議團體凝聚多名性侵害受害者,前往兄弟會會館進行抗議,要求他們為曾犯下的罪行負責。 圖/諾拉・林貝羅普洛斯提供反性侵害學生團體社群媒體經理諾拉・林貝羅普洛斯(Noula Limberopoulos)控訴兄弟會極度不尊重女性,「他們將女性看成是一種產品,或者娛樂工具。」他補充,部分兄弟會要求成員「攜帶」女性作為社交派對的入場券,並蓄意提供女性免費、無限制的酒精飲品,在女性醉倒後趁其不備,性侵得逞。這樣的文化同樣發生在姊妹會。林貝羅普洛斯透露,許多姐妹會在入會儀式中,要求成員和兄弟會成員發生性行為。在成員反應遭性侵害後,其他成員會對他們進行言語羞辱,甚至以不夠格為由將該成員踢出姐妹會。也因此林貝羅普洛斯強烈要求兄弟會和姐妹會退出校園。 反性侵害學生團體強烈譴責兄弟會的所作所為,以各種形式表達憤怒,於校園申明自我主張。 圖/諾拉・林貝羅普洛斯提供目前,曾有成員犯下性侵害罪行的阿爾法・西格瑪・披(Alpha Sigma Phi, ASP)兄弟會已於月初和學校脫離關係,但林貝羅普洛斯認為校方應對加害學生施行更嚴厲的停學懲處,甚至從校園除名。林貝羅普洛斯也提到,反性侵害學生團體希望校方積極推動性侵害相關教育,包括訓練相關人員妥善應對性侵害申訴、於校內設置夜間防護措施、宣導安全並兩情相悅的性關係等,才能根除性侵害事件。據《安阿伯新聞報(The Ann Arbor News)》報導,東密西根大學校方於抗議活動後發布聲明,表示性侵害事件是沈重的傷痛,並承諾將維護學生們抗議的權利。 抗議領導者艾比・弗朗西斯(Abbi Francis)認為校方對性侵害事件的預防幾乎沒有貢獻,讓此議題不受重視。弗朗西斯沉重地說道:「一想到每天都有可能和性侵害犯罪者、容忍強姦文化的人一起上學,就讓我感到非常不安,隨時都需要對校園周遭保持警惕,讓人筋疲力盡。」學生凱蒂・摩爾(Katie Moore)表示,校方在此次抗議後,推行了問答式的性侵害防治專案,向學生宣導面對性侵害時的應對措施,並要求所有學生填答。但摩爾認為,校方更應嚴厲懲處做出性侵害行為的兄弟會成員,以維護正義,他說:「或許撤除所有兄弟會、姐妹會並不是最有效的做法,但我認為抗議團體的推動,的確讓校園更加重視性侵害議題。」 反性侵害學生團體透過集體的發聲,讓個人的性侵害傷痛不再隱沒於校園,而是形成共同意識。 圖/諾拉・林貝羅普洛斯提供
守護性平意識的堡壘? 性平會專業與獨立問題待解
專題
第1746期
守護性平意識的堡壘? 性平會專業與獨立問題待解
2021-04-14
【專題記者林子頊、吳季柔、徐宇昕、王崴漢綜合報導】「真的有人把我當受害者嗎?大家知道我是當事人,可是沒有人在意我是受害者。」國立政治大學學生Felix(化名)說道。Felix大一時在學校宿舍浴室遭人偷拍,事發當下,他馬上報警,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也接獲通報。原本Felix以為,事件能順利落幕,但性平會消極的處理態度,如同在他傷口上灑鹽。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Christine(化名)曾在校內研究室被性騷擾,案件進入性平會處理後,調查和懲處結果讓他苦等半年。調查期間,Christine因需與加害者繼續共事而備感焦慮,更影響課業表現,他曾向性平會提出更換實驗室的要求,最後卻石沉大海。「性平會對我來說是糟糕的單位,那時候有跟我說需要學業救濟、行政救濟等儘管跟他們提出,但我提出之後他們就不認帳。」性平會以性別平等為名,理應成為守護校園性別平等的防護罩,然而規範性平會建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卻多有疏漏,如委員需具備的「性平意識」缺乏明確定義,難以確保委員的專業性。性平會非但無法保障案件當事人,更淪為當事人口中惡名昭彰的組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注重校園性平議題,推廣性別教育的同時也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性平案件。 圖/王崴漢攝<b>性平會有名無實 難守護教育初衷根據《性平法》第六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設置性平會整合校內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升校內性平意識。性平會也須調查和處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擔負「輔導」與「保護」責任,提供申訴者心輔資源與保護措施,用教育取代嚴懲,讓被申訴者能從錯誤中學習改正。相較外部的司法機關,校園性平會應提供被害人更多陪伴與協助,支持學生爭取權益,並降低案件對學生生活的影響。此外,校方有責任委請醫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當事者相關救濟管道。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曾擔任調查委員,他指出性平會調查過程常遭遇困難,如委員缺乏司法調查權、判決結果易受質疑,但他仍反對將《性平法》併入《性騷擾防治法》,因《性騷擾防治法》旨在以民、刑事罪責約束大眾,而非提升全民性平意識。林秀怡說:「不管是行為人還是被行為人都可以繼續受教 。」他認為《性平法》的功能是保障受教權,在懲罰外,更多的是諮商輔導,給予再教育的機會。然而仔細探究各項性平個案,現行大專院校性平會錯誤百出,如開會流程混亂、委員發言不具性平意識、審判標準不一、行政人員欠缺專業度等事件層出不窮。理想的性平會應當是一張溫柔的保護網,接住破碎與混亂的靈魂;如今無完善制度的性平會卻像是捕獸夾,令當事人在審問中遍體鱗傷又無處可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處理性平案件時,理當扮演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角色,然而在性平委員專業性不足的情況下,當事人常求助無門(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b>性平會漏洞百出 從何填補?「他們(性平會)處理方式一直都是幫學校交作業,很會交作業的單位。」Christine評論性平會未發揮影響力,只是做做樣子、敷衍了事。根據《性平法》規定,性平會成員須具備性平意識,但性平意識卻不易衡量,且性平會全權由學校辦理,在複雜的教育體系下,學校常受利益、權勢關係左右,衍生許多問題。名義上獨立的性平會宛如「傀儡組織」,不禁讓人懷疑其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一:「性平意識」判定標準模糊《性平法》除劃定性平委員男女佔比外,也規定學校得聘具有性平意識的各領域委員。但校園性平案件樣態多元,性平意識因應時代轉變也有不同發展。每個人認定性別平等的價值不盡相同,且性平意識也不具判定標準,導致許多調查委員在審問當事者時用詞不妥或態度不佳,顯得不重視性平事件。向Christine求證調查情況,他回憶道:「我不記得第三個性平委員的身份背景,因為他整場(調查會議)都在睡覺。」「性平委員有權力,不代表他們有足夠的性平意識去施展這個權力。」曾任政大性平會教師代表的李淑菁於「獨立評論@天下」發表文章,指出在某些學校,性平委員不曾接受任何相關課程或訓練,恐有不適任的問題。在時代變遷下,個案牽扯同志或跨性別已不足為奇,不過,性平會相關人員大多為四、五年級生的教授、職員,若事前無需經過培訓,面對較陌生的多元性別議題,他們真的做好準備了嗎? 隨著時代推進,性平意識過去只強調兩性平等,近年也開始擁抱多元性別。學生若為同志或跨性別,校方理應尊重差異,消除一切歧視行為。圖為一對跨性別伴侶。 圖/王崴漢攝問題二:性平判決由校方主導 公正性存疑大專院校性平會由熟習校內文化的校方辦理,需設置5至21位性平委員,其中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具性平意識的相關人士加入性平會。性平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性平會議,若發生性平案件,則會組成三人調查小組介入調查。《性平法》規定性平委員需具有當然委員(註1)、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學生代表,理當能廣納各方意見,使性平會運作更具正當性,卻有許多學校考量校譽、學校風氣而影響個案判決結果。曾就讀長庚大學的跨性別學生吳宇萱,因性騷擾案件行為人正是學務長,校方為推諉責任有影響性平會決策之虞,恐失公平。註1:大學性平會當然委員主要以校長、學務主任擔任政府期許校方成為推廣校園性平教育的領頭羊,於學校單位下設性平會。然而,在利益衝突之下,學生權益往往成為待宰羔羊。南部某私立大學性平會學生代表阿杰(化名)無奈表示校內性平會形同虛設,「雖然採共識決,但我們學校個案判決通常都是校長決定結果,也不太理會調查內容。」阿杰補充,私立學校招生不易,為了避免校譽受損,判決及懲處結果常受學校利益左右,「我們學校曾有個案是加害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學校沒有顧慮他的精神狀況,只為了給媒體交代,就直接給他兩支警告。」問題三:第一線人員專業度未能確保《性平法》明定性平會委員須具備性平意識,其中卻不包括專職處理性平會相關業務的承辦人。當校園性平事件發生,承辦人代表性平會,身處接觸案件當事人的第一線,倘若承辦人不具性平意識,恐怕會是當事人另一場惡夢的開始。「唉,麻煩死了。」這是Felix執意要提報性平會時,承辦人脫口而出的話,當時的場景,他至今仍歷歷在目。Felix遭遇偷拍後,承辦人及校安中心的教官擔任聯絡窗口,由承辦人負責聯絡調查委員召開會議,而教官則協助Felix跑後續流程。「因為我是男生,好像沒有人很在意這件事情(偷拍案)。」Felix指控,教官聽完事件經過,當下的反應令他感到不適,教官以戲謔的口吻說出「如果你(Felix)剛好也喜歡男生,說不定你們可以在一起啊。」以及「你是男生你幹嘛不打他兩下就好了?」等脫序言論。 Felix在學校宿舍浴室遭人偷拍,但通報性平會的過程不受重視,對他造成二度傷害,而學校也無法讓被申訴者搬離宿舍,使Felix生活在恐懼之中(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問題四:培訓資源供不應求 專業人員數量不足 事實上,為培育協助性平會調查案件的專業人員,教育部須依《性平法》辦理培訓課程。課程共分初階、進階、高階與精進四階段,學員完成進階培訓取得證書後,才可成為調查專業人員。教育部同時搭建調查專業人才庫,各級學校根據名單聘請校外委員進入調查小組,提升小組調查知能。然而,瀏覽「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開課公告,上回初階培訓於民國108年8月開課,換句話說,最基礎的培訓課程已逾一年半未辦理。臺大性平會學生委員黃脩閔表示,他雖然對課程相當感興趣,去年上任後卻遲遲未能一探究竟。同時,每階段課程設有人數限制,初階限定百人參與,高階則以40名為原則。對此,政大性平會學生委員許人友表示,課程基本上一開放即額滿,反映資源供不應求的現象,也造成法律上實質取得調查資格的人才寥寥無幾。問題五:校方過度依賴外部專家 調查費時費力誘因低當前由於多數校內性平委員不具調查身分,也缺乏相關調查經驗,性平會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多仰賴校外專家。性平法上路初期,校內委員大多不熟悉調查工作,理應交由教育部積極培訓校內調查委員。林秀怡過去擔任多起案件的調查委員,他回應:「現在校內委員專業或經驗仍不足的情況下,先由校外專家帶領還沒有調查經驗的校內委員。」若傳承順利,學校就不需過度仰賴校外資源,得以回歸性平會校內自治,同時又不失專業性。此外,林秀怡提到當事件提報性平會,校方需在兩個月間找到合適的調查委員,而委員得在訪問完所有當事人後完成調查報告書。「其實接案訪談、寫調查報告,是高專業、勞力密集的事情。」林秀怡坦言,費時費力的調查過程使他倍感壓力。性平案件調查過程繁瑣且不支薪,委員甚至需承擔當事人因不滿判決結果而提告的風險。在高壓環境又無誘因的情況下,除了熱忱外,性平專家幾乎沒有任何動力繼續接案調查,導致願意投入調查的專家數量持續減少。<b>擴編學生委員席次 廣開資格認證大門若要改善性平會過度依賴校外專業人才的現況,應先提升校內性平調查的能量。而調查人才資源不足的大洞,或許能以擴增資格認證的方式補足。政大前學務長蔡炎龍指出,校內有多位教授專精性別研究,專業程度甚至足以勝任培訓課程的指導老師,卻仍須受訓,「他去上課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這些就是他的專業,但反而這樣(不去上課)的話他就沒有證照資格」。他建議,政府應開放更多元、彈性的資格認證管道,改善專業人才庫無法廣納性別專家的窘境。李淑菁則提出增編學生委員席次的看法,若能賦予對性平有興趣的學生更多權力,提高學生在性平會席次的占比,不但能減低教師委員的壓力,也有效提升性平會品質,「因為學生從小到大性平意識普遍比四、五年級高,學習過程中一直在接觸性別,也比較了解學生文化。」他補充,若擔心大學生難以主導調查,也可以讓具備更充分經驗與專業的碩博士生擔任主力。黃脩閔同意當前有許多學生關注性別議題,他認為學生能彌補師生兩端生命經驗的差距,「老師們有的已經脫離學生身份滿久,可是學生可以直接告訴你哪些事情會對學生產生壓力、哪些事情會對學業產生影響。」<b>組織偏重調查 推動性平教育成空談解決了性平會成員的問題,難道就能提升校園性平意識嗎?擋在學生與性平會間的濃霧會因此散去嗎?實際上,《性平法》不僅規範性平會須受理案件,同時,也必須落實性平教育,辦理相關活動。然而,許多承辦性平活動的行政人員業務繁重,而性平案件又需在時限內結案,性平會無力辦理更多活動。黃脩閔認為,學生應有權利知曉性平資訊,包括如何事前預防案件發生,以及可尋求的救濟管道。校園性平會應從根源建立性平意識,「不能總是處理後端願意進來(申訴)的事件。」多數受害者遭遇性平案件前從未聽過性平會,而一般學生對性平會的想像往往只能從去過性平會的同儕口中建立,性平會宛如隱身濃霧中的高塔,不易觸及。距性平會撥雲見日還要多久?也許有一天,學生不用再迷惘、無助地隻身闖進濃霧,他們的恐懼得以安放,也不必在晦暗的角落獨自哭泣。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校內並未落實推動性平教育的初衷,使得學生並不了解性平會業務,導致發生性平案件時學生更無所適從(圖為示意圖)。 圖/王崴漢攝
【專欄】防護噴霧在台合法 各國則標準不一
新知
第1639期
【專欄】防護噴霧在台合法 各國則標準不一
2016-11-30
【記者李恩台北綜合報導】內政部警政署16日舉辦記者會,宣布將把防護型噴霧列為員警裝備,在降低傷害的同時,保護員警的執勤安全。根據衛生福利部18日公布的「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民國104年共有1萬454位性侵被害人,其中有6557位學生,可見自衛性武器的重要。防護型噴霧多以辣椒水為主,在家即可自製。在發生危險時,可於三至四公尺外刺激對方眼睛並致呼吸困難,以達到嚇阻效果。防衛器材業者表示,防護型噴霧多在重大社會事件後銷售量大增,且八成消費者為女性。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第一項,民眾面對不法侵害所做出的防衛行動不構成違法。律師解釋,防護型噴霧可合法自製,但僅能在自衛時使用。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能合法販售、使用防護型噴霧,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規定,公民可在自衛的情況下合法使用,另有九個國家明文規定「非警備人員不得攜帶使用」。今年1月29日,一位17歲的丹麥女性用防護型噴霧攻擊性騷擾男子,卻反被警方處以罰金500丹麥克朗(約新台幣2282元);但今年2月時,香港爆發警民衝突「旺角事件」,港警卻使用防護型噴霧攻擊、嚇阻抗議民眾。可見各國對防狼型噴霧的法律規定,以當局政府認定的傷害性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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