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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善良有可能平等嗎?論唐寶寶事件中「鋒利」的同理心
校園
第1772期
【社論】善良有可能平等嗎?論唐寶寶事件中「鋒利」的同理心
2022-11-24
一名唐氏症患者(以下簡稱唐寶寶)日前至某炸物店購物,因忘記帶錢而無法付出40元,炸物店老闆與唐寶寶交涉無果後,決定報警處理。該事件被上傳至臉書社團與各大媒體,網路輿論迅速發酵,部分民眾惡意檢舉炸物店並留下大量負評,最終,炸物店不堪輿論重負而拉下鐵門,Google評論上也顯示該店永久停業。支持唐寶寶的民眾,多是基於對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的同理心而採取行動,同理心是促進個體或集體換位思考的推動力,為何在唐寶寶事件中,反而成為傷害他人的驅動力?因此,同理心能否「平等」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面對弱勢族群時,大眾常願意提供更多資源與同理,以達「齊頭式平等」。在唐寶寶事件之初,無論是社群平台、報導標題,大多持「唐寶寶受欺負」、「只為40元就報警太誇張」、「得理不饒人」等觀點。直至炸物店關門,並傳出炸物店老闆不堪輿論壓力,炸物店老闆頓時成為輿論弱勢後,攻擊言論才轉向。值得反思的是,當大眾追求齊頭式平等時,是如何衡量自己要給予弱勢多少的資源與同理心,這件事是否可能被量化?答案顯而易見是否定的,如「唐寶寶比起炸物店老闆弱勢多少」等抽象問題,並不能被準確地換算成弱勢所需要的資源多寡。最終,所謂的追求齊頭式平等,只能淪為大眾合理化差別同理心的說法。那麼,以立足點平等對兩者進行換位思考,難道就是唯一正解嗎?不能說這個概念對所有事情都適用,但在唐寶寶事件中,立足點平等會是個更合適的選擇。尤其在事件中,大眾屬於資訊不對等的一方,其他如「炸物店老闆是否知道對方為唐寶寶」、「炸物店老闆本身的身心、經濟狀況如何」等變因不明的情況下,比起齊頭式平等,立足點平等更能給予兩造同等的尊嚴,也更能避免換算障礙或劣勢為同理心時發生的誤差。從唐寶寶事件中可見,造成傷害的癥結點在於部分民眾過激的行為,即使出於同理心,但仍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難以抹除的傷痛。同理心並非救贖蒼生的萬靈丹,同理之前,不妨審視自己究竟是換位思考,還是出自同情與憐憫,避免造成對方不必要的心理傷害。「社會需要更多同理心」是所有人都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控訴著社會有時過於理性、冷酷的那一面。但在發揮同理心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明白自己「為何而做」、「如何去做」,以及「如何做才不會錯」。同理心是一種能力,而同理是一種行動,擁有能力後,我們更該懂得如何正確地行動,莫讓同理心成為我們對他人扣下板機的理由。
【社論】網路霸凌難消 匿名機制助長歪風成關鍵
校園
生活
第1713期
【社論】網路霸凌難消 匿名機制助長歪風成關鍵
2019-11-14
10月14日,知名韓國藝人雪莉被發現在家中上吊自殺身亡,震驚各界。雪莉在2015年退出偶像團體後,行為舉止常掀起討論,許多網友認為他太放逐自我,作風大膽,甚至有些網民使用激進言語謾罵。長期的網路霸凌導致他抑鬱症更加嚴重,最終走上絕路。事件發生後,南韓政府為有效防止網路上的不當言論,擬制定包含「網路留言實名制」等禁止惡意評論的法條,被大眾稱為《雪莉法》。<b>為說的話負責——實名制的利與弊時間回溯至2008年,南韓演員崔真實同樣在長期受到網路言論霸凌後選擇輕生,當時南韓政府便擬定《信息通信網法施行令修正案》,立法規定民眾如欲在瀏覽量大的網站留言,需透過身分確認,以減少散播及發布網路惡意評論。然而,此政策引發諸多爭議,其中最大的疑慮在於「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安全」。當時便有駭客利用機會,竊取大型網站的用戶資料,導致許多使用者個資外洩。此外,因身分確認過程複雜,許多網民轉而使用外國網站,造成政策成效不彰,無法有效遏止惡評產生。反對者認為實名制存在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他們主張,實名制一旦實行,人們便無法暢所欲言,評論立場容易趨向一致,如此將導致評論失去意義、言論自由喪失。2012年,網路實名制被南韓法院認定為「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裁定違憲,網路惡意言論問題始終未能解決。在網路發達的年代,網路霸凌在全世界可以說是最難解決的問題,主要在於人不需與對方面對面講話,僅透過文字傳遞訊息,人們可以躲在螢幕後,成了匿名發表的形式。因為匿名,人們可以不必為自己的文字負責,更容易演變成「我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心態;再者,現今許多通訊APP包含了「收回訊息」的功能,更助長了網路謾罵的歪風,即使說出了惡毒的言論,只須按個收回訊息,便能當作什麼事都沒發生,對方也沒有證據可以指控霸凌,長期下去,霸凌之風越來越興盛。 人們以匿名形式網路上發表言論,只需躲在螢幕後,助長網路霸凌歪風。  圖/ 取自Pexels網路霸凌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網路是一個匿名平台,因此在上面發表言論也不會輕易被發現,若不必為隨意說出口的評論負責,久而久之,就容易被匿名機制「寵壞」而隨便亂講。網路實名制確實有辦法解決網路霸凌言論的發布,而網路實名制之所以失敗,在於其做法侵犯人民的基本權。然人民的言論自由是以不傷害他人為準則,若因惡意的言論而使受害者產生極大的影響,難道說出惡意言論的人不需為此負起責任?而從心理角度來看,網路霸凌者可說是毫無同理心,對於如此「自我」人格的人來說,要想阻止他繼續謾罵,就必須讓其為自己的言論負責。<b>霸凌風氣未減 政策成效不佳待改善2015年4月20日,台灣藝人楊又穎因長期受到網路嚴重批評自殺身亡。自此,網路霸凌在台灣成為人們爭論不休的議題。然而,即使我們不斷倡導「反網路霸凌」、「政府立法遏止」,霸凌言論卻絲毫沒有減少。台灣目前法律僅能由受害者提公然侮辱等罪,以制裁網路霸凌者,然網路霸凌在生活中仍處處可見,再再顯示利用訴訟讓加害者獲得懲罰效果有限。若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增加反霸凌教育、增加同理心,或採網路實名制約束使用者用詞,應能獲得更好的效果,但若要能夠完全遏止網路霸凌,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社論】〈戀我癖〉複製刻板印象 不應窄化霸凌形式
校園
第1637期
【社論】〈戀我癖〉複製刻板印象 不應窄化霸凌形式
2016-11-17
 上週,知名音樂人陳星翰執導的單曲MV〈戀我癖〉在網路上引發軒然大波。影片中,身上穿洞、刺青、有著特殊髮色的「太妹」欺侮體型臃腫、外貌不佳的女學生。雖然再現社會真實,實則強化校園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的刻板印象,同時窄化校園霸凌可能發生的場域和形式。 當今網路時代,線下校園霸凌也發生在線上。科技部傳播調查資料庫民國103年統計,近七成的青少年曾有在臉書被霸凌的經驗,其中有將近四成的學生選擇忽略。由此可見,真實的霸凌狀況更難以在現實生活中被清楚看見。 而且因網路「匿名」、「無遠弗屆」、「不易掌控傳播途徑」、「多媒體」等特性,霸凌者更容易隱身於螢幕後,用文字、影像等攻擊,導致被霸凌者受到嚴重的精神傷害。104年,知名女星因不堪其臉書粉絲專頁上的匿名流言攻擊,選擇自殺。該女星既不符合〈戀我癖〉中所呈現的樣貌,被霸凌的形式也不是正面、直接的攻擊,而散播流言者至今仍是個謎。 影片最後,被霸凌的弱者被改造成一名男性,重獲新生。這支以「反霸凌」為理念的創作影片,既沒改善被霸凌者的弱勢處境,也無破除霸凌關係中的刻板印象,更甚在無形中再現性別成見。而針對影片的論戰反而模糊焦點,成為另一種形式的互相攻擊。當影像作品為社會議題喊聲時,更應審慎處理各種符號的再現,絕非讓觀者陷入刻板印象的迴圈中。
【社論】遏止網路霸凌 政府首應整合法規
校園
第1597期
【社論】遏止網路霸凌 政府首應整合法規
2015-05-14
上月藝人楊又穎不堪網路霸凌言論自殺一事,引發社會關注。立委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設立網路霸凌專法,卻遭主委石世豪以「對言論自由最大範圍的保障」為由,反駁專法設立之必要性。 石世豪並將責任歸屬推諉於不應由NCC獨立立法,網路霸凌問題猶如燙手山芋,NCC或教育部、衛服部等其他相關單位消極被動,就怕被扣上箝制言論的大帽子。然而,網路霸凌案件層出不窮,長期存在臺灣網路社會中,政府單位不採取行動,國人充分表意的權利受到保障同時,保障此權利限度之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誰負責? 加拿大去年針對網路霸凌完成立法,若在網路上散發不雅照,最重罰則可監禁五年。韓國也在西元2005年及2008年情節重大的網路霸凌案發生後,推行「網路實名制」,加強了政府對網路的管控。反觀臺灣,依照現行法令,網路霸凌必須自行提告,且被告須本刑三年以上才能查證IP,相關網路行為已有刑法、兒少法、民法規範,但各法間缺乏整合機制、法律難以落實,政府卻遲未有所作為。 網路霸凌引發社會關注,但主管機關卻嚴重低估了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僅視楊又穎事件為孤立的偶發事件。政府單位須主動出擊遏止網路霸凌,而非把問題丟給受害者。先整合跨部會機制與資源、立法達成嚇阻作用後,再從教育著手,以「提供民眾協助、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律、強化民眾教育宣導」三點切入與民間合作,協助國人瞭解如何積極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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