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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AI 時代的告解室:使用者的私密對話紀錄該由誰保護?
生活
第1821期
【社論】AI 時代的告解室:使用者的私密對話紀錄該由誰保護?
2025-12-05
全球愈來愈多使用者將生成式AI 當成傾訴對象,《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調查指出,從2024至2025年,生成式 AI的主要使用情境已逐漸轉為「心理治療/陪伴」。尤其對大學生來說,尋求AI的心理陪伴不必排隊等候、擔心社會評價,即使在凌晨也能找到願意無條件傾聽的對象,而迅速成為學生族群的情緒出口。但當我們愈來愈習慣向 AI 吐露自己心中的焦慮、脆弱與無助,也須正視這些對話涉及的資料處理、風險與責任分界問題。 雖目前市面上主流生成式 AI 平台會在隱私政策中載明,使用者的對話內容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用於模型訓練、系統優化,部分資料也可能因第三方協作或跨境服務而被再利用。然而,這些政策多以概括、抽象的方式說明資料的保存方式、使用範圍與再利用情形,使一般人難以掌握資料的實際流向。在缺乏明確資訊的情況下,使用者可能讓自己在對話中透露的焦慮、創傷與心理特徵被蒐集並進入平台的資料處理流程。在告解室裡,你說的話本該被守護,AI時代的告解室也不應例外。 對此,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將「足以推論或揭露個人生理或心理健康狀態的資訊」列為需高度保護的特種資料。因此,與 AI 的對話內容若反映出失眠、創傷經驗或長期情緒困擾等個人身心狀態,通常會被視為特種資料範疇,不得在缺乏合法事由下任意蒐集或再利用。GDPR 亦將 IP 位址、瀏覽紀錄等數位軌跡視為可識別的個人資料,並要求資料控制者遵守保存期間限制、保密性、與透明化等核心原則。 雖然 GDPR 在實務上仍有以上疑慮,其至少明確將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分類為特種資料。反觀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僅以:「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作為一般個資的概括定義;第六條所稱特種個資也僅限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與健康檢查等範疇」。依此觀之,即使使用者在與 AI 的對話中透露足以推論心理健康狀態的高度敏感內容,也不屬於現行法律下的特種個資。此外,由於 AI 心理陪伴功能在近幾年才發展成熟,此類「非醫療但與心理健康狀態密切相關」的資訊仍缺乏實務見解與判例,使其在台灣法制中仍處於模糊定位。 另方面,我國雖已提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中規定應避免不必要的個資蒐集、強化預設隱私保護。但該草案仍停留在原則層次,尚未針對 AI 心理陪伴情境設置專門的資料處理規範,使相關保護仍須回到《個資法》的既有架構處理,然該架構對心理相關資訊的定位本就模糊。未來,無論透過施行細則、主管機關指引或個資法的配套檢討,立法者皆應審慎思考,此類與AI涉及個人心理健康的高度敏感對話,是否應納入更明確、也更嚴謹的保護範圍。 AI 或許能提供我們短暫的情緒支持,陪伴我們渡過漫漫長夜,但它既不是能真正理解人類世界的朋友,更非心理諮商師。作為使用者的我們必須意識到,自己向 AI 傾訴的心理私密對話並未獲得與醫療或諮商紀錄同等的保護,並保留一定的警覺,避免在不清楚資料保存方式、用途與再利用的情形下,對虛擬的AI好友交付出可識別身分與心理健康狀態的個人敏感資訊。理解平台的隱私政策限制、適度調整自身與AI互動的分際,並在需要專業協助時尋求具有心理師證書資格的心理師,都是在法律護欄尚未完整建置前,能夠保護自己最基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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