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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5期
國民法官制度元旦上路 法官攜手人民參與審判
2022-12-15
【記者鄧芯怡、賴羿安綜合報導】「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從明年開始,你將有可能與法官一同在法庭內,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國民法官能夠參與最輕十年以上刑事重罪的審判,在審判過程中,將由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一同審理。司法院希望藉此提升司法透明度,也期望做出更公正的審判。「經由國民法官跟法官判出來的,我覺得還是比較公開公正一點,因為法官不再是他們自己在審判。」被遴選參與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陳淑玲表示。國民法官又是如何產生的呢?國民法官將以隨機抽選的方式,挑選符合條件的民眾加入審判。國民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在法院管轄區居住4個月以上的民眾。此外,被選上者也不能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且必須有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國民法官也不可在法律、政治、軍事、警察這四個領域服務,並被法院認定能公正審判的民眾。有部分人擔心國民法官是否可以勝任重要的審判角色,他們沒有接受體制上的審判訓練,可能容易受到職業法官的言論而影響決策,或是感情用事,都有可能影響審理過程的公正性。「法官也必須要維持符合證據裁判且公平審判的程序,他一定會適切地去領導案件進行。」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說道。國民法官新制的實施,引發的不只是對於審判程序的爭議,更影響整個司法體系,其中包含了律師接案的意願。曾經參與模擬法庭的律師陳宇安說:「你問我以後要不要接國民法官的案件,我一定跟你說不要,因為太累了!」他表示國民法官案件需耗費連續好幾日審判,因而無法處理其他案件,且在準備的過程要額外花費心力做簡報解釋等,這些都降低律師接案的意願,甚至未來可能只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願意處理,造成司法體系的負擔。國民法官即將上路,其存在的爭議讓許多人感到不安。因此司法院透過影片、漫畫等方式宣導,也舉辦國民法官特展與多次模擬法庭,幫助民眾更了解身為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我希望就是模擬法庭能夠更容易普及,應該被納入我們更正規的教育課程裡面。」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徐書磊說道。另外,他也認為人民或是有機會當國民法官的人可以花一點時間了解「國民法官法」的規範,減少收到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時可能浮現的擔憂。對於國民法官制度,各界秉持不同看法。不過新制度能拉近社會大眾和司法審判的距離,也讓法官得以和國民溝通,避免和民眾的想法脫節,期盼國民法官制度成為人民與司法之間的橋樑。
專題
第1746期
「教化可能性」定義模糊 第一線鑑定人如何掙扎?
2021-04-15
【專題記者黑立安、詹湘淇、陳宥菘、甘媄心綜合報導】民國102年3月,新北市八里區發生一起雙屍命案,震驚全國。兇手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被以強盜殺人罪起訴,三度被判處死刑,四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無前科、獄內表現良好等嫌犯具「教化可能性」為由,改判無期徒刑。審判結果引起大批網友和民眾憤慨。民眾阿誠(化名)認為,嫌犯既然無法承擔不去傷害他人的基本義務,就不該享受同等的人權,「拿有無教化可能性這件事來當判決依據,這種概念很抽象,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判斷教化與否的標準也都不一樣啊。」教化可能性一詞概念抽象、定義模糊,卻足以成為定義一個人生死與否的重要條件,引發社會質疑。身處科學與司法交界的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承受媒體與大眾檢視的壓力時,又如何能遵照自身專業,並在攸關生命去留的關鍵時刻,做出最適切的判斷? 「教化可能性」近年成為死刑量刑的重要指標,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做出鑑定判斷時,常身陷專業倫理與民眾意見的拉扯。 圖/陳宥菘攝<b>「教化可能性」成量刑依據 判決一致性存疑慮針對教化可能性如何成為死刑量刑判斷標準,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佳玟解釋,先前是由法官考量被告的出生背景、成長歷程去做綜合性判斷,決定是否有教化可能性。102年後,為了讓法官在判決時更有依據,最高法院規定死刑判決需經過辯論,因此法官可以申請為犯罪行為人進行鑑定,作為判決時的參考。隨後教化可能性演變成法官在量刑時需考量的項目之一,並逐漸成為量刑的重要標準。法官申請鑑定後,醫院會成立鑑定團隊接下委託,並開始檢閱相關資料,再由不同職類分別進行鑑定工作:精神鑑定醫師負責診斷個案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臨床心理師執掌心理衡鑑及觀察、社工師則需了解個案的社會、家庭背景資源,並就法院要求的鑑定項目展開評估。而收到鑑定報告後,法官會根據鑑定報告,行使職權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並且是否得以成為減刑依據。教化可能性一詞首次在97年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被提及,並成為該案犯罪行為人未判處死刑的原因。隨後,時任最高法院法官吳燦在102年立下「吳燦基準」,內容包括:法官選擇科處死刑時,應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其中第四到第六款為評量被告教化可能性的參考準則。法官也需判斷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是否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最後,若犯罪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則可以不判死刑。根據現行法規,法官採用《刑法》第57條判斷行為人的品行、態度、動機等因素斟酌刑期,其中包括教化可能性所涉及的心理鑑定。然而,將教化可能性作為量刑基準,應該斟酌到什麼程度,至今仍是各大判決出爐時眾人討論的焦點。曾殺害女友的吳敏誠,因感情糾紛再度犯下殺人罪,一審遭判無期徒期,二審法官則改判死刑。隨後吳燦首度引入科學鑑定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考量吳敏誠童年背景與再犯可能性低,使其在更三審得以免於死刑。但在鄭捷犯下無差別殺人案時,法官卻以「鄭捷罪行重大,已不必考慮教化可能」為由判處死刑。對於上述兩起殺人案引用教化可能性的標準,民眾彷彿霧裡看花,使判決一致性蒙上一層灰。「教化可能性」無明確定義 法界、鑑定人缺乏共識近年來,教化可能性成為法官在死刑量刑時的關鍵因子。但關乎一個人「被判死」還是「被判生」的依據,在法律面與鑑定面,皆缺乏明確定義。因法條中沒有定義,每位法官的解讀也不盡相同,導致量刑判斷標準並不一致。「它(教化可能性)不是個專業的名詞。」李佳玟更進一步點出,當教化可能性的概念不明、規定不清,卻又成為量刑時具高影響力的判斷標準,不僅與全民期待的量刑基準一致性相悖,「也容易產生爭議:有高教化可能性我才不判死?還是有一點教化可能性我就不判死?」教化可能性的概念含糊,第一線鑑定人也因此無所適從。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理事長鄭志強即提出質疑:「如果連法律人員都講不清楚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們鑑定人相對沒有科學基礎跟資料可以協助判斷。」事實上,教化可能性於心理學、醫學領域中並無相對應的概念,也缺乏具有科學基礎的測量工具。對此,曾替吳敏誠、謝依涵等人做心理鑑定、目前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的趙儀珊在接下委託時,曾在鑑定書直言,教化可能性概念在心理學中不存在,他因而提出在進行評估時,以「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的可能」、「再犯的可能」三大概念取代「教化可能性」,於司法判決與媒體報導中掀起一陣旋風。趙儀珊提出概念後招致專家學者質疑。鄭志強表示,他並不反對以其他理論名詞再次定義教化可能性,但所謂「科學」鑑定,採用的理論與方法應該要能被實際驗證,而趙儀珊新提出的三大概念未能通過科學方法檢驗,因此難應用於實務層面。台灣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楊添圍同樣認為不需將教化可能性再次拆解、定義,經由這幾年實務經驗,他發現新提出的三個概念,在運用時亦產生阻礙,對於鑑定教化可能性並無實質幫助。因此他建議將鑑定判準回歸既有《刑法》第57條,尤以第四至第六款為主。然而實務上,鑑定師不只會接收到鑑定教化可能性的委託,偶爾還會遇到法官提出「該不該減刑?」的疑問。鐵路殺警案精神鑑定醫師、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身心醫學科醫師沈正哲無奈嘆道:「其實大部分的法官對於嫌犯的身心狀況、精神疾病等並不是很瞭解,所以他們才需要詢問醫師或心理師。」當鑑定人基於專業給出結論,卻時常被社會嘲諷為「白袍法官」,大眾批評醫師竟掌握犯罪人的生殺大權。對此,鄭志強說:「法官應該回到自己的心。」他認為應由法官裁定最終判決。楊添圍亦強調,鑑定人應與法官有「專業界線」,鑑定人僅提供專業鑑定,而判斷與結論則屬法官職權。身處輿論風口 鑑定人陷專業與民意兩難鑑定人雖欲秉持專業態度進行鑑定,然「教化可能性」的精神與心理鑑定模式缺乏統一標準,鑑定需涵蓋的內容、採納的事證等項目也未程序化,使得許多鑑定人不知所措。目前司法精神醫學與臨床心理學界皆尚未發展出具備科學基礎的評估標準與檢測工具,以證明犯罪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性。鄭志強不客氣地批評:「我看到現在的鑑定真的很可憐,像看圖說故事,只是這個圖,是他們所謂的法律證據,而沒有科學的回答能參考。」面對此窘境,部分精神科醫師在實際鑑定時,會將「教化可能性」化約為「改變可能性」,但此作法卻會挑戰醫師的專業倫理。因為在醫學的觀點中,往往希望能以「治療、復歸」的態度看待個案,即便是末期病人,也有安寧療護可供選擇。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解釋,精神醫學界也有許多知名實驗證實,就連單細胞生物的行為都能隨環境因素改變,「那其實每一個人都可以被改變,只是看他在哪種環境而已。」對於注重科學精神及醫學觀念的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鑑定教化可能性成為遊走於專業倫理邊緣的危險行為,也因此,許多鑑定人一致拒絕相關委託。「我們有窮到連這種錢都要賺嗎?」鄭志強無奈問道。鑑定教化可能性違反他實事求是的專業原則,「這涉及一個人的生死欸,適合專業人員沒有任何證據就下結論嗎?絕對不適合。」亦有精神科醫師認為,教化可能性根本不該由鑑定人負責。李俊宏表示,教化可能性應交由監所的教誨師,依犯罪防治專業評估當事人狀態、設計並執行教化計畫,「我們會直接跟法院說明,因為我們是醫療單位,並沒有負擔矯正教化的業務。」李佳玟也補充,刑罰的目的並非只有懲戒,同時也有預防、矯治的積極作用,因此監所會透過職業訓練、性格改造等措施,避免犯罪行為重演。然而,當法官援引鑑定報告後所做的判決,不符合民眾自身認知時,鑑定人卻又被推上浪尖,大眾對精神鑑定醫師、心理師的印象也被抹上一層陰影。「很多專業人員會去罵民眾是『民粹』,但表決其實是民主社會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鄭志強認為,專家必須一再教育民眾,也希望民眾能適時傾聽專家的意見。楊添圍則說:「這衝突,有很不舒服的地方,但絕對有正面的意義。」他將歧見視為社會進步的必經過程,也鼓勵精神科醫師在專業社群中支持彼此,忠於自己的判斷。沈正哲也表示,當自己宣布退出鑑定業務時,許多師長與同事紛紛致電、寫信送暖,甚至在臉書發起送花活動,上百名精神科醫師都留下溫馨訊息,希望他重拾信心,「認識你、熟悉你做事方式的人還是會肯定你,給你鼓勵。」「教化可能性」認知分歧 宜與社會溝通化解疑慮 教化可能性一詞是對於犯罪者未來再犯的風險評估,但當前社會對教化可能性的想像殊異,更有民眾質疑,這個概念就像是一個未知的賭注,面對社會疑慮,法律、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應如何回應,成為一大挑戰。事實上,對照目前尚未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其司法實務及理論仍並未將犯罪行為人「教化或矯正更生」的可能性,視為一般性的量刑基準。李佳玟解釋,目前國內法官必須找到「無論做什麼都無法改變罪犯」的理由,才能再進一步決定宣判死刑。他也感嘆,教化可能性無法量化造成判斷標準模糊,「到底是什麼樣的標準之下,才能讓一個人決定他(犯人)有沒有資格繼續活下去?」李俊宏則建議,既然民眾對法律層面上的概念存有疑慮,媒體在報導中更應該完整說明前因後果,「不能全怪民眾,會有認知落差表示社會溝通的過程出了問題。」他指出,國內相關報導經常只有結論,也許能參照國外正反方觀點並陳的方式,以回應民眾的法感情(註)。註:法感情指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態度,也可意指人對法律的信仰與依賴。「任何死刑判決都是無比重大的決定。」李佳玟緩緩道出,教化可能性的概念涉及生死,對於同樣生而為人、卻被要求做出判決的法官也是一道難題,「我能夠明白社會大眾會希望這些判定都要有明確且一致的標準,然而,當判決已成,能不能同理這些結果其實也很看個人。」在教化可能性一詞能得到全面理解之前,理性的跨界溝通或許是消弭認知落差的最佳解方。
專題
第1728期
當人民進入刑事審判 國民法官制的挑戰與展望
2020-06-10
【專題記者何昀儒、劉書妤、蔡淳宇、楊瑞盈綜合報導】近年台灣幾件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然判決結果時與民意背離,因而出現「恐龍法官」一詞。為減少司法和人民間的距離,司法院於三月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意即未來人人都可能成為法台上的一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刑事案件。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使刑事案件審判融入更多元的想法,司法院盼此制度上路後,判決可更符合國民期待。 圖/取自Visual Hunt<b>拉近法律與人民距離 司法院推國民法官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提及,現今民眾鮮少至法庭旁聽或閱讀判決書,且判決書篇幅極長、用詞艱澀,無法律專業者多半難以了解。此外,隨著人權保障意識提高,法官判死刑的可能性低,其審判結果常不符人民期待,吳景欽說:「『判決的落差』是造成台灣民眾普遍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有鑑於此,司法院開始研擬人民參與審判的相關草案,並於民國106年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而今年提出的最新版本已送入立法院審議。<b>參審與陪審各有利弊 草案須考量台灣民情人民參與審判在世界各國主要分為參審制與陪審制,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賦予參與民眾的職權不同,職權包括認定被告是否有罪與量刑,以及評議時,職業法官是否和參與者討論審判結果。註:紅字為制度相同之處台灣目前草案屬於偏向參審的混合制,意即國民法官會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被吿是否有罪及量刑,與參審制相同。而國民法官的人數與選任程序等,則是參考陪審制的方式。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邱鼎文解釋,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且許多民眾擔心自己無法律專業,難以勝任國民法官,為消除此疑慮,草案規劃採參審制,讓法官與人民共同評議。以參審制為主,優點為職業法官與人民共同評議,彼此能相互溝通與交流意見。但參審制也有其弊病,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陳彥亘解釋,交流過程難免產生「權威效應」,職業法官因本身具法律專業,可能在討論中扮演意見領袖的角色,主導整個評議的方向與結果。對此,邱鼎文回應說:「權威效應在各種人民參與審判都會出現,重要是如何減低影響,比如民眾人數是職業法官的兩倍,且在評議時會由國民法官先發言。」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草案應以陪審制為基礎。陪審制由陪審團自行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職業法官不得干涉,較能真實反映人民的想法與意見。吳景欽表示,陪審員不需量刑,不用承擔量刑的壓力,「參審員甚至可能遇到判定死刑的狀況。」而針對陪審制無判決書的疑慮,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秘書長林秉權說明,可參考比利時利用選單方式,列出各項成罪要件讓陪審團判斷、勾選,製作成簡易判決書,或是由書記官將陪審團的討論記錄下來、整理成判決書。此外,陪審制還有助於改善現今刑事訴訟法的不足,陳彥亘指出,目前法院不強制證人、鑑定人親自出庭,法官可直接使用證人筆錄或鑑定人書面報告,作為證據將被告定罪,但此做法恐有疏漏、法官也可能解讀錯誤。由於陪審團無法依靠筆錄判斷,證人、鑑定人勢必要出庭,因此,陪審制可望帶動證據法則的重要改革。另外,因參審、陪審制度各有優缺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期望兩制度能一併試行。陳彥亘補充說:「哪些案件採參審、哪些採陪審,可以用法院或案件類型做區別。」對此,邱鼎文回應,若類似案件因審理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恐抵觸刑事訴訟重視的公平性,且併行會增加國民學習新制度的負擔、需要的配套措施也更複雜。<b>國民法官以重刑案為主 血腥證據恐造成心理創傷除參審、陪審的差異外,最新草案的適用案件範圍亦有更動。在106年草案中,國民法官適用於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年約有1200宗。今年的草案則將適用案件門檻提升至十年以上,改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預估每年約有600宗案件。因十年以上之案件屬重大刑案,可能遇判死刑的狀況,恐將增加國民法官心理壓力。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何賴傑說明,國民法官須查看證據,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會接觸血腥的影像,恐造成國民法官的心理創傷,導致更多民眾不願參與審判。對此,邱鼎文指出,未來將設立專責處理國民法官的單位,其中包括心理諮商服務。並且,選任時會告知民眾該案件可能包含何種證據,事先詢問民眾是否能接受,且司法院會斟酌不選任無法接受的民眾,政府亦會規劃提供相關心理諮商及治療途徑。<b>國民法官須負保密義務 草案保護其人身安全與隱私為確保國民法官能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他們須負守密義務,但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可不用保密。邱鼎文表示,相較日本需終生守密,對人民來說心理負擔較大,因此台灣採判決確定前守密制,讓國民法官於判決確定後,便可與他人討論、分享經驗,藉此使國民法官制生根。國民法官負擔義務,政府相對也給予其保障。由於參與審判有風險,草案中也制定相關規範保障其人身安全。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運財說明,除了禁止任何人對國民法官有不當接觸和聯絡。若違反法規、對國民法官或其親屬有恐嚇等行為,將加重被告刑責。如國民法官認為有需要,政府也會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維護其人身安全,例如派警察保護、集中住宿等。此外,若涉及特殊案例,比如幫派成員參與的案件,可裁定不採用國民法官審判,而維持過往職業法官審判制度。除人身安全之外,草案亦保障國民法官的隱私權,明定國民法官的個資調查表不可被抄錄及攝影,避免資料洩漏。且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參與選任程序的關係人都有保密義務,若違反皆有相關罰責。不僅保障國民法官的人身安全及隱私,為降低審判對其工作的影響,草案也規定民眾參與審判一律可申請公假,且國家會按照到庭日給予日費與旅費,但請假期間是否支薪,公司可自行決定。另外,草案明文規定,國民法官若參與刑事審判,不管公務或私人機關,都不得對其處以職務上的不利處分。陳運財說:「審理時間拉長,會對國民法官原來的工作單位造成影響,所以需要多方積極配合。」<b>盼國民法官帶入多元意見 司法教育成未來國人「必修」民眾透過參與審判,不僅能了解司法運作的過程與審判結果的形成,同時也提高大眾對司法的關注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說:「專業法官容易就法論法而忘記情理,國民參與審判就是希望『情理法兼顧』。」而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金孟華補充,此制度並非期待國民變成專業法官,而是希望來自社會各領域的國民,將其社會歷練與多元意見帶進法庭,協助法官認定事實。「民眾完全理解後,才會把審判工作當作一回事。」何賴傑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重大政策變革,至少要有五年時間推行國民司法教育。邱鼎文闡述,制度實施後,政府將發佈各項措施,包括設立專責單位,並與教育部聯繫修改課綱、納入國民法官相關知識等。 司法院舉辦模擬法庭活動,除了使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熟悉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過程,也讓參與民眾了解參與審判的程序。 圖/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司法事務官王靜琳提供<b>制度落實仰賴媒體自律 法律人亦需學習與國民溝通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通過後,也應注意其他相關事項。因現今民眾容易接觸媒體資訊,外界也擔憂國民法官易受媒體影響,何賴傑闡述,媒體常鉅細靡遺地報導案件內容,他認為若此情況無法解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將對被告十分不利。陳清秀也提到,部分媒體可能對法律和事實一知半解,卻大肆評論導致眾口鑠金,因此要重視如何加強媒體自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則補充,重大案件的審理過程,考驗人民能否完全排除來自媒體影響。以他國為例,日本由媒體公會發起訂定自律規則,以免影響參審國民的判斷。在法規還未明文規定前,只能呼籲媒體自律,以及由法官提醒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應避免接觸媒體及與他人談論案件內容。此外,陳運財舉例,包含如何讓國民法官理解審判過程、適用法律及審判基本原則;而重罪案件通常會花費較長時間審判,因此需考量如何安排開庭日程以集中審理案件。金孟華表示,過往檢察官、律師和法官習慣法律人的溝通模式,但若未來推行國民參與審判,法律人必須學習與民眾溝通,將專業術語轉換為淺顯易懂的語言,讓人民了解法律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