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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8期
毛小孩說不出的苦痛 資訊不透明釀寵物醫療爭議
2021-05-05
對飼主而言,毛小孩如同一家人,當寵物需要就醫,飼主必定承擔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圖中的貓被固定四肢,準備進行手術。 圖/春天動物醫院提供【專題記者林子頊、吳季柔、徐宇昕、王崴漢綜合報導】「那時候(開刀過程)很緊張,但當我們知道腫瘤是良性,開完刀後只要照顧好就沒問題了,不知道為什麼後來牠突然就走了。」李小姐(化名)在訪談中數度哽咽,憶起逝去的寵物貓李木木,至今他仍無法平復情緒。術前,李木木血檢(註1)指數一切正常,身上的腫瘤接受外科手術切除,術後僅須服藥便能康復。「他(獸醫師)要我們餵什麼藥我們就餵什麼,雖然感覺牠(李木木)很不舒服但我們還是照餵。」李小姐談到,李木木術後歷經三次回診,在第三次回診前突然身體不適,各項血檢指數異常飆高,最終在安寧治療下,李木木離開李小姐一家人。註1:寵物開刀前必須接受血液檢查,檢視本身健康狀態,評估是否適合此項手術。台灣近年飼養寵物的比例逐年上升,從事趨勢分析的時勢股份有限公司曾於2018年推測,台灣寵物數量有機會在2020下半年超過15歲以下孩童數。寵物市場快速擴張,相對應的醫療需求不斷增加,而藏身於寵物醫療現場的問題也浮出檯面。 近年寵物市場擴張,寵物醫療需求也快速提升。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公開資料,全台目前登記開業的動物醫院有1923家。(圖為示意照,非當事醫院) 圖/王崴漢攝李木木當時大約六歲,明明應是身體健壯的年歲,卻在接受一般腫瘤切除手術後離世。李小姐拿著醫師開的藥丸求助過往看診的另一間醫院,礙於醫師無法僅從藥丸判斷藥物成分,李小姐至今不曉得當時李木木到底吃了什麼藥,「我們只有拿到血檢證明書跟收據,裡面寫著開刀用了哪些器材、多少錢,不會給我們藥名。」瀏覽網路上有關寵物醫療爭議的文章,其中一部份的癥結,在於飼主無法取得醫療過程的相關書面文件,包括獸醫師填寫的診療紀錄,或手術過程的影像資料。若不幸發生醫療事故,飼主無法取得客觀證據,將有損權益,更遑論釐清事故真相。<b>獸醫師法規範不周 醫病資訊落差加劇獸醫師理應是毛小孩的守護天使,然規範不完善的《獸醫師法》導致動物醫療品質參差不齊。飼主在無法仰賴法律保障的窘境下,每一次診療都充滿變數。 寵物醫療會處理到不同品種、體型的寵物,由於寵物醫療未設有健保制度,獸醫師依自身財務能力使用不同醫療設備。 圖/王崴漢攝台北市議員楊靜宇曾任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副理事長,他認為現行《獸醫師法》規範不周,如第12條規範診療、檢驗紀錄應記載飼主姓名、動物種類與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用藥與治療情形等。制度看似詳盡完整,但楊靜宇道出藏匿其中的漏洞:「主管機關沒有設立(診斷紀錄)標準格式,這往往是爭執點引發的所在。」楊靜宇補充獸醫師培育教學包括病歷填寫,但職場慣例又是另外一套。全聯會統籌各縣市獸醫師公會,也提供現行動物診斷證明書範本。楊靜宇查閱此範本時,發現文件僅以「診斷結果」概括發病情況、用藥與治療情形,恐有診斷書不夠詳盡且資訊不透明的問題。此外,《獸醫師法》第11條也規定獸醫師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給飼主。然而根據多數飼主的就醫經驗,規模較小的動物醫院通常不會主動提供診療證明,即便飼主主動向院方要求診斷書或是藥單,卻少有獸醫遵守規定,提供完整診斷紀錄。飼主Dolly(化名)的遭遇即為一例,他因寵物狗Lulu的皮膚搔癢問題就醫,卻遭遇不佳的醫療經驗,更纏上官司。Dolly透過醫院粉絲專頁留言評論,質疑獸醫自售洗劑、用藥過重,導致Lulu嚴重脫毛、抽搐無力,他同時指控院方造假Lulu的血檢報告書,宣稱牠患有犬隻少見的「血巴東蟲症」(註2),卻遭到獸醫以妨害名譽告上法庭。蒐集證據時,他發現院方未提供任何收據與藥單,「我回去跟他要收據,我要了三遍。」後來Dolly親自去動物醫院,他判斷當時因有其他客戶,院方不便拒絕,才能順利取得收據。註2:血巴東蟲症(Hemobartonellosis) 是一種犬貓傳染病,感染多以貓為主,犬隻感染機率較小。感染後寄生在紅血球的細胞外,進而引起貧血。相較於收據,藥單可以提供飼主寵物用藥的資訊,對於寵物術後康復更加重要。立法委員洪孟楷關注寵物醫療問題,他點出資訊透明度會影響寵物用藥安全,許多飼主曾向他反應因擔心藥品會影響寵物健康,希望索取藥單,「(寵物)用藥後反應奇怪,(飼主)無法確定是副作用,還是劑量錯誤、醫生診斷不精準。」對於飼主而言,藥單、收據與診斷證明書不只是醫療現場的紀錄,更是毛小孩的平安符。為了寵物的安危,飼主會盡力吸收醫師說的資訊,但只有口頭說明並不足夠。李小姐無奈道出飼主心聲:「證明文件至少要給我們,才好去別間看是什麼情況。」「當下真的很慌,慌到醫院說什麼都會說好好好。」李小姐說。對於非專業的飼主而言,視同家人的寵物因病送醫,心裡早已六神無主,就診時儘管對獸醫口中的專業術語似懂非懂,他們也只能全盤接受。面臨如此資訊不對等的情況,飼主即便想爭取權益也求助無門。<b>獸醫難言的苦衷:公開完整病歷恐曲解<b>專業考量事實上,關於獸醫是否確實提供相關診療紀錄,尚有動物醫院繳出不錯的成績單。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會於完整病歷詳述飼主主訴(註3)及神經學、影像學等檢查紀錄,同時記載手術過程及後續治療,飼主可向醫院索取基本病歷,藥單也清楚列出藥物作用及可能的副作用。而除了文字紀錄,台中春天動物醫院更拍下手術程序,院長林棠棣表示:「我們讓飼主可以看到手術流程,遇到爭議時,就需要用當下的照片比對,單眼相機可以多角度清楚記錄。」註3:飼主描述寵物的異常行為以及持續時間。 獸醫師與飼主在手術前須經過充分討論,包括為何要動手術、預期結果、有無預料之外的可能等,飼主同意後再簽手術同意書。 圖/王崴漢攝現行《獸醫師法》未強制規範動物醫院如何提供診療紀錄,導致各家動物醫院服務品質不一。細究部分獸醫師為何不傾向提供完整藥單,楊靜宇指出,獸醫師除了擔心自身醫療專業被競爭同業參考挪用,更深層的隱憂,是害怕飼主考量費用落差,自行持藥單前往藥局配藥,「他(配藥)沒有診斷費沒有掛號費,所以價差會很大。」楊靜宇說明,現今動物醫療多涉及慢性疾病,寵物須定時回診,由獸醫師依情況調整用藥,「不是看一次就吃五年。」他透露,先前就曾有飼主回診幾次後向醫院索取藥單,自行前往藥局配藥,結果自家寵物於七個月後過世,飼主反而針對獸醫師開立的藥單提出告訴。除此之外,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院長張芳嘉進一步談到,並非每位飼主皆熟稔醫療專業,在發生糾紛當下,飼主通常已認定過程有醫療疏失。當飼主要求院方提供完整病歷,背後看不見的是獸醫師必須承擔名譽受損風險,獸醫師也擔憂飼主誤會醫療手法。張芳嘉認為,將完整病歷提交調查單位更合理。 若飼主誤解獸醫師診療手段,恐將不愉快的就醫經驗分享至網路平台,影響獸醫師個人名譽。(圖為示意照,非當事人) 圖/王崴漢攝<b>寵物只是「物品」 飼主救濟管道阻礙重重「我希望至少能明確讓我們(飼主)知道有申訴的管道,不會遭遇太多困難。」李小姐說。醫療資訊不透明已經是寵物醫療現場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發生爭議的主因。然而,當產生醫療糾紛時,申訴管道卻仍受不健全的制度所困,飼主只能被迫打退堂鼓。寵物在法律規定上仍屬於無生命的「物品」,飼主若尋求法律救濟,僅適用消費申訴或民事訴訟。目前寵物醫療爭議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動物保護處(簡稱動保處)協助救濟,在正式提出申訴前,動保處會協助院方和飼主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飼主可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消費申訴並進行調解,地方動保處和獸醫公會也會協助調解過程。在寵物醫療爭議的消費申訴上,院方須提供醫療過程的完整資訊,然而,在沒有明確規範寵物醫療記錄細項的情況下,也難以確保資訊完整度,影響調解結果。「和解就不會探究太深的原因,如果真的要探究原因,就要走民事訴訟了。」張芳嘉說。若不滿結果,飼主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費用高且耗時,張芳嘉強調法律以物品看待寵物,所以即使飼主在法庭中勝訴,能得到賠償也不多,他說:「現在很多人都把寵物當成家人對待,但是就法律現實層面,(寵物醫療疏失)沒有精神賠償 。」<b>資訊不透明成爭議主因 寵物醫療環境從何改善?飼主尋求醫療協助時,會遇到的問題百態。當診療過程不透明,造成雙方醫療資訊落差,我們該如何從源頭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打破獸醫和飼主間的層層高牆?解方一:增修法規 確保醫療資訊紀錄完整「目前法條規定獸醫師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跟檢驗證明書,但各位有看到所謂診斷書的標準嗎?」楊靜宇認為《獸醫師法》應仔細規定醫療行為紀錄的格式。而立法委員洪孟楷與飼主、獸醫師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討論後,也於近日推動《獸醫師法》第11條的修正草案,內容提及,獸醫師不得拒絕填寫病歷摘要、提供影像紀錄和其他診療證明文件,修正目的便是希望能讓飼主拿到更完整的醫療資訊,維護寵物醫療權益。當飼主和醫院產生醫療糾紛、不幸走上法律途徑時,完整的醫療紀錄才能作為充分的證據,供法官進行判決。另一方面也是保護獸醫師權益,輔助獸醫師的說詞,讓資訊更加公開透明。此外,獸醫相關法規與人醫仍有落差。「人醫有《醫師法》限定醫師資格,還有《醫療法》規範醫療行為、醫院分級、設備規範等院所相關規定,但寵物卻只有《獸醫師法》。」楊靜宇認為除了現有的《獸醫師法》外,政府應增設《動物醫療法》,規範獸醫的醫療行為,給予飼主更多保障。<b>解方二:建置<b>雲端病歷登錄系統 促醫療資訊流通通常寵物會有定期回診的醫院,但也可能因醫療資源不足,或寵物在非看診時間發病,飼主就需將寵物帶至設備較完善或是全天營業的醫院。然而,現今缺乏完整的寵物看診紀錄系統,接受轉診的獸醫只能透過飼主口述或簡陋的手術及用藥紀錄判斷問題,導致寵物進行重複的醫療行為,不僅浪費資源,也可能拖延動物急救的時間。「人醫可依醫療系統的紀錄向中央申請經費,但是動物醫院沒有健保,缺乏民眾查詢公開資訊的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也無權力調閱資料。」楊靜宇點出雲端系統建立的困難處包含法源問題,他認為訂立《動物醫療法》不但能嚴謹規範醫療行為,也可建立完善的獸醫醫療系統。完整的醫療紀錄系統不僅簡化轉診流程,獸醫也有更明確的依據判斷後續療程。另一方面,明確的紀錄更保障飼主及獸醫的權益,在面對醫療糾紛的訴訟時,讓雙方有足夠證據進行審判。<b>爭議當前 動物法醫可成解套?當發生醫療疏失,寵物不幸在醫療過程喪生,飼主希望透過動物法醫解剖遺體了解真相,卻由於相關資源和制度發展尚未成熟,處處碰壁。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助理教授黃威翔專精動物法醫病理,是台灣第一位動物法醫,也組成台灣唯一的動物法醫小組。他提到,目前動物法醫的發展才剛起步,僅負責解剖動保處委託的疑似虐待動物案件的動物遺體。「目前制度發展及檢驗量能還不夠完善,針對醫療糾紛案件,處理起來會比較為難。」黃威翔說明,由於動物法醫不具公權力,無法強制從動物醫院取得寵物完整病歷,前端醫療資訊不完整,也會造成後端法醫分析困難。而解剖的費用須由飼主自行支付,且調查過程耗時,若結果不如預期,飼主也難以接受。「我們一直想做但也不能做。」他無奈說道。此外,由於缺乏寵物遺體保存設備和明確程序,遺體常交由飼主自行處理,後續若希望透過解剖釐清真相、爭取權益,但遺體保存方式錯誤,導致細胞壞死,就算能將寵物送往動物法醫檢驗,仍無法得到準確的檢驗結果。建立完善的動物法醫系統首先必須有足夠的市場需求,和充足的動物病理專業獸醫投入,才有機會推動並設立動物法醫的申請機制和規則。「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楊靜宇坦言。 臺大獸醫學院教授張芳嘉表示,目前正與動物法醫黃威翔討論能否成立動物法醫鑑定中心,屆時除了執行法院委託的業務,同時也受理飼主對寵物檢驗的需求。 圖/王崴漢攝<b>破碎中重建信任 醫病關係待修補「到底是你專業還是我專業?」獸醫師不滿飼主Q(化名)的質疑而回應道。至於飼養四隻貓的Q,在醫療資訊不對等、尋求協助無門的情況下,他也難以信任獸醫師。寵物醫病關係越趨緊繃。「醫病關係就是要雙方信任,這部分跟人醫是一樣的,但動物不會講話只能靠飼主溝通。」張芳嘉強調良好醫病關係的重要性。張芳嘉認為在進行醫療行為前,院方應展現專業,如實稟報執行手術的判斷標準、術中可能產生的狀況和應對方式,及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以利飼主評估是否同意醫療行為。林棠棣也建議飼主在發生問題時,主動搜尋相關資料彌補資訊落差,將看見的問題及產生的疑慮向獸醫提出,並且尊重雙方的溝通過程。法律疏漏釀成的不信任,漸漸築起獸醫師與飼主的隔閡,或許修正法律和制度仍無法完全改善當前破碎的醫病關係,但至少能逐步搭建醫病間信任的橋樑,讓醫療現場的每一步踏實而穩健。 動保意識逐漸抬頭,法律卻沒有因此跟上腳步,飼主重拾對獸醫師的信任,想必是條長遠的路。 圖/王崴漢攝
專題
第1705期
制度矛盾下的法醫困境:人力過剩與不足問題並存
2019-06-20
【專題記者許容瑄、黃俐榛、林奕辰、莊珺茹、謝承學綜合報導】「醫師是看活人,法醫是看死人。」傳統觀念中談到「死亡」時,人們往往避之唯恐不及。然而,有一群人的工作就是跟死者對話,他們抽絲剝繭,在冰冷的解剖室裡試圖找出致死關鍵,他們是面對死因的最前線——法醫。不過,目前全台僅有五十多位法醫,且並不是全數都能解剖大體,而這些法醫正因矛盾的制度進退兩難。 「可解剖的人太少,不可解剖的人太多」:法醫動刀門檻提高法醫檢驗屍體的過程稱為「相驗」。若遇需解剖的案件,則需由具「解剖資格」的法醫參與相驗。據法務部統計,2013至2018年台灣平均一年送交解剖屍體的案件約2037件,然而全台能夠執刀解剖的公職法醫師僅有三位。因人力嚴重不足,剩餘的案件會分派給擁有解剖資格但不在公部門任職的「兼任研究員」處理,但全台的兼任研究員也只有八位。「這麼多年來,真正專任的法醫很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病理組組長、全台三位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之一的許倬憲表示,一名法醫一年的理想工作量是解剖200具屍體,但目前的專任法醫師人數不足,不得已之下只能將工作委託兼任研究員。弔詭的是,雖然具解剖資格的法醫人力不足,但無解剖資格的法醫職缺卻始終僧多粥少。「當初會想唸法醫研究所是因為小時候看了很多(法醫相關)影集,進來之後發現不是想像的那樣。」國立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學生李俐融表示,他所屬的「乙組」學生成為公職法醫師後不具解剖資格,且公職法醫師缺額稀少。以2018年為例,全台灣僅招收一名缺額,卻多達11個人報考。激烈的競爭使得許多法醫研究生必須尋找與所學無關的工作、放棄多年努力,究竟是什麼樣的制度和環境,造成台灣法醫界「可以解剖的人不夠,不能解剖的人太多」? 也許要從2015年的一場修法探討起。 醫師法醫執照皆須具備 可解剖法醫人力驟減2015年立法院修訂《法醫師法》,引發法醫界與醫界的軒然大波,亦造成《法醫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相互矛盾。修法前,依《法醫師法》與《刑事訴訟法》規範,具有「醫師」資格者可進行解剖。也就是說,若為醫師,即便沒有法醫執照,仍可以「顧問法醫」、「榮譽法醫」等名義執行解剖。但是立法院修訂《法醫師法》後,解剖需由「法醫師」執行,然而《刑事訴訟法》中仍規定「醫師」才能解剖。因此在不違背《刑事訴訟法》與《法醫師法》的條件之下,解剖者必須同時擁有法醫與醫師執照。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現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孫家棟醫師說明,解剖業務應由法務部法醫所內的專任公職法醫師負責,然而,台灣一年2000多件的案件對現有的三位法醫來說是龐大的負荷,因此會有「兼任研究員」參與解剖。法務部法醫所亦利用審核制度(註)降低解剖數量,以減輕三位公職法醫師的工作量,「無法應付的案件則委託我們這些兼任研究員。」註:審核制度是由法務部決定是否進行解剖的標準,法務部提高標準使受理解剖件數減少。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鑑定案件統計數據來看,2015年前,每年委託兼任研究員解剖及鑑定的件數約佔五到八成。但在2015年修法後由於需要兩張執照,2016年與2017年委外的案件數大幅下降至約三成。由此可見,2015年《法醫師法》的修訂使得沒有法醫執照的兼任研究員無法進行解剖。在總解剖案件量無顯著變動的情形下,公職法醫師的工作負擔明顯上升。 誘因不足、學制不完善 法醫入行意願低僅管可解剖法醫的工作負擔增加,法務部法醫所卻招不到符合資格的法醫補充人力。除了資格問題,薪資過低也是造成台灣「具解剖資格」法醫數量不足的主因之一。法醫所病理組組長許倬憲解釋,台灣的法醫體系由法務部管轄,且公務人員的薪水不能隨意調動。一般新進醫師的月薪約12萬元,薪水還會隨著晉升增長,但法醫的月薪卻一直都只有十萬元。當醫師的收入遠高過法醫,將導致同時具醫師與法醫資格的人不願投身法醫行列。由於成為法醫的誘因低,一直以來台灣法醫從業人員並不多。政府為鼓勵人才投身法醫領域,於2003年在台大成立法醫學研究所,並以學歷為門檻,分設甲、乙兩組。報考甲組的學生,需具有醫學、中醫或牙醫等學位;而乙組則開放其他醫學相關科系學生報考。兩組學生從法醫研究所畢業後,皆須考取法醫執照才具有法醫資格。甲乙組學生雖皆稱為「法醫」,但其中只有甲組學生能負責解剖工作,乙組畢業生僅能擔任有法醫頭銜的鑑識人員。 如前文所提及,由於2015年《法醫師法》的修訂,沒有醫師執照的法醫,也就是乙組畢業後考取法醫執照之學生,僅能進行屍體相驗與毒物鑑定、證物鑑定等業務。又因為各地檢署每年開出的缺額十分稀少,這些畢業後的學生雖有法醫執照卻始終等無職缺。當初為解決「法醫荒」設立研究所的初衷沒有得到改善,反而衍生出新的問題,擁有法醫執照卻無法成為公職法醫師的「流浪法醫」成了另一個待解決的困境。許倬憲認為,以學校體制培育法醫並不符合職場需求,「你知道一個蘿蔔一個坑,你必須要有一個在職的退休,才有辦法人進來,這需要好幾年的時間。」從法醫研究所一年所招收的人數來看,近五年兩組招收學生合計不超過五人,但地檢署開出的職缺每年卻幾乎只有一人。乙組學生李俐融就表示,《法醫師法》立法初期釋出非常多名額給乙組學生,因此頭一兩年順利成為法醫的人並不少。然而,後幾年政府漸漸用多種說法來降低名額數量,如缺額已滿或無人退休等等。李俐融進一步說到,「但是我們所每年還是會不斷地招收新生,假設每年都畢業兩個但是兩年只開一個缺,就會累積越來越多有執照的法醫。」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戴德法醫事務所負責人石台平表示,台灣目前主導立法的人皆不具備法醫身份,現任法醫研究所的所長也不是法醫,非法醫專業的學者卻是立法者,才會間接導致制度不適用現況,他形容:「政府的作法是『問道於盲』。」 法醫到底該不該是醫生? 醫界法界意見分歧面對法醫「不足」與「過多」並存的問題,李俐融認為若能鬆綁解剖需有醫師執照之限制,就能夠讓人力重回平衡。他解釋,法醫研究所的學生除了法醫領域的學習也須具備醫學知識,「我們(和甲組學生)也就差那一年(臨床實習),如果要我多上一年我也願意啊。」在此情況下,為何要質疑無醫師背景的法醫在解剖業務上的能力?他也提出疑問,既然大部分醫師並不想擔任公職法醫師,為什麼政府又限制無醫師執照學生的解剖資格?李俐融坦言,身旁同學畢業後的規劃大多為回歸大學科系的專業領域,對成為法醫也已不抱太大期望。李俐融無奈地說:「反正就是又要質疑你,又要你修課。」對於乙組學生來說,即使知道成為公職法醫的道路越趨不明朗,卻也只能硬著頭皮完成學業。不同於李俐融,法醫高大成則認為法醫必須具有醫師資格。他不諱言地說:「人命關天的情況下,不能說醫師不做就讓你們(無醫師資格的法醫)來做。」高大成認為檢驗報告送交法庭後若結果有誤,無法醫專業的法官可能無法察覺。 法醫高大成認為法醫仍須具備醫師執照,因此並不認同設立乙組研究所的做法。 圖/林奕辰攝 許倬憲則認為乙組學生擁有足夠能力執行解剖業務,他反而指出,無醫師執照的法醫面臨的問題不只是資格。大部分死者家屬會認為無醫師執照的法醫專業度不足,法醫在面對法官時也會遇到困難,許倬憲舉例:「法庭上會問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你解剖幾件,你現在學經歷怎麼樣?」同時也須考慮其他先進國家標準,除了台灣和中國,歐美國家都明訂法醫須具備醫師資格。許倬憲進一步說明,其實公部門中具解剖資格的專任法醫師人員不足,並不是資格過度嚴苛的問題,符合資格的大有人在,只是法醫工作的誘因太低。「(台大法醫研究所)甲組每年都有人錄取、畢業,但還是沒有人要來(當公職法醫師)。」他透露,醫師考入法醫研究所有時是為了豐富自身學歷,並不一定會投入法醫工作。為改善解剖人力不足的問題,高大成指出放寬資格並不是解方,應要縮短醫師和法醫的待遇差距。同時,他也提出另一個方法,「請醫學系畢業但沒通過醫師執照的人去上課,給他重新訓練過再去考法醫。」高大成認為,若從落榜醫師們中挑選法醫人才,他們也許願意接受法醫較低的待遇。 修法紓緩人力僅是第一步 改善法醫待遇是重點2019年5月10日,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人提出《刑事訴訟法》二一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盼將《刑事訴訟法》內容與《法醫師法》統一,讓法醫不必擁有醫師資格仍可行解剖業務。若修法通過,可解剖的人力理應可得到紓緩,乙組畢業生也能順利找到工作。然而修法只是第一步,乙組學生要如何讓法庭認可其能力才是關鍵。「法庭對一個法醫的要求其實是非常嚴苛的,檢驗報告封面的資格要一堆,越多的資格人家越喜歡。」許倬憲認為判定死因是重責大任,如果由多個法醫一起以「法醫機構」的名義合出檢驗報告書,便可以減少外界質疑。儘管放寬資格能否改善台灣法醫面臨的人力困境,各界眾說紛紜,但改變現狀已刻不容緩。修法只是個中繼站,為了讓法醫資格的篩選標準符合工作時真正所需的能力,並使人力達到平衡,台灣法醫業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許多年輕人都被修法後門檻卡住,但法醫界需要的是傳承。」正如許倬憲所說,若法醫界無法改善甄補機制,導致不能逐步補入新進法醫,法醫人才將會出現斷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