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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7期
臺大修獎懲辦法 學生自主權看法兩極
2025-11-06
【記者陳雙報導】國立臺灣大學於10月18日,在校務會議上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修正案。考量大學生幾乎都已成年,校方在第十六條之第一項中新增條件,若學生遭記大過或以上的處分,並向臺大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表明正當理由,獎懲會得決議同意不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臺大於校務會議中,將原第十六條之第一項中的「小過」修改為「大過」,並新增內容「如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同意不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臺大學生事務長朱士維表示,此次條文的修訂主要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而多數學生已具備成年身份。因此,若學生能說明正當理由,將交由獎懲會判斷是否通知家長。針對大學生「剛踏入成年期」這一身分轉變的觀點,學生家長陳三野(化名)說:「大學生成年後,並非代表有絕對自主權,不能以『後果自負』或『隱私』等說詞規避父母。」學生家長小芳(化名)則表示,大學生在學業與生涯規劃上應擁有自主權,而家長更是支持者,需給予尊重與建議。然而,臺大政治學系學生鵜鶘(化名)認為,既然大學生在法律上已被視為成年人,就有權利決定自行處理自身相關事務,以保障學生的自主權。 過去學生被記過均需通報家長,但學生可能因家庭狀況等理由,不希望父母被告知。因此,朱士維表示,學校不會預設立場,將交由獎懲會評估學生給予的理由是否合理。陳三野認為,學生在校所受的任何裁罰,都有通知家長的必要性,「經校方決議判定的罰則,就無『正當理由』的存在。」他補充道。小芳則認為,學校應將違規事件區分為「可彈性處理」與「必須通知」兩類,他說:「畢竟有些狀況確實需要家庭協助」。臺大政治學系黃同學(化名)表示,學生有權決定是否告知家長,不應由校方直接通知家長。 陳三野建議,學校應建立家長查詢學生在校獎懲或相關資訊的管道。小芳進一步說明:「但若涉及校園暴力、性平等重大事件,仍應強制通知家長。」他建議,大學生若涉及違法事件,學校應依照相關規定建立通報機制,並基於專業倫理,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臺大政治學系學生香堤(化名)建議,校方可透過審議式民主的方式,召集學生與校方人員進行討論,並界定「正當理由」的邊界。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事務長蔡炎龍說明,政大會依據身心健康中心諮商師的判斷,若學生的狀況需要家長的協助,還是會通知家長。而中原大學教務長皮世明說道:「臺大此次的條文修正是積極且務實的調整。」他認為,這樣的調整回應了大學生對隱私權的訴求,即承認成年學生有權決定個人懲戒資訊的分享。此外,他建議校方建構一個「分層漸進式」的通報與輔導機制,強調預防、介入與追踪。與此同時,他還建議校方推動對家長的教育與溝通,讓家長理解學生自主權的重要性與限度。皮世明表示,「這樣的機制能讓學生保有自主權,也能讓家長擁有適度知情權,同時還能避免學生的問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