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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選務疏失多 公民監票缺法源難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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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1期
公投選務疏失多 公民監票缺法源難監督
2018-12-06
【記者呂立竹綜合報導】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公民投票」,因公投案數量眾多,多處開票所傳出選務疏失。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開票所應設置監察員監督開票過程,並開放民眾參與監票。然而公民雖有權檢舉選務缺失,卻欠缺法源依據,導致監督效力不足。監票者聯盟(簡稱聯盟)認為,公民監票有必要正式入法,增加公民檢舉選務缺失時,對選務人員的約束力。監票者聯盟為2014年由黃聖峰創辦的公民團體,透過網路集結志工,至開票現場擔任公民監票員。該聯盟曾於2014年向內政部提案成立人民團體,希望成為立案團體後,讓公民監票員能依法監票。未料此舉遭內政部與中選會以章程內容不明為由拒絕。黃聖峰表示,聯盟在章程內提及會「依法進行選舉監督活動」,內政部與中選會卻認為,選罷法僅提及民眾可到場觀看,聯盟不得將其指為「監督」。黃聖峰指出,民眾依法確實可以到場觀看,對於開票時發生的選務缺失,民眾也有權表示意見並要求選務人員更正,他認為此行為事實上即等同監督。內政部與中選會卻駁回申請,黃聖峰無奈說道,經過考量,與其拘泥章程內容,聯盟傾向維持原本的運行模式,目前沒有再推動公民監票入法的計畫。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副教授陳建甫認為,現行法規內的監察員已足夠應付監票工作,並無新設監票團體監督開票的必要。他指出,台灣的選舉經驗累積至今,並無發生嚴重的作票事件,人民通常不會質疑投開票結果。若要改善監票制度,應以體制內的監察員為主要改革對象,例如在投開票所張貼監察員名單,確認身份,減低作票可能性。前嘉南藥理大學學生游騰傑,曾於2014年參與聯盟的實體訓練並擔任監票志工。2016年適逢總統大選,他透過線上課程複習後,便至開票所監票。他表示,與其推動公民監票入法,不如修正現行選罷法,加入新增條例,作為公民監票的法源基礎。他也認為應建立選務人員獎懲制度,改善選務人員未針對選務疏失積極處理的問題。黃聖峰認為,人們常提及投票的重要性,但對於開票及監票關注度不高。他直言,聯盟推行「公民監票」過程中,最大困難在於人民對公民監票議題的冷漠。黃聖峰解釋,兩年一度的選舉活動,時間間隔太長,無法有效集結民眾熱度。此外,民眾與聯盟的關注焦點不同,聯盟關注推動公民監票入法,但民眾更關心的是發生選務瑕疵時,現行法令有無辦法懲處選務人員,導致推動公民監票不順利。目前聯盟主要透過線上投影片教學與測驗訓練公民監票員,教導志工在監票過程所需背景知識。游騰傑認為,比起線上投影片教學,實體志工訓練成效較佳。若碰上不理解之處能當場追問講師,可惜聯盟人力資源不足,未再舉行實體訓練。黃聖峰則提及,近年監票流程變動不大,公民觀看線上投影片即能掌握流程。未來將持續於線上推廣公民監票觀念,增加公民監票的普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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