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保障學生於體制外的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於2014年制定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合稱「實驗教育三法」。 實驗教育三法的制訂,明定了不同型態的學校、機構與自學團體,但在法規訂定前,實驗教育早以存在。部分家長基於不同因素,包括對傳統教育制度的疑慮、或對投入實驗教育有興趣等,而將孩子送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但學生進入實驗學校後,是否代表不必再經歷傳統升學體制? 從實驗教育畢業的學生,多半選擇出國深造或在台繼續就學,在台灣高等教育仍需透過考試入學的情況下,無論他們在哪個階段就讀實驗教育,最終都無可避免地回到傳統教育體制。
註:雙學長制,百川有雙學長(百川學長及核心學程相關學系之學長)及多導師制(生活/課業與校內、外專業導師)。學長與導師都會協助他們選課及修業的規劃並隨時給予諮詢。
標籤:實驗教育 , 實驗教育三法 , 銜接問題 , 適應 , 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