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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實認定歧異 師資生籲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校園
第1736期
勞動事實認定歧異 師資生籲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2020-11-19
【記者詹湘淇綜合報導】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生須於教育實習機構完成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及格後才可獲得教師證書。然而,師資生於實習階段不但缺乏收入來源,更要繳納學分費及返校座談研習的交通與住宿成本,造成龐大經濟壓力。10月22日,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呼籲政府研擬給予教育實習學生補助津貼,而該提案於30天內便累積近5000名民眾參與附議。 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定,教育實習及格成績為取得教師證書之必要條件。 圖/詹湘淇攝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包含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師資生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學士學位後,方可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後,師資生才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為期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其內容包含教學、導師(級務)實習、行政、研習等活動,成績及格後方可取得教師證書。根據《108年版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顯示,在民國108年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師資生共有4541人。然而,師資生在教育實習階段不僅缺乏收入來源,尚需負擔額外經濟成本。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5條規定,實習學生需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繳納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且實習學生須定期返回母校大學參與研習座談,期間往返所需的交通及住宿成本更增添其經濟壓力。畢業於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的詹心瑜表示,除了少數代課機會,他幾乎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家境更困難的人可能要家教,當然就會減少備課時間,影響到教學品質。」畢業於清大外文系Julie(化名)也感慨,他所需支付的學分費及交通費共計約新台幣1萬1720元左右,由於助學貸款尚未繳清,平常得從事額外的家教工作才能平衡支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W(化名)進一步指出,許多實習學生原欲選擇鄰近母校大學的教育實習機構,卻因高昂的租屋成本而打退堂鼓,即便返回家鄉實習,也須負擔往返的交通費用。 在教育實習階段,實習學生須向母校大學繳納學分費,尚須負擔返校座談的交通及住宿成本。 圖/詹湘淇攝另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生朱哲瑋認為,實習學生既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教師資格,在教育實習階段理應享有基本薪資待遇。彰師大機電工程學系學生黃子庭則指出,許多師資生都盼能進入教學現場改革教育,但缺乏經濟保障的教育實習恐怕會消磨教學熱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綜合企劃科專門委員劉家禎解釋,在106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實習學生有機會配合教育實習機構,擔任補救教學、監考或代課教師,藉此支領鐘點費。此外,教育部也針對屬中低收入戶的實習學生發放補助,每人每月約可獲得1萬元的津貼,減輕其經濟負擔。但他指出,全面發放津貼須考量整體教育預算的編列狀況,目前為止政府預算恐不足以負擔。實際上,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前,參與教育實習的師資生每月原有新台幣8000元的津貼補助。然而,教育部於修法後將「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認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並非實際投入教學現場,不屬於正式教師之勞務性質,因此不支給實習津貼。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高教工會)實習教師小組於103年發表聲明,表示實習學生在教學現場的定位模糊,使其工作權與勞動權遭受剝削。立法院委員洪慈庸等18人也於107年擬具《師資培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師資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理應發給實習津貼,而草案於當期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後卻遭擱置至今。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具有監督、指揮之權,且其從事之活動成果歸教育實習機構所有,客觀而言,兩者間已構成實質僱傭關係,實習學生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要有基本薪資、同工同酬待遇,工時也要受到管制。」 在9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原「實習教師」之定位更為「實習學生」,實習津貼也就此取消。 圖/詹湘淇攝對此,劉家禎回應,教育實習為純然學習性質,「實習學生就是學生,他沒有勞動。」在此階段,實習學生仍不得單獨執行教師工作,必須有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在旁輔佐。但彰師大國文系學生王婷玟質疑,實習學生早已脫離學生身分,需要開始償還助學貸款,「我們雖然是在學習,但我們已經完全不享有學生的優惠。」林柏儀更反駁:「如果這種理由說得通,所有的僱傭關係都會因為表象上的學習性質,導致勞動權益被掏空。」此外,現行制度更會將經濟弱勢的人排除於該行業之外。「我從多年前就覺得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政策。」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專任教授劉梅君表示,建教合作生、技術生與大學中的勞動型兼任助理也尚未成熟,卻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認為教育部說法自亂陣腳。劉家禎則回應,若提案成立,教育部會再請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共同商討本議題。
《勞動事件法》將上路 實習生勞權可望受保障
校園
第1719期
《勞動事件法》將上路 實習生勞權可望受保障
2019-12-26
【記者姜期儒綜合報導】被喻為「勞動司法人權最大指標性突破」的《勞動事件法》將於民國109年元旦上路。此法除降低勞工於勞資爭議中的訴訟門檻,更擴大保障對象範圍,將實習生、建教合作生的爭議納入審理事項,讓學生能透過司法救濟,保障與爭取自身權益。不少大學生會趁著假期,去企業實習,以獲取實務經驗。然而當面臨勞資爭議時,部分實習生往往因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而不被認定為勞工,面臨沒有管道求助的困境。世新大學學生林同學(化名)就是一例。「在上班的時候遇到的語言暴力事件,就是上司會對下屬進行人身攻擊。」林同學透露,他於廣播電台擔任電臺節目助理的實習期間完全不支薪,作品遭主管嫌棄,主管更以強烈字眼汙辱他與友人的人格。然礙於無管道投訴的情況下,林同學只能以離職作收。事實上,實習生又分為無支薪的一般型實習生,以及有支薪(實習補貼)的工作型實習生。工作型實習生因具備勞動事實且有等價收入,因此可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然而,以學習為目的的一般型實習生,如林同學,卻苦無救濟管道。僅依靠學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自行訂定的實習相關規範自保,但是效果十分有限。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指出,雖無支薪的一般型實習生常被歸類為非《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但張鑫隆提醒,若實習場域的業主有排定實習的課程給予實習生學習指導,則亦可視為實習生從事勞動所換取的對價收入,因此可認定為勞動關係,適用《勞基法》的救濟管道。不過《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未來無支薪的一般型實習生,即便業主沒有安排課程指導,也將能受到司法保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林美儀認為,《勞動事件法》擴大其保護對象,而不僅是傳統定義上的勞工,勞動事件的認定也涵蓋過往散落在各部勞動法的事件,且在法律程序上也特別針對勞工地位做了諸多考量及設計,整體來說帶來正面影響。不過也有學生擔憂,即便有法律保障,實際效果仍有待商榷。政大土耳其語文學系學生徐郁淳表示,雖此法提供學生於勞資爭議的求助管道,但也難保學生於職場中遭遇的霸凌或其他不平等待遇可被有效處理。
【社論】《勞基法》修正案爭議延燒 政府應保障平均起薪與工時
校園
第1634期
【社論】《勞基法》修正案爭議延燒 政府應保障平均起薪與工時
2016-10-27
從去年延燒至今的《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在本月初朝野初審通過修正草案後,其中「一例一休」、「砍七天國定假日」又帶起一波討論浪潮。修正草案中將現行法案的「一例假」改為「一例一休」,雇主不得於休息日要求勞方加班,或經過雙方同意後加班,並須支付加班費。但同時修正法案也將原先的19天國定假日削減為12天,消失的七天假期使勞方大動怒火,認為此舉變相地增加工時。盛怒的勞方團體中亦包括青年團體,「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23日發起的青年爭勞權遊行,即是拒砍七天國定假日的怒吼,也表達台灣長時低薪環境下青年微薄的訴求。台灣人工時十分長,責任制取代朝九晚五的打卡模式,工作做不完不用回家,或是帶回家做。並且,在當今科技極度發達的時代,工作時間的界線更趨模糊,如下班後仍需緊盯著社群通訊軟體LINE的工作群組以防漏接工作事項。即使明文規範,工時依舊無形中不斷地被拉長,亦是不合理的剝削。長工時的狀態下,換來的薪水卻不增反減。台灣職場新鮮人平均起薪僅新台幣2萬2,但約三成的新鮮人背負就學貸款、扶養家計的重擔。這些青年面臨於社會上起跑之時,肩上負擔卻比別人沉重。極度不友善的就業市場使得青年存不了任何積蓄,M型社會愈趨極端,階級流動因此停滯。因此在修訂《勞基法》同時,政府要確實了解台灣勞動社會的處境,修法方向應落實保障勞工工時並拉高平均起薪。否則最具競爭力的青年將無力待在台灣、紛紛外流,低迷的勞動市場只會愈悲慘,無論如何修法,人民口袋裡的錢無法增加,休假依舊是看得到、摸不著的虛幻名詞。 
拒砍假訴求遭漠視 青年力爭勞權
校園
第1634期
拒砍假訴求遭漠視 青年力爭勞權
2016-10-26
【記者陳玟蓓台北報導】由於拒砍七天假的訴求一直未受重視,「高教工會行動青年委員會」23日串連59個青年團體至立法院前抗議,強調學生不需要一例一休,但砍七天假卻會實際影響工時及工資,呼籲政府能在11月8日《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二讀前儘速將該法案退回。 遊行隊伍行經行政院時駐足向政府喊話,帶著象徵過勞青年的「肝」,強調青年團體力爭應有的國定假日權益。圖/陳玟蓓攝新政府上任後積極推行《勞基法》修法,將目前的一例零休改成一例一休並刪除七天國定假日。青年團體為表達不滿,曾於9月24日前往立法院抗議,提出「19天國定假日一天都不能少」、「拒絕政府用一例一休交換七天國定假日」、「全面實施勞動檢查」三項訴求。但《勞基法》修法草案於5日進行一讀,僅在一分鐘內,便迅速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送往黨團協商,造成勞工、青年團體盛怒。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學生蘇子軒表示政府這幾個月以來執意砍七天假,忽視民眾勞動權益訴求,相當於賤賣所有勞工、青年的健康,「我們拒絕用一例一休或特休來交換七天國定假日,兩者之間並不相關。」 學生團體在立法院前抗議並高舉拒砍七天假宣言,再次呼籲政府不應漠視勞工權益。圖/陳玟蓓攝世新大學中國文學系學生許偉育指出,砍七天假會讓一年的工作日增加,而在這七天上班的勞工,卻無法得到雙倍薪資,等於變相減薪,「強硬推動的刪減七天國定假日,將會把我們推向更為血汗過勞的惡劣處境!」近幾年來,學費不停上漲,薪水卻不升反降。「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學生林子傑則指出,超過90萬的學生家庭必須背負數十萬的學貸,而大學生畢業起薪不到三萬,就算畢業後一整年也還不完,政府應設法提高基本薪資,而非執意砍假,增加勞工工時將會惡化這些新鮮人的經濟處境。 將近60個學生團體串連起來,共同呼籲政府不應與資方靠攏,讓勞工權益受損。圖/陳玟蓓攝「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簡稱政大勞促會)成員、社會所學生吳昭儒表示,一例一休對打工族來說並沒有影響,但是砍假七天,卻會實際造成打工族一年損失新台幣7000多元,幾乎等於一個月的生活費。學生打工情形普遍,但勞動權益卻幾乎不受到重視。政大勞促會成員、教育學系學生洪詩婷表示,自己曾在餐廳、補習班做過十個小時的班,但雇主卻都沒有給予合理的加班費;朋友在茶餐廳工作時燙傷,卻沒有勞健保或任何補助。 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代表洪詩婷以自身打工例子,呼籲政府正視勞工權益。圖/陳玟蓓攝「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秘書長、社會所學生曾稚驊建議應建立健全的勞檢制度及工會組織,確保法規能徹底執行;另外,若勞工遇到勞資糾紛,也能透過工會發聲,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洪詩婷呼籲政府應重新審查《勞基法》修法草案,唯有透過公開的辯論、公聽會,才有辦法與人民達成共識,並再度強調七天國定假日只是最低保障,工時更要符合《勞基法》。
僱主違反《勞基法》 成大生聲援清潔工
校園
第1634期
僱主違反《勞基法》 成大生聲援清潔工
2016-10-26
【記者陳玟蓓綜合報導】國立成功大學清潔工今年除了年假以外未有任何休假,於國定假日上班的清潔工也未收到加倍工資。對此,成大零貳社積極與校方溝通,爭取清潔工應有的休假及要求清潔公司須返還積欠的加倍工資外,學校也應成立清潔工關懷小組,監督廠商是否依法保障勞工權益,並提供清潔工適當的申訴管道。 成大清潔工普遍缺少應有的休假,以8月為例,更是上滿整整31天,整個月當中沒有任何一天休假。圖/成大零貳社提供除了未能休假之外,成大零貳社社員、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學生劉和鑫提到清潔公司僅聘用最低員額的清潔工數量,以降低大量人力成本,「光復校區的清潔工作最少應由12人負責,實際上卻只有七人在做;成功校區本應至少由六人負擔,實際卻只有五人。」掃區過大而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清潔工A(化名)表示,為完成掃區的清掃,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加班費。然而,清潔工B(化名)多年維持全勤紀錄,唯有一次因病請假,清潔公司卻以此緣由苛扣該名員工當日薪資。 校園掃區的人力吃緊,使得清潔工的工作量驚人,若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做完,加班也沒有加班費。圖/成大零貳社提供成大學務長董旭英於24日召集各相關單位、學生代表,由主任秘書李俊璋全權主持,共同討論包商違反《勞動基準法》問題並研擬解決辦法。會議中,李俊璋承諾將會徹底落實七休一以及國定假日,針對過去清潔公司積欠的加倍工資,學校將會於一週內發函提醒清潔公司返還。至於是否成立清潔工關懷小組,學校內部將會進行評估,預計於11月10日前再召開第二次協商會議,研討相關處理辦法。 除藉由公權力的介入,改善清潔工勞動問題外,成大零貳社社長、外國語文學系學生陳宗欣表示目前已發動連署,並走進課堂說明清潔工議題,呼籲學生在臉書(facebook)上貼出舉牌聲援的照片,希望可以透過自身推動,讓更多學生了解清潔工議題。「台灣的勞工處境我覺得可以用險惡來形容!」率先貼出聲援照片的成大政治學系學生劉恆溦認為清潔工勞動問題需要被更多人看見,只要有第一個站出來的人,就會有下一個聲援,希望能透過自身力量,去幫助受壓迫的清潔工,「越弱勢者的聲音越微弱,但一定有被看見的必要。」學生會會長廖宇祥表示,這次清潔工議題由零貳社直接與校方對談,學生會扮演輔助角色,並協助線上連署,讓更多學生關注清潔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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