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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3期
槍聲背後的掙扎 我們該如何檢視警察的執法力度?
2020-04-15
【專題記者賴辰瑀、張珮慈、林琬蓉、李權洲、楊家威綜合報導】「警察要依法行政,否則站不住腳。」近期警員執勤傷亡的事件層出不窮,至去年鐵道警察李承翰殉職後,警察人員的執法安全議題再次浮現。《警械使用條例》中,已有規定警員合法使用武力及槍械的時機與權力,然而規範終究是客觀的量尺,較難以套用在不同個案上。警員執勤,是依法行政亦或受法所綁?執勤現場高風險 警眷憂親人安危身穿深藍制服穿梭在馬路處理交通事故,出入各種場合打擊犯罪的警員,常被譽為「人民保母」。然而在處理不同狀況時,警員傷亡的事件時有所聞。警員鄒宗澤的家屬李芯妤說明,警員執勤過程時常面對形形色色的人,他最擔心的即是突發狀況,「不知道他們(警員)面對的那個人,會不會突然拿槍械攻擊你。」面臨突發狀況或立即危險時,警員使用槍械自保或進行嚇阻作用的行為,在社會上總是充斥著兩極的看法。站在家屬立場,在不危害到他人生命安全的狀況下,支持警員使用槍械正當防衛,並確保自身安全是第一優先考量。時常擔心親人執勤安危的李芯妤說:「不開槍的話警員無辜犧牲,最傷心的還是家人,真的情何以堪、會撕心裂肺吧。」然而,用槍與否對警員來說卻充滿考驗。要在突發狀況的兩、三秒內思考開槍是否符合法律規範。警員需要倚賴長年累積的經驗判斷對方行動,方能做出決定。在不傷及無辜的狀況下,依法行政也能維護警員執勤的威信及合法性。 警員執勤時,在腰間配有基本配備,如手銬、警棍、手電筒、防護型噴霧等,因無硬性規定,因此配備因人而異。 圖/賴辰瑀攝警械使用狀況多 現行法規難判定民國103年深夜,鄒宗澤遇上幫派紛爭。當時鄒宗澤與同事在場駐守,避免雙方發生衝突,同時請求警力支援。在其餘警力未及時抵達,且現場僅有兩名警力應付4、50人紛爭的狀況下,鄒宗澤眼見衝突無法壓制,因此對空鳴槍嚇阻,最後成功驅散聚集的幫派。看似當機立斷,但實際在執行上警員需有多層考量。「基本上對空鳴槍滿危險的,有可能流彈會波及到其他人。」即便當下對空鳴槍是受法律保障且允許的,但事後鄒宗澤反思「嚇阻是不是可以有其他方式?」他解釋,除非垂直90度角發射子彈,否則一點斜角都有可能讓流彈傷害到他人。他也跟同事開玩笑的說,出門是不是直接改帶鞭炮,讓像槍聲的鞭炮聲帶來同樣的嚇阻效用,而且鞭炮不會有危險、不會炸死人。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超越必要的程度。而同法第九條則說明,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然而使用槍械的時機是否為「急迫需要」、使用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註1)、有無防衛過當等,法官與檢察官的看法可能產生分歧。對於在第一線執勤的員警而言,除了衡量當下情況以判斷是否使用槍械,亦需考慮後續衍生的法律責任。註1:為一法律概念,文中所述主要為其中之「必要性原則」,即此行為在同樣可達到相同目的的方法中造成的傷害最小。 學生在警察專科學校就讀時,每個禮拜都需進入靶場,接受射擊訓練。 圖/警察專科學校秘書室提供在警察教育中,法規規範警員遇到「立即危險」時可使用槍械。鄒宗澤認為,現今法律規範十分籠統,「危險」該如何定義非常倚賴經驗,對於資歷較淺的警員時常感到無所適從。若是判斷用槍合法性經驗不足的警員開槍,造成被害者傷亡,可能要面對官司纏身的問題。而曾任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的劉邦繡則說:「因為法條沒有辦法規範每一個客觀事實。」他認為使用槍械這件事既已發生,接下來必須依靠警員、當事人或證人說法,以及監視器等證據判斷是否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然而事後審查則因案件不同且蒐證不易,難以統一標準。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執法時大多戒慎小心,甚至猶豫不前,可能因此危害警員生命安全。立委推警械審查委員會 各方見解不同鑒於社會對警員使用警械的必要性時常有所爭議,曾有多次立委提案修訂《警械使用條例》。民國107年張宏陸等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中提到,希望設立「警械使用審查委員會」作為輔助法官判決的角色。委員會規劃由相關專業人士組成,針對警械使用致人死傷的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及釐清責任歸屬,根據調查結果提供法官判決建議。法案提案人、立委張宏陸及蘇巧慧等人提到,委員會除擴大相關政府機關加入,亦會加入犯罪預防、鑑定科學等專業領域的專家,以確保審查結果的公信力。蘇巧慧表示期望藉由修改《警械使用條例》,加入第三方審查機構,以落實保障當事人的法益。曾於中央警察大學任教、現任立法委員葉毓蘭表示,在醫療糾紛及車禍鑑定上,法官會參考第三方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同樣的在警械使用案件的判決上,委員會也可提供判決上的幫助。此外張宏陸認為,設立警械使用審查委員會的除了協助判決外,同時也是約束警員用槍的手段「讓警察更敢用槍,也讓警察同仁知道有審核的機制。」 立委葉毓蘭於本次會期中提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希望藉由修法保障警員執勤安全。 圖/葉毓蘭立委辦公室提供然而,委員會成立與否也存在不同看法。劉邦繡表示,警員在法庭會描述當時情況,再輔以當事人或目擊證人的說法提供法官進行判斷,若檢方認為需要進行鑑定,委託專業鑑定人員即可。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也對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有所疑慮,「如果委員會是每次都要主張警察合法用槍,那比起設立委員會還不如直接立法規定要不要開槍。」此外,劉邦繡提到法律中的比例原則是法官和檢察官需要判斷的。以追捕酒駕案為例,劉邦繡認為比起開槍,警方可在追捕時就以包抄、攔截等方式阻止犯嫌,同樣能達到逮捕犯人的目的,且此方式造成之傷害相較開槍減少許多,因此開槍的行為違反比例原則。劉邦繡表示法官及檢察官的判斷是事實認定的過程,為其職責所在,「委員會只能提供意見參考而已。」加強教育訓練 提升員警應變能力除有立委倡議成立警械使用審查委員會,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與警察專科學校亦提供大量事前訓練。警政署指出,為有效結合警員用槍及演練,已爭取預算建置互動式情境模擬靶場,藉由新興科技的投入,精進、多元化射擊訓練。警專行政警察科警正教官王旭昇提及,在主修科目中,校方會聘請外勤同仁到校擔任助教,與學生分享實務經驗。而在槍械的教育上,除了訓練基礎射擊,也採用影像教育的方式,加入案例讓學生判別「急迫需要」。他表示,學校雖提供充足課程、實務經驗,但「是否開槍」無法僅用教學補充完整。執勤安全並無高深學問,也無明確規範,「讓學生隨時要有危機觀念,還要跟臨機應變連結在一起。」 警察專科學校每年為警界培育大量警務人員,是訓練警員的重要基地。 圖/楊家威攝台灣警察用槍訓練時數每月一次,每次30發(真實子彈),對此蕭仁豪表示,若希望警員有更專業使用槍械的能力,每周至少需一次射擊訓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助教吳欣鴻也指出,學校射擊訓練較為基礎,訓練內容仍有待精進。蕭仁豪也提及,除用槍練習,警務人員也應進行體技(註3)實際運用及演練。但實作會耗用大量時間,警員工時較長亦難以配合。國內也缺乏相關課程,目前警員日常訓練主要內容僅包括「教用槍」以及「綜合逮捕術」。註3:體技教學項目包含柔道、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等4項即便有上述訓練機制,但訓練是規格化的,而現場又是多變的。以美國警員為例,他們擁有專業團體處理特殊案件,並另為警員提供教育訓練。警員常面臨不同特殊狀況,皆需透過「教育」協助處理。蕭仁豪提及,現今並無能提供合適課程的警察機關。在無前車可鑑情況下,警員只能臨場應變,意外卻常常因而發生。他舉例,去年發生的鐵路警察案,警員在實務上僅需將「犯人」送醫處理,但此前與嫌犯的對峙,後續警員因公殉職,則成為突發狀況下的未知數。除提供實務經驗訓練,學校教育仍有待加強。蕭仁豪指出,在缺少學術競爭的狀況下,警察教育環境會出現壟斷現象。因警察教育機構僅有警大及警專兩所,警員資訊來源較單一,相關議題也缺乏外界參與及討論。他希冀,警察教育能成為一種學術產業,讓更多學者加入警察教育或訓練的研究。 警察權益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分享警察在制度上所遭遇的問題,他盼望更多人加入相關議題的討論。 圖/楊家威攝即便踏入職場,警員每月仍有一次常規訓練。王旭昇補充,臺灣警界可參考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的多樣射擊訓練,同時加入更多模擬情景演練,增加警員實戰經驗。雖有學習方向,但額外的培訓在實行上仍有設備、經費、人力資源等障礙待克服。一線員警吐心聲 盼加強情境訓練鄒宗澤說明,成為警員後時常會有訓練體能的「常年訓練」,但模擬情境訓練次數可能一年僅一次。他分享,模擬訓練中,由教官扮演持槍歹徒,接受訓練警員穿著裝備,手持BB槍逐步攻堅。鄒宗澤提到,當時有被「歹徒」射傷,「這種東西感覺比較實際,你活下來,遠比你技巧好來得更重要。」 從學校畢業後,警員也需定時接受常年訓練,除射擊技巧外,亦有情境模擬演練。 圖/吳欣鴻提供教育訓練的重點除加強射擊準確度外,鄒宗澤認為,也應多舉辦模擬情境訓練,並藉由教官傳授過往用槍經驗,教導警員判斷用槍時機與強度,在臨場做出合理、適法的反應,同時保障自身執勤安全。警員王惀宇對此也補充:「是要先躲還是要反擊,要躲要怎麼躲,這些都是需要很多的觀念教育跟實際操作的。」面對瞬息萬變的案發現場,臨場應變能力最顯重要。王惀宇表示:「大家好像都知道有個《警械使用條例》告訴我們什麼時候該用槍,問題是沒有人真的知道實務上什麼時候該用槍。」若警員專業訓練不足,無法適當判斷用槍時機與程度,造成的傷害將不堪設想。警員並非不清楚《警械使用條例》,也不是不懂如何使用槍械,而是臨場警員難以拿捏使用的武器與程度。工作時常會遇到突發狀況,警員必須在最短時間反應並做出判斷。鄒宗澤與王惀宇皆表示,期望能改善養成教育與在職教育,增加情境模擬演練機會,以幫助警員在臨場做出最合適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