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品蓁、林琬蓉、阮珮慈綜合採訪報導】為響應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滿30周年,深度關注移工後代議題的簡永達,受邀講述無國籍的移工後代所面臨的困境。台灣每月有不少移工在台產子,其中有些移工選擇棄養,使這些孩子雖生長在台灣,卻因沒有國籍,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無法享有任何權利,而被稱作透明的小孩。
《透明的小孩——無國籍移工兒童》講座主講人簡永達說明,台灣的國籍認定採屬人主義,不利於無國籍移工孩童取得身分,他進一步解釋,國籍法嚴格限制血統,若小孩的生父和生母不屬台灣籍,便無法取得台灣的身份。
而自2016年一月起,在內政部移民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構的配合下,生父不詳、生母為失蹤外籍人士的無國籍兒童可透過協尋機制歸化為我國國籍。該機制規定,當發現無國籍失依兒少時,政府得在台灣境內協尋其生父母六個月,若發現生母已經返回母國,則境外協尋三個月。若生母的原屬國家不認定孩童具有該國國籍,或確認孩童生母失聯,社福機構便可申請將孩童歸化為我國國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科兒童及少年福利科長王惠宜補充,經過這三到六個月仍未協尋到,可先幫孩子申請外僑居留證,以確保孩子身份跟就醫的權利。
今年九月起,台灣與印尼政府更建立合作關係,透過協助印尼移工孩童辦理旅行文件,對其進行安置、轉介,幫助孩童獲得更好的照顧。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創辦人楊婕妤分享,至今已經成功移轉十幾位孩童,此合作也更有利於孩童學習母國文化。
但眾多移工孩童個案中,最棘手的類型屬於「父不詳、母失蹤」,若知道生母國籍,且其仍在台灣,卻無法掌握其行蹤時,該孩童便被認定依生母國籍,難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依然無法享有應有的權益和保障。社團法人台灣兒童權益聯盟前理事周明湧在2年前了解到這個狀況後,便著手推動國籍法修正案。
《國籍法第四條》明訂:「...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周明湧提出在其中加入一句「由法院裁定中華民國社政單位,或個人進行監護者」如此,社福單位便可代為申請國籍,解決該類型個案問題,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中保障的「兒童最佳利益」。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專任教授劉梅君也認同該修正案的推行,他指出,台灣採屬人主義,然而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採屬地主義,「我想我們能不能雙軌,既採屬人也屬地。」
目前,法律上仍不承認部分無國籍孩童,但他們正在台灣的角落默默成長,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平等、不歧視,讓所有孩童的基本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是政府目前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https://youtu.be/4N6CgqECp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