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要記者落實「看門狗」角色,須予其充分的採訪自由。但自3月以來,「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苦勞網」、《環境資訊中心電子報》等獨立媒體,被立法院以未經商業立案為由拒於門外。自詡為民主殿堂的立法院竟「大小眼」,阻擋「獨立媒體」入內採訪。
依據立法院訂定的《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四條,唯有「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新聞組織的記者方能取得採訪證。然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載明,所謂新聞自由:「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明文保障,無論獨立媒體或其他新聞機構的記者,均有權進入立法院採訪。
去年9月,行政院邀請多家獨立媒體採訪每週記者例會,顯示政府機關已正視獨立媒體之採訪自由,相比之下,立法院顯得保守。根據管中祥〈立法院是在怕什麼?〉一文,立法院秘書處副秘書長王全忠強調,限制獨立媒體採訪是為維護會議秩序及與會者安全。但非營利媒體記者進入議場如何會妨礙會議進行?又如何危害與會者安全?這些顯然是不合理的假設。
從新聞自由程度可一窺國家的民主進展,獨立媒體長期關注特定議題,體檢政策、報導「不能戳的真相」,實為推展社會進步的動力。但立法院限制獨立媒體的採訪權,罔顧人民知的權利,令人心冷。立法院應重新檢討採訪證的發放規範,開放獨立媒體進入採訪,確保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