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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視天氣調整候車點 學生盼公告更及時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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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中心搬遷惹議 中興住宿生控權益受損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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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大學推校園投票政策 盼提升青年政治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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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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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事】強颱災損致通勤困難 師生盼大學視災情自主停課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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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大服儀指南多次惹議 學生呼籲校方修改穿衣規定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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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女大生脫衣抗議 頭巾令再引衝突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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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5期
國民法官制度元旦上路 法官攜手人民參與審判
2022-12-15
【記者鄧芯怡、賴羿安綜合報導】「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從明年開始,你將有可能與法官一同在法庭內,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國民法官能夠參與最輕十年以上刑事重罪的審判,在審判過程中,將由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一同審理。司法院希望藉此提升司法透明度,也期望做出更公正的審判。「經由國民法官跟法官判出來的,我覺得還是比較公開公正一點,因為法官不再是他們自己在審判。」被遴選參與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陳淑玲表示。國民法官又是如何產生的呢?國民法官將以隨機抽選的方式,挑選符合條件的民眾加入審判。國民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在法院管轄區居住4個月以上的民眾。此外,被選上者也不能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且必須有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國民法官也不可在法律、政治、軍事、警察這四個領域服務,並被法院認定能公正審判的民眾。有部分人擔心國民法官是否可以勝任重要的審判角色,他們沒有接受體制上的審判訓練,可能容易受到職業法官的言論而影響決策,或是感情用事,都有可能影響審理過程的公正性。「法官也必須要維持符合證據裁判且公平審判的程序,他一定會適切地去領導案件進行。」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說道。國民法官新制的實施,引發的不只是對於審判程序的爭議,更影響整個司法體系,其中包含了律師接案的意願。曾經參與模擬法庭的律師陳宇安說:「你問我以後要不要接國民法官的案件,我一定跟你說不要,因為太累了!」他表示國民法官案件需耗費連續好幾日審判,因而無法處理其他案件,且在準備的過程要額外花費心力做簡報解釋等,這些都降低律師接案的意願,甚至未來可能只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願意處理,造成司法體系的負擔。國民法官即將上路,其存在的爭議讓許多人感到不安。因此司法院透過影片、漫畫等方式宣導,也舉辦國民法官特展與多次模擬法庭,幫助民眾更了解身為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我希望就是模擬法庭能夠更容易普及,應該被納入我們更正規的教育課程裡面。」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徐書磊說道。另外,他也認為人民或是有機會當國民法官的人可以花一點時間了解「國民法官法」的規範,減少收到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時可能浮現的擔憂。對於國民法官制度,各界秉持不同看法。不過新制度能拉近社會大眾和司法審判的距離,也讓法官得以和國民溝通,避免和民眾的想法脫節,期盼國民法官制度成為人民與司法之間的橋樑。
生活
第1775期
平冤特展以客觀證據再述冤案 邀全民共談司法改革
2022-12-13
【記者廖嘉嘉台北報導】案例看板上的文字詳細描述受冤者從蒙冤到上訴成功的過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9日至13日在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舉辦《其實,罪證並不確鑿 平冤十週年特展》,介紹協會成功平反的13件冤獄案件,並展出其客觀證據,更邀請每位平反者到場分享自身經歷,期望大眾能更全面了解台灣冤案。 展場除了描述每一起案件的平反經歷,也展出關鍵證據,供民眾瀏覽。 圖/廖嘉嘉攝展覽陳列平反成功的案例介紹看板與相關科學鑑識器材、證物,以2013年台中市沙鹿區幾起入室竊盜案為例,當時檢察官並未拿到現場鞋印鑑識結果,便起訴與被害人描述特徵相似的張振忠,強迫其在收押幾日後認罪,展場設置當時鞋印照片與鑑識比對資料,民眾能自行比對鞋印,也能藉此反思,若當時檢方將鞋印納入證據,便能避免這場冤案發生。 平冤者張振忠與協助他平冤的律師何俊龍一同分享從入獄到成功平反的過程。 圖/廖嘉嘉攝除了張振忠案,其他案件多因司法人員錯誤解讀鑑識結果而導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秘書楊雅雯說:「某一些科學報告應該要如何解讀,不是司法界人員可能看待的那樣。」他表示,各行都有自己的專業,但鑑識與司法人員專業不同,以致於司法人員容易誤解鑑識報告或受檢警人員影響。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專職律師唐玉盈認為兩方合作,對於秉持公正客觀的鑑識工作為一大隱憂,「最好是把這些科學鑑識的人員獨立出來,不要被檢警那種急於破案的心情影響。」展覽另一展區為聲音劇場,民眾能戴上耳機,聽見受冤者在筆錄、訴訟過程中所接收到的言語,身歷其境感受受冤者的無奈。民眾賴采翎在觀賞聲音劇場後說道:「有一種心臟被掐住的感覺。」而民眾洪靖佳則認為聲音富有情緒,文字無法比擬,「透過那些聲音,我們可以更接近他們內心最真實的想法。」 在展場的聲音劇場中,民眾戴上耳機,聆聽冤獄者心聲,並理解其內心掙扎與面對的各種壓力。 圖/廖嘉嘉攝展覽帶領民眾探討台灣冤案,提到未來十年冤案救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研究人員焦郁婷希望大眾一同參與,將不同專業力量回饋其中。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碩士生劉倚辰也提到,希望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能使司法領域容納更多元的聲音,讓法案不再只由同一觀念的司法人員全權判斷。
專題
第1746期
「教化可能性」定義模糊 第一線鑑定人如何掙扎?
2021-04-15
【專題記者黑立安、詹湘淇、陳宥菘、甘媄心綜合報導】民國102年3月,新北市八里區發生一起雙屍命案,震驚全國。兇手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被以強盜殺人罪起訴,三度被判處死刑,四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無前科、獄內表現良好等嫌犯具「教化可能性」為由,改判無期徒刑。審判結果引起大批網友和民眾憤慨。民眾阿誠(化名)認為,嫌犯既然無法承擔不去傷害他人的基本義務,就不該享受同等的人權,「拿有無教化可能性這件事來當判決依據,這種概念很抽象,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判斷教化與否的標準也都不一樣啊。」教化可能性一詞概念抽象、定義模糊,卻足以成為定義一個人生死與否的重要條件,引發社會質疑。身處科學與司法交界的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承受媒體與大眾檢視的壓力時,又如何能遵照自身專業,並在攸關生命去留的關鍵時刻,做出最適切的判斷? 「教化可能性」近年成為死刑量刑的重要指標,精神鑑定醫師或心理師在做出鑑定判斷時,常身陷專業倫理與民眾意見的拉扯。 圖/陳宥菘攝<b>「教化可能性」成量刑依據 判決一致性存疑慮針對教化可能性如何成為死刑量刑判斷標準,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佳玟解釋,先前是由法官考量被告的出生背景、成長歷程去做綜合性判斷,決定是否有教化可能性。102年後,為了讓法官在判決時更有依據,最高法院規定死刑判決需經過辯論,因此法官可以申請為犯罪行為人進行鑑定,作為判決時的參考。隨後教化可能性演變成法官在量刑時需考量的項目之一,並逐漸成為量刑的重要標準。法官申請鑑定後,醫院會成立鑑定團隊接下委託,並開始檢閱相關資料,再由不同職類分別進行鑑定工作:精神鑑定醫師負責診斷個案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臨床心理師執掌心理衡鑑及觀察、社工師則需了解個案的社會、家庭背景資源,並就法院要求的鑑定項目展開評估。而收到鑑定報告後,法官會根據鑑定報告,行使職權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並且是否得以成為減刑依據。教化可能性一詞首次在97年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被提及,並成為該案犯罪行為人未判處死刑的原因。隨後,時任最高法院法官吳燦在102年立下「吳燦基準」,內容包括:法官選擇科處死刑時,應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其中第四到第六款為評量被告教化可能性的參考準則。法官也需判斷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是否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最後,若犯罪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則可以不判死刑。根據現行法規,法官採用《刑法》第57條判斷行為人的品行、態度、動機等因素斟酌刑期,其中包括教化可能性所涉及的心理鑑定。然而,將教化可能性作為量刑基準,應該斟酌到什麼程度,至今仍是各大判決出爐時眾人討論的焦點。曾殺害女友的吳敏誠,因感情糾紛再度犯下殺人罪,一審遭判無期徒期,二審法官則改判死刑。隨後吳燦首度引入科學鑑定判斷犯人是否具教化可能性,考量吳敏誠童年背景與再犯可能性低,使其在更三審得以免於死刑。但在鄭捷犯下無差別殺人案時,法官卻以「鄭捷罪行重大,已不必考慮教化可能」為由判處死刑。對於上述兩起殺人案引用教化可能性的標準,民眾彷彿霧裡看花,使判決一致性蒙上一層灰。「教化可能性」無明確定義 法界、鑑定人缺乏共識近年來,教化可能性成為法官在死刑量刑時的關鍵因子。但關乎一個人「被判死」還是「被判生」的依據,在法律面與鑑定面,皆缺乏明確定義。因法條中沒有定義,每位法官的解讀也不盡相同,導致量刑判斷標準並不一致。「它(教化可能性)不是個專業的名詞。」李佳玟更進一步點出,當教化可能性的概念不明、規定不清,卻又成為量刑時具高影響力的判斷標準,不僅與全民期待的量刑基準一致性相悖,「也容易產生爭議:有高教化可能性我才不判死?還是有一點教化可能性我就不判死?」教化可能性的概念含糊,第一線鑑定人也因此無所適從。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理事長鄭志強即提出質疑:「如果連法律人員都講不清楚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們鑑定人相對沒有科學基礎跟資料可以協助判斷。」事實上,教化可能性於心理學、醫學領域中並無相對應的概念,也缺乏具有科學基礎的測量工具。對此,曾替吳敏誠、謝依涵等人做心理鑑定、目前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的趙儀珊在接下委託時,曾在鑑定書直言,教化可能性概念在心理學中不存在,他因而提出在進行評估時,以「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的可能」、「再犯的可能」三大概念取代「教化可能性」,於司法判決與媒體報導中掀起一陣旋風。趙儀珊提出概念後招致專家學者質疑。鄭志強表示,他並不反對以其他理論名詞再次定義教化可能性,但所謂「科學」鑑定,採用的理論與方法應該要能被實際驗證,而趙儀珊新提出的三大概念未能通過科學方法檢驗,因此難應用於實務層面。台灣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楊添圍同樣認為不需將教化可能性再次拆解、定義,經由這幾年實務經驗,他發現新提出的三個概念,在運用時亦產生阻礙,對於鑑定教化可能性並無實質幫助。因此他建議將鑑定判準回歸既有《刑法》第57條,尤以第四至第六款為主。然而實務上,鑑定師不只會接收到鑑定教化可能性的委託,偶爾還會遇到法官提出「該不該減刑?」的疑問。鐵路殺警案精神鑑定醫師、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身心醫學科醫師沈正哲無奈嘆道:「其實大部分的法官對於嫌犯的身心狀況、精神疾病等並不是很瞭解,所以他們才需要詢問醫師或心理師。」當鑑定人基於專業給出結論,卻時常被社會嘲諷為「白袍法官」,大眾批評醫師竟掌握犯罪人的生殺大權。對此,鄭志強說:「法官應該回到自己的心。」他認為應由法官裁定最終判決。楊添圍亦強調,鑑定人應與法官有「專業界線」,鑑定人僅提供專業鑑定,而判斷與結論則屬法官職權。身處輿論風口 鑑定人陷專業與民意兩難鑑定人雖欲秉持專業態度進行鑑定,然「教化可能性」的精神與心理鑑定模式缺乏統一標準,鑑定需涵蓋的內容、採納的事證等項目也未程序化,使得許多鑑定人不知所措。目前司法精神醫學與臨床心理學界皆尚未發展出具備科學基礎的評估標準與檢測工具,以證明犯罪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性。鄭志強不客氣地批評:「我看到現在的鑑定真的很可憐,像看圖說故事,只是這個圖,是他們所謂的法律證據,而沒有科學的回答能參考。」面對此窘境,部分精神科醫師在實際鑑定時,會將「教化可能性」化約為「改變可能性」,但此作法卻會挑戰醫師的專業倫理。因為在醫學的觀點中,往往希望能以「治療、復歸」的態度看待個案,即便是末期病人,也有安寧療護可供選擇。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解釋,精神醫學界也有許多知名實驗證實,就連單細胞生物的行為都能隨環境因素改變,「那其實每一個人都可以被改變,只是看他在哪種環境而已。」對於注重科學精神及醫學觀念的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鑑定教化可能性成為遊走於專業倫理邊緣的危險行為,也因此,許多鑑定人一致拒絕相關委託。「我們有窮到連這種錢都要賺嗎?」鄭志強無奈問道。鑑定教化可能性違反他實事求是的專業原則,「這涉及一個人的生死欸,適合專業人員沒有任何證據就下結論嗎?絕對不適合。」亦有精神科醫師認為,教化可能性根本不該由鑑定人負責。李俊宏表示,教化可能性應交由監所的教誨師,依犯罪防治專業評估當事人狀態、設計並執行教化計畫,「我們會直接跟法院說明,因為我們是醫療單位,並沒有負擔矯正教化的業務。」李佳玟也補充,刑罰的目的並非只有懲戒,同時也有預防、矯治的積極作用,因此監所會透過職業訓練、性格改造等措施,避免犯罪行為重演。然而,當法官援引鑑定報告後所做的判決,不符合民眾自身認知時,鑑定人卻又被推上浪尖,大眾對精神鑑定醫師、心理師的印象也被抹上一層陰影。「很多專業人員會去罵民眾是『民粹』,但表決其實是民主社會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鄭志強認為,專家必須一再教育民眾,也希望民眾能適時傾聽專家的意見。楊添圍則說:「這衝突,有很不舒服的地方,但絕對有正面的意義。」他將歧見視為社會進步的必經過程,也鼓勵精神科醫師在專業社群中支持彼此,忠於自己的判斷。沈正哲也表示,當自己宣布退出鑑定業務時,許多師長與同事紛紛致電、寫信送暖,甚至在臉書發起送花活動,上百名精神科醫師都留下溫馨訊息,希望他重拾信心,「認識你、熟悉你做事方式的人還是會肯定你,給你鼓勵。」「教化可能性」認知分歧 宜與社會溝通化解疑慮 教化可能性一詞是對於犯罪者未來再犯的風險評估,但當前社會對教化可能性的想像殊異,更有民眾質疑,這個概念就像是一個未知的賭注,面對社會疑慮,法律、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應如何回應,成為一大挑戰。事實上,對照目前尚未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其司法實務及理論仍並未將犯罪行為人「教化或矯正更生」的可能性,視為一般性的量刑基準。李佳玟解釋,目前國內法官必須找到「無論做什麼都無法改變罪犯」的理由,才能再進一步決定宣判死刑。他也感嘆,教化可能性無法量化造成判斷標準模糊,「到底是什麼樣的標準之下,才能讓一個人決定他(犯人)有沒有資格繼續活下去?」李俊宏則建議,既然民眾對法律層面上的概念存有疑慮,媒體在報導中更應該完整說明前因後果,「不能全怪民眾,會有認知落差表示社會溝通的過程出了問題。」他指出,國內相關報導經常只有結論,也許能參照國外正反方觀點並陳的方式,以回應民眾的法感情(註)。註:法感情指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態度,也可意指人對法律的信仰與依賴。「任何死刑判決都是無比重大的決定。」李佳玟緩緩道出,教化可能性的概念涉及生死,對於同樣生而為人、卻被要求做出判決的法官也是一道難題,「我能夠明白社會大眾會希望這些判定都要有明確且一致的標準,然而,當判決已成,能不能同理這些結果其實也很看個人。」在教化可能性一詞能得到全面理解之前,理性的跨界溝通或許是消弭認知落差的最佳解方。
專題
第1728期
當人民進入刑事審判 國民法官制的挑戰與展望
2020-06-10
【專題記者何昀儒、劉書妤、蔡淳宇、楊瑞盈綜合報導】近年台灣幾件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然判決結果時與民意背離,因而出現「恐龍法官」一詞。為減少司法和人民間的距離,司法院於三月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意即未來人人都可能成為法台上的一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刑事案件。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使刑事案件審判融入更多元的想法,司法院盼此制度上路後,判決可更符合國民期待。 圖/取自Visual Hunt<b>拉近法律與人民距離 司法院推國民法官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提及,現今民眾鮮少至法庭旁聽或閱讀判決書,且判決書篇幅極長、用詞艱澀,無法律專業者多半難以了解。此外,隨著人權保障意識提高,法官判死刑的可能性低,其審判結果常不符人民期待,吳景欽說:「『判決的落差』是造成台灣民眾普遍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有鑑於此,司法院開始研擬人民參與審判的相關草案,並於民國106年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而今年提出的最新版本已送入立法院審議。<b>參審與陪審各有利弊 草案須考量台灣民情人民參與審判在世界各國主要分為參審制與陪審制,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賦予參與民眾的職權不同,職權包括認定被告是否有罪與量刑,以及評議時,職業法官是否和參與者討論審判結果。註:紅字為制度相同之處台灣目前草案屬於偏向參審的混合制,意即國民法官會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被吿是否有罪及量刑,與參審制相同。而國民法官的人數與選任程序等,則是參考陪審制的方式。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邱鼎文解釋,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且許多民眾擔心自己無法律專業,難以勝任國民法官,為消除此疑慮,草案規劃採參審制,讓法官與人民共同評議。以參審制為主,優點為職業法官與人民共同評議,彼此能相互溝通與交流意見。但參審制也有其弊病,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陳彥亘解釋,交流過程難免產生「權威效應」,職業法官因本身具法律專業,可能在討論中扮演意見領袖的角色,主導整個評議的方向與結果。對此,邱鼎文回應說:「權威效應在各種人民參與審判都會出現,重要是如何減低影響,比如民眾人數是職業法官的兩倍,且在評議時會由國民法官先發言。」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草案應以陪審制為基礎。陪審制由陪審團自行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職業法官不得干涉,較能真實反映人民的想法與意見。吳景欽表示,陪審員不需量刑,不用承擔量刑的壓力,「參審員甚至可能遇到判定死刑的狀況。」而針對陪審制無判決書的疑慮,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秘書長林秉權說明,可參考比利時利用選單方式,列出各項成罪要件讓陪審團判斷、勾選,製作成簡易判決書,或是由書記官將陪審團的討論記錄下來、整理成判決書。此外,陪審制還有助於改善現今刑事訴訟法的不足,陳彥亘指出,目前法院不強制證人、鑑定人親自出庭,法官可直接使用證人筆錄或鑑定人書面報告,作為證據將被告定罪,但此做法恐有疏漏、法官也可能解讀錯誤。由於陪審團無法依靠筆錄判斷,證人、鑑定人勢必要出庭,因此,陪審制可望帶動證據法則的重要改革。另外,因參審、陪審制度各有優缺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期望兩制度能一併試行。陳彥亘補充說:「哪些案件採參審、哪些採陪審,可以用法院或案件類型做區別。」對此,邱鼎文回應,若類似案件因審理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恐抵觸刑事訴訟重視的公平性,且併行會增加國民學習新制度的負擔、需要的配套措施也更複雜。<b>國民法官以重刑案為主 血腥證據恐造成心理創傷除參審、陪審的差異外,最新草案的適用案件範圍亦有更動。在106年草案中,國民法官適用於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年約有1200宗。今年的草案則將適用案件門檻提升至十年以上,改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預估每年約有600宗案件。因十年以上之案件屬重大刑案,可能遇判死刑的狀況,恐將增加國民法官心理壓力。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何賴傑說明,國民法官須查看證據,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會接觸血腥的影像,恐造成國民法官的心理創傷,導致更多民眾不願參與審判。對此,邱鼎文指出,未來將設立專責處理國民法官的單位,其中包括心理諮商服務。並且,選任時會告知民眾該案件可能包含何種證據,事先詢問民眾是否能接受,且司法院會斟酌不選任無法接受的民眾,政府亦會規劃提供相關心理諮商及治療途徑。<b>國民法官須負保密義務 草案保護其人身安全與隱私為確保國民法官能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他們須負守密義務,但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可不用保密。邱鼎文表示,相較日本需終生守密,對人民來說心理負擔較大,因此台灣採判決確定前守密制,讓國民法官於判決確定後,便可與他人討論、分享經驗,藉此使國民法官制生根。國民法官負擔義務,政府相對也給予其保障。由於參與審判有風險,草案中也制定相關規範保障其人身安全。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運財說明,除了禁止任何人對國民法官有不當接觸和聯絡。若違反法規、對國民法官或其親屬有恐嚇等行為,將加重被告刑責。如國民法官認為有需要,政府也會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維護其人身安全,例如派警察保護、集中住宿等。此外,若涉及特殊案例,比如幫派成員參與的案件,可裁定不採用國民法官審判,而維持過往職業法官審判制度。除人身安全之外,草案亦保障國民法官的隱私權,明定國民法官的個資調查表不可被抄錄及攝影,避免資料洩漏。且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參與選任程序的關係人都有保密義務,若違反皆有相關罰責。不僅保障國民法官的人身安全及隱私,為降低審判對其工作的影響,草案也規定民眾參與審判一律可申請公假,且國家會按照到庭日給予日費與旅費,但請假期間是否支薪,公司可自行決定。另外,草案明文規定,國民法官若參與刑事審判,不管公務或私人機關,都不得對其處以職務上的不利處分。陳運財說:「審理時間拉長,會對國民法官原來的工作單位造成影響,所以需要多方積極配合。」<b>盼國民法官帶入多元意見 司法教育成未來國人「必修」民眾透過參與審判,不僅能了解司法運作的過程與審判結果的形成,同時也提高大眾對司法的關注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說:「專業法官容易就法論法而忘記情理,國民參與審判就是希望『情理法兼顧』。」而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金孟華補充,此制度並非期待國民變成專業法官,而是希望來自社會各領域的國民,將其社會歷練與多元意見帶進法庭,協助法官認定事實。「民眾完全理解後,才會把審判工作當作一回事。」何賴傑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重大政策變革,至少要有五年時間推行國民司法教育。邱鼎文闡述,制度實施後,政府將發佈各項措施,包括設立專責單位,並與教育部聯繫修改課綱、納入國民法官相關知識等。 司法院舉辦模擬法庭活動,除了使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熟悉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過程,也讓參與民眾了解參與審判的程序。 圖/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司法事務官王靜琳提供<b>制度落實仰賴媒體自律 法律人亦需學習與國民溝通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通過後,也應注意其他相關事項。因現今民眾容易接觸媒體資訊,外界也擔憂國民法官易受媒體影響,何賴傑闡述,媒體常鉅細靡遺地報導案件內容,他認為若此情況無法解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將對被告十分不利。陳清秀也提到,部分媒體可能對法律和事實一知半解,卻大肆評論導致眾口鑠金,因此要重視如何加強媒體自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則補充,重大案件的審理過程,考驗人民能否完全排除來自媒體影響。以他國為例,日本由媒體公會發起訂定自律規則,以免影響參審國民的判斷。在法規還未明文規定前,只能呼籲媒體自律,以及由法官提醒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應避免接觸媒體及與他人談論案件內容。此外,陳運財舉例,包含如何讓國民法官理解審判過程、適用法律及審判基本原則;而重罪案件通常會花費較長時間審判,因此需考量如何安排開庭日程以集中審理案件。金孟華表示,過往檢察官、律師和法官習慣法律人的溝通模式,但若未來推行國民參與審判,法律人必須學習與民眾溝通,將專業術語轉換為淺顯易懂的語言,讓人民了解法律審判程序。
專題
第1724期
司法天秤無法衡量的傷痛 修復式司法另闢正義之路
2020-04-30
【專題記者支琬清、黃婕、王品淇、白欣、劉庭莉綜合報導】「那我兒子有活下去的權利嗎?」宋喬安眼眶中隱忍的那一滴淚,最終流了下來。自社會寫實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播出後,引發熱烈迴響及省思。劇中因一起隨機殺人事件,使得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家屬陷入痛苦的深淵中。社會對於現今司法如何修補彼此情感創傷的討論更甚從前,讓修復式司法逐漸受到重視。遭遺忘的情緒角落 對話為被害人開啟療傷窗口民國100年,年僅兩歲大的王昊遭母親同居人虐待致死,引起社會震驚。事件發生後,王昊的姑姑王薇君不停為孩子奔走,並成立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幫助更多受虐兒童。王薇君曾陪伴保母虐殺孩童的被害家庭進入調解程序,未料調解委員竟對家屬說:「孩子最終還是有價錢的。」接著便拿出計算機,算起賠償費,不顧家屬心中的傷痛。但被害家屬希望的,往往並非金錢賠償。因此,王薇君認為司法制度應要建立安慰或是對話的程序,使被害人及家屬的情緒有出口。「我們在調解裡比較沒有那麼多時間處理感情、傷害這塊。」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孟秀說。同樣是雙方進行對話的機制,相較於調解,修復式司法更重視情緒與感受,提供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話與修復傷痛的機會。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孟秀認為,修復促進者須先傾聽再提問,先了解當事人,再依對方需求給予協助。 圖/王品淇攝擔任修復促進者(以下簡稱促進者)已有多年的中華修復促進協會理事長柴漢熙指出,修復式正義是最基礎的理念,不過僅刑事案件的處理稱為修復式司法,如用於少年或其他事件,則應稱作修復式程序。而修復式正義的概念應用,也在現今以刑罰為主的司法體系中,走出另一條撫慰療癒的道路。促進者偕同對話 助被害人逃出自責漩渦「被害人要真相,因為他會害怕再度被害。」柴漢熙緩緩道出被害人心境。過去曾參與法務部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的他分享,不論犯罪程度輕重,「為什麼我會被傷害?」的聲音會不斷在被害人心裡迴盪,導致被害人開始檢討自我,甚至深陷其中、無法走出。 比起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更廣義且更符合其理念,柴漢熙期待能透過推廣,讓被害人正義得以恢復。 圖/王品淇攝透過修復式司法,試圖以對話使雙方釐清事情的責任歸屬,除了讓被害人走出自責情緒外,也進一步讓正義獲得實現。在法務部保護司針對修復過程事後的問卷調查得知,有75%的被害人感到正義獲得實現,承諾未來會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的加害人更高達93%。法務部保護司解釋道:「透過對話,也讓施暴的人去了解,做了這件事對他(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是什麼。」但要讓雙方真正走到面對面談話的這步,是需要相當的勇氣與努力。柴漢熙說明,被害人會害怕坐到桌前,不敢詢問被傷害的原因。因此需仰賴促進者輔導的技能,陪伴、支持、鼓舞被害人與加害人,給予被害人安全感,才能讓被害人在修復對話中主動表達感受。柴漢熙進一步說明,「當一個助人者不是給他方法,而是讓他明白他有能力解決。」培訓制度多方進行 公私部門歧見不易消弭目前國內對修復式司法的認知差異大,針對促進者需抱持的理念,便有不同學派的說法。台中地方檢察署修復促進者督導陳怡成認為,促進者應以人為本,並理解當事人的情緒歷程與受傷經歷,才能順利進行對話。柴漢熙則提出無害原則,即促進者應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不過雙方皆認為促進者不應勸說以和為貴,或試圖說服對方原諒彼此。此外,促進者背景曾是選任的考量之一。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淑姿憶述,過去重視促進者心理諮商的背景,認為需具備心理諮商溝通技巧,才適合擔任促進者,幫助雙方的溝通。但時至今日,促進者背景相當多元。以台中地檢署為例,其下的促進者共47位,有近30位擁有律師背景,具有心理諮商專業則有十多位。甚至有部分人員是來自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的志工,退休的觀護人員亦參與其中。有鑑於促進者來自不同專業,無論是法務部、地檢署或是民間機構,皆會根據促進者的背景進行課程訓練。卻因現階段對促進者的培育尚未有一致的標準,導致各方對於培訓方式的認知有所落差,進而形成多種培訓管道,更無法確定何種管道出身的促進者最為合適。也因公私部門的培訓方式有別,各有利弊與立場,造成兩者間的溝通不善。公部門認為已盡力完善修復式司法的架構,但對民間機構而言,政府部門培訓的時長並不足夠,且專業制度也不夠完整。對此,法務部保護司表示會加強與民間溝通,努力平衡雙方的差異與想法。 台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洪淑姿業管許多業務,仍不遺餘力推廣修復式司法,期待更多案件能在情感上進行修復。 圖/王品淇攝社會風氣待扭轉 難與刑訟脫鉤成推動阻力在推行修復式司法時,釐清並表達自身情緒,是對話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洪淑姿說明,西方父母會鼓勵孩子表達,東方則較注重於學業,忽視表達與情感控制能力。情緒表達的不熟悉,造成對話效果有限。陳孟秀也表認同道:「台灣人對於談感受是不熟悉的,這是很根本的問題。」台灣社會風氣對於兇手的不諒解,也形成修復式司法推動的阻礙。法務部保護司認為,推動修復式司法時,需要有經驗者的現身說法,但過往曾出現被害家屬表態欲與加害人對話,社會大眾隨即批評的案例,致使對話過的當事人不願分享經驗,怕再度被傷害。但法務部保護司也透露,尚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因社會輿論壓力而不敢參與,「可是這是犯罪事件兩者之間的事情,外人對事件過多的評價,好像是應該被修正的。」至於修復式司法對於刑事訴訟帶來的影響,各方亦有不同看法。法務部保護司認為,開始修復程序不影響原有的刑事訴訟流程,對話會跟後續的偵查、審判分開進行。但王薇君指出,在訴訟結束前啟動,難以得知加害人是否誠心道歉。他接著說明,惡意加害的案件,若被害人或家屬的心理創傷尚未平復,進入對話將有一定難度,恐也使被害家屬憂心,加害人的道歉會成為日後量刑的考量。走過十年里程碑:法制化後的下一步?修復式司法在台推行將屆滿十年,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其正式法制化,賦予法規依據。對此,中華修復促進協會常務理事陳祥美樂觀看待,他認為修法後讓法律工作者在不同案件上,能有所依循。但修復式司法在推動上仍面臨許多阻力。王薇君提及,因投注人力資源於培訓並非易事,修復式司法無法一次到位,應先著重培育種子人員為要。陳怡成則補充,身為第一線與被害人、加害人建立對話橋梁的角色,促進者背負重要使命,未來應建立促進者的認證制度,「若沒有篩選機制,受過傷的當事人出去反而會進行反宣傳,使修復式司法更不易落實。」面對專業人力資源的問題,法務部保護司表示,有法規依據後,在人力跟預算的爭取上會相對有力。且洪淑姿提及,在正式入法前,台中地檢署並未分撥到有關修復式司法的預算,實際執行的經費,是由各地將緩起訴處分金(註)上繳至國庫後,再由犯保向國家申請而來。每年隨著開罰案件的多寡,緩起訴處分金也會有所增減,來源不甚穩定。因此,洪淑姿說:「期待入法後,修復式司法能有獨立預算。」註:被處以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會被要求繳交一定金額的錢給國庫,其便為緩起訴處分金。除此之外,現今法務部保護司申請修復程序的途徑有三種,分別為透過機關轉介、由檢察官發起,以及由當事人自行申請。但對於不同管道的推廣程度仍不足,較難增加民眾參與的意願。法務部保護司認為,正式法制化後,能讓大眾更了解何謂修復式司法。陳孟秀則指出,「修復式司法必須被普及化,要讓所有司法人員都認識這件事。」修復式司法的入法,除讓法律工作者在不同案件上能有所依據,也逐漸開啟相關政府機構與人民宣導溝通的管道。法務部保護司也表示,未來達到一定規模、標準化流程後,願與民間聯手,讓擁有相同理念的人共同合作。在各方努力下,現今司法體制對於被害人保護有更多別於以往的重視及措施,陳怡成強調:「修復式司法不需要走得快,要走得好,走得扎實。」 除了宣傳文宣、校園演講外,台中地方檢察署也在服務台設立諮詢窗口,讓民眾知道更多相關資訊。 圖/王品淇攝
校園
第1711期
大法官釋憲出爐 各級學生權益受損可提爭訟
2019-10-30
【記者黃宥綺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月25日發布釋字第784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784),文中解釋各級學生應有聲請行政救濟的權利,未來學生面臨學習評量、獎懲措施等問題時,若認為自身權利受侵害,可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維護現有權益。大法官過去曾發布釋字382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382)(註1),文中寫明若學生受教權遭剝奪時,例如被學校退學時,學生可依法提起訴願或上訴行政法院,但僅限於受教權遭侵害時才可提起。由於部分學生認為釋字382保障權利範圍受限,因而提起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於民國100年發布釋字684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684)(註2),說明大學生除被學校退學外,若遭到學校行政處分或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學生亦可向法院提起行政爭訟,變更釋字382保障的權益範圍。註1:因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夜間部(現已改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以連續作弊為由,處以學生退學處分,學生提起大法官釋憲,84年釋字第382號解釋提到,學校足以改變學生身份或損害受教權,例如退學等,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未獲得救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註2:3名大學生因考試不及格無法畢業、申請張貼海報被拒絕、加選課程被拒絕等理由提起釋憲,100年釋字第684號解釋寫到,大學生遭受行政處分或是其他公權力措施,例如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退學處分,學生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次釋憲因國、高中生遭受記過處分,聲請救濟未果提起,大法官藉釋字784說明,行政救濟通用於各層級學生,並表示若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受侵害時,都可提起救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釋字784的影響在於未來所有層級的學生皆可行使行政救濟,與釋字684最大的區別是,不再僅僅是保障大學生。由於學校多數行為屬於上對下的公權力關係,形成法律上所稱特別權力關係(註3),但不一定構成行政處分,學生過去僅能經由校內救濟程序,但未來法院不能再以不是行政處分的理由駁回訴訟。政大法律系學生詹雅婷認為,許多學生依然受到師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影響,雙方衝突時,學生總以道歉收場,此次釋憲保留學生為自己抗辯的權利。同為政大法律系學生張庭瑄則認為,特別權力關係卸除,可擴大學生自我救濟的範圍,不過,他也說:「但是否校方行為對學生權利真的造成侵害,還是要看法院判斷。」註3:特定行政領域內,為達成行政目的,由人民與國家所建立,並加強人民對國家從屬性關係,人民需服從公權力主體,當事人地位不平等,過去學生與學校被視為其中一種特別權力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布釋字第784號解釋,擴大各級學校學生救濟範圍,未來學生認為權利受侵害時,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圖/黃宥綺攝廖元豪表示,釋字784解釋方向正確,有權利就有救濟,但他指出文中未說明權利的定義,僅能憑法院自行判斷。廖元豪舉例,若學校圖書館改變借書規則,學生是否可主張權利受損,仍靠法院主觀裁定,將來適用時恐會有爭議產生。因此,廖元豪也表示,教育部應協助釐清權利定義,或是提供相關細項標準,使法院及學校有依循對象,避免爭議產生。政大法學院副院長詹鎮榮表示,釋字784中大法官語帶保留,如果學校基於管理目的、考量進行必要措施,是否完全排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仍看法院衡量標準,未來有待觀察。大法官也在內文中說明,學校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依據個案具體判斷,尤其考量學校採取措施的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若程度甚小,就不構成權利侵害,而法院也強調學生雖能提告,但教師及學校的專業判斷,法院仍會給予高度尊重。
國際
第1659期
捍衛司法自由 港民上街反威權
焦點
2017-10-05
【記者李卓朗綜合報導】「無懼威權時代!釋放所有政治犯!」社會民主連線、香港眾志等多個政黨及民間團體1日發起「十.一反威權大遊行」。香港市民身穿黑衣,高呼口號,聲援遭司法打壓的社運人士,並要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下台。10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日,大專政改關注組發言人葉志衍表示,這天舉辦遊行的意義是希望能告訴中央,甚至全世界,香港的聲音並不是那麼單一。目前,香港一批年輕的社運領袖正面臨官司。加上曾參與雨傘運動的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今年8月被判監禁,在香港社會引發很大的爭議。他認為,學生作為社會的一環,對於政府的打壓也該選擇立場。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布的《2017/18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今年香港司法獨立排名由第8位跌至第13位。保衛香港自由聯盟的發言人韓連山表示,現在已進入了「謊言治港」的年代。種種例子都證明香港政府的目的是要打壓反對的聲音,並削弱反抗分子。他認為,香港的《基本法》和核心價值正面臨挑戰,身為老師更應站出來捍衛人權、法治和自由。不少學生也參與這次的遊行,就讀香港理工大學的馬同學表示,學生參加遊行會引發社會的討論,尤其當中有些學生還未成年。他們意識到社會的不妥,選擇走上街頭。這不僅是履行公民責任的做法,更反映新一代正密切關注香港政治。雖然贊成學生以遊行的方式實現公民責任,但就讀香港樹仁大學的蕭同學質疑,學運領袖被重判不一定是政治迫害。若撇除背後的意義,行動本身的確會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但對於先前以宣誓不合格為名褫奪議員資格的事件,她則認為政府在執法上有明顯的偏私和針對。香港政府在當天下午5點發表聲明指出,港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學運領袖黃之鋒等人被判入獄是因為涉及暴力行為,而非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等權利,並強調香港的司法判決不存在政治考慮。
校園
第1642期
北市推陪審制 法治教育待加強
2016-12-21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比較表。【記者鄭順祥台北報導】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民政局17至18日合作舉辦「全民陪審團制模擬法庭」,為全台首次民間與政府合作的模擬法庭。而模擬法庭僅是推動陪審制的一部分,若要順利推行更須加強公民法治教育。民國99年白玫瑰運動的女童性侵案,民眾抗議法官判決不當,但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提到,法界認為是人民對於審判制度的不了解而致。另外台灣的觀審制雖讓人民提供意見,實質上仍由法官獨立判決,與旁聽無異,因此他開始推動陪審制,落實人民參與審判。張靜表示陪審制的優點在於「卷證不併送」,陪審員和法官僅知道要審理的訴訟案件,開庭後再由檢察官舉證,如此一來才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解決現況「卷證併送」下,法官在開庭前已看過所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開庭時多半延續警察和檢察官工作的問題,讓法官中立地聽訟,而非辦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則提到,法官態度不佳和司法教育不足造成民眾對司法產生距離感,陪審制等同讓民眾學習如何看證據,是一個辨認是非和說服的過程。陪審制雖讓全民參與審判,但其最大的隱憂在於社會大眾並未接受法律專業教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曾煥秦提到,人民容易基於個人觀感或社會看法來判斷,讓審判淪為公審。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游絍騰也表示,「把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幸福操之在一個情緒慷慨激昂的人手中, 與古代獵女巫、燒活人的行徑有何差異?」他認為實行陪審制的前提是「法治教育」,但不能只是死板的課本文字,而是要有實際的公民參與經驗。對此,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吳景欽回應,台灣的法治教育還停留在紙筆測驗,不如美國學生從小就至法院旁聽,公民參與的程度遠超過台灣學生。他舉日本為例,日本推動裁判員制度(參審制)約花十年時間修法。修法期間,日本政府提供學校法治教育補助,也補助影視業推出相關影劇,甚至發行法律相關的電腦遊戲,藉由多元、普及化的方式落實法治教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像是一個火車頭,它不僅帶動司法改革,更連帶提升公民教育水準和社會結構的改變。」吳景欽認為若司改要順利推動,人民更應參與其中而非只談論對司法的不滿,卻沒有具體行動。雖然民間團體推動陪審制,但11月25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司法院和法務部認為審判過程仍應有專業法官的判斷,主要規劃走向參審制。張靜對此指出,參審制中法官仍能影響參審員判斷,參審員可能淪為魁儡。他認為「權力使人腐敗」,因此美國發展出陪審制這種「制衡」的概念,讓法官權力不得無限上綱,對不信任司法的台灣人來說,陪審制仍是較好的選擇。本次活動跨出歷史第一步和台北市政府合作,張靜表示未來將會拓展至各地方政府,漸進式地串聯全台,「當地方人民早已有了共識,中央政府就不得不重視!」另外,與市府合作也解決以往模擬法庭陪審員採自願制,卻不符陪審制海選精神的問題,民政局局長藍世聰表示,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係,陪審團協會無法取得民眾資料,所以候選陪審員海選須由市府執行。 本次候選陪審員主要來自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海選具意願的民眾,並於現場填問卷確認是否適任。 圖/鄭順祥攝 候選陪審員問卷填寫後,交由審檢辯三方審查,以民眾法律觀念是否正確決定適任與否。 圖/鄭順祥攝 對於問卷內容有問題時,經審辦長指示後,檢辯雙方皆可以提起對候選陪審員的相關詢問。 圖/鄭順祥攝 問卷審查後會留下14位陪審員進行陪審員宣誓,其中兩位備選者會於隔日審理時才被通知。 圖/鄭順祥攝
新知
第1638期
司法院擬推新制 鬆綁法庭判例
2016-11-24
【記者周欣儒台北報導】司法院統計,平均每個月就有一件裁判個案遭受輿論抨擊。例如,偷竊一串香蕉最多判20天拘役,但依據現行「判例制度」,帶香蕉刀偷香蕉卻會被以「攜帶有攻擊力的武器」而遭判刑六個月有期徒刑。不過,依常理推斷,若不用香蕉刀,要如何偷香蕉?法官判案時,適用法律與民眾認知往往差距甚大,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因此,本月1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上任後,全面推行司法改革。其中,建立「終審大法庭」制度就是希望透明化法官見解,針對個案做出最適宜的解釋。依據現行法律制度,最高法院法官每年都會開會統一意見,選出幾篇經典判決,節錄其中語句成為法律概念,則地方法院法官在判決相似案件時,可以援用為先例。這種「援用先例的方式」就稱為「判例制度」,有補充法律的性質。但下級法官在判決時,卻會受判例拘束,而無法依個案狀況作出最適當的判決。因此,許宗力提出的「終審大法庭」制度將翻轉「判例等同法令」的現狀,僅將判例做為參考依據,且可透過公開的言詞辯論,保障人民權益。「當事人若能藉由終審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雖會拉長審理案件的時間,但對於有爭議性的案件可以充分陳述。」有15年實務經驗的吳法官表示,司法改革之後,法官能針對個案,公開開庭審議,改善現行「內部會議訂定判例」的方式。但實習律師周彤則持相反立場,認為新制也可能造成反效果。若終審大法庭推翻了先前判例的見解,可能會導致司法公信力更不足,「應該如何補償前案的當事人?以及現在的當事人應如何應對?也是相當大的問題。」另外,在現行的法學教育中,學生常被要求背誦判例,法學教科書的編寫也多以判例為依據。「學習判例能讓學生結合理論與實務,可以作為參考,但判例不該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高廷瑋贊成司法透明化改革,畢竟判例的選編程序並不具備民主正當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生王婷也表示贊同,「比起判例,判決更能讓學生清楚實務的見解方向及具體理由。」有22年實務經驗的法官表示,判例與終審大法庭的判決僅為形式上的差異,制度改變應只對法官與當事人有影響,「若改變制度,學生仍要記憶判決內容,且可能更為繁瑣,應對法學教育沒有太大的影響。」
國際
第1636期
港生反人大釋法 盼護司法獨立
2016-11-10
【記者王若璞綜合報導】7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特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104條釋法,宣判政黨「青年新政」兩名議員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釋法涉及香港司法獨立與北京政權的拉扯,出現中國強勢干預香港法治精神之疑慮。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終審法院才有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人大常委會卻強行主動釋憲,已屬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基本法》104條短短84字,人大委員會卻以669字釋法。人大常委會此項舉動起因於香港10月的議員宣誓風波。第六屆香港本土派政黨「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在9月宣誓時,攜帶「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旗幟,並以「支那」一詞替代中國,引起爭議。中方認為宣誓未具誠信,形同違反議會規定,侵害中國國家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的港生楊海林表示,此次釋憲並不符合司法程序,完全破壞香港所謂三權分立制度,意圖將人民撕裂成親中派與港獨派。楊海林提到香港近年抗爭成效不彰,抗爭成本將會越來越高,動員力也降低,經此釋憲後,可能造成香港青年走向政治冷漠或激烈抗爭兩極化。香港城市大學媒體與傳播系學生黃柏軒也認為,這次釋法事件是香港步入更混亂時代的分水嶺。即便兩位議員的行為有多麼不合適,運用司法手段褫奪公權更是錯誤,「這就像向所有香港人說司法制度和立法機關都是空有其表。」香港政黨「熱血公民」黨員鄧世元現就讀政大政治系,他解釋,在歷史影響下,中國採用的法律屬「大陸法系(成文法)」,《基本法》則遵循前殖民母國英國的「海洋法系(不成文法)」。中國主動釋憲過程除了危害司法制度外,也因為法律派系不同而呈現邏輯差異,明顯想要干預內部事務。鄧世元對於中國主動釋憲不意外,他評論兩名青年議員是意氣用事,明知道北京當局會大動作檢視,卻選擇用不必要動作浪費政黨資源,結果模糊了本土派訴求。香港與中國實施一國兩制近20年,雙方屢有摩擦。針對這次宣誓風波,多數香港人認為需要提請釋法,但應該由香港終審法院自發解釋,而不是中國政府違反司法程序、主動干預。然而此次人大釋法有可能讓香港年輕人對未來政治處境更加灰心,鄧世元形容香港政局正陷入冰河時期,他希望釋法權回歸香港終審法院,維護司法獨立,並寄望明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青年不要受釋法影響,繼續參與政治。